我院叶树理教授参加第五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民法典编纂与创制发展】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5-11-17浏览次数:1148

    201511月14日至15日,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与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精诚携手、联合举办的第五届海峡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唯实国际文化交流中心隆重召开。本次论坛是两岸民商法学术交流平台“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的第五次大会,主题是 “民法典编纂与创制发展”。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魏振瀛教授、杨立新教授以及来自台湾的黄立教授、林国权教授、陈荣传教授、王文杰教授等海峡两岸民商法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及法律实务部门的近200人出席了本次论坛并交流。我院叶树理教授受邀参加了本次论坛,并在论坛的第二场报告中担任主持人与评论人。

  

  

本次论坛针对目前大陆正在展开的民法典编纂工程,各位专家学者围绕民法典编纂有关的重点、难点问题,特别是中国民法典编纂中涉及的创制发展问题进行了热烈的探讨。我院叶树理教授,在论坛第二场报告中,除了对本场报告人的报告内容进行了逐一点评外,还针对民法典编纂的问题提出了个人的三点见解:

第一,感佩于台湾大学法学院陈自强教授花了多年时间研究台湾民法与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在法律上的继受关系,认为我们大陆的民法典,在未来编纂的过程中虽有创新与发展,但不可能是全部。作为民法典编纂者要说清楚,特别要向学者、后辈及实务届说清楚,法律继受的脉络与关系,不至将来走入歧途,也不会使法院在通过判例法去发展规则时迷失方向。第二,台湾地区在坚持民商合一的前提下,很多商事规则继受了英美法的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但是我们大陆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对于英美法制度的借鉴有许多立法技术要考虑,不能简单的移植英美法与大陆法,不能因为形式上的借鉴就当然的认为具有了先进性。这需要学界付出艰苦的努力去研究,以避免出现类似合同法中的粗糙痕迹和制度冲突上的问题。第三,台湾1949年之后对民法典的重大修订因固守民商合一的规则,多参考瑞士民法典,针对台湾的这一固守,提出疑问,民法典的执行效果如何,有无困难?

叶老师的发言及提出的观点,受到与会专家学者的广泛认同。同时,在叶老师点评发言结束后,来自台湾的王文宇教授针对台湾民法典固守民商合一的问题给予了回应,称台湾民法典在执行过程中,碰到了很多的困难,虽然继受了德国法,但是继受的是德国过去的法律不是现在的法律,这是台湾的痛苦,也是大陆应该避免的地方。

  

叶老师在本次论坛中的发言,内容从法学理论上提出了现阶段民法典编纂热火朝天开展下所面临的法律继受的问题,以及提出当下民法典编纂采用民商合一模式可能存在的隐忧,同时提出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法学学者应该致力研究的重点。叶老师的观点受到来自海峡两岸与会专家学者的高度认可与评价,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形成非常良好的互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