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大学法学院陈自强教授精彩讲座成功举行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6-11-08浏览次数:4250

20161031日至2016113日,台湾大学法学院陈自强教授在我校九龙湖校区进行了为期四天的系列讲座。讲座系我校法科恢复20周年暨建院10周年系列讲坛的第六场,高歌副教授担任主持人,法学院民商法团队教师与在校法学研究生悉数参加陈自强教授于台湾大学法律系及法律研究所毕业后,赴德留学并于1992年取得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其专长在于民事财产法及商事契约,讲授民法总则、债编、物权法、票据法、欧洲契约法及服务契约法专题研究等科目。
陈自强教授以契约违反体系之构成为中心,在四次讲座中分别讲述契约体系之构成、违约归责事由、合同解除以及不完全给付瑕疵等主题,细致对比德国、日本、台湾地区以及大陆地区等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概念和具体规定,重点介绍各国债法修订的重要内容,旁征博引,深入浅出,为师生生动详细地剖析了债之违反体系构成。讲座过程中,陈自强教授着重强调了契约关系之义务群,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其中给付义务又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是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具有诉求力;附随义务则是辅助实现债权人给付利益,保护相对人人身、物等完整性,是保护义务。多数学说认为附随义务无诉求力,仅得为损害赔偿基础。陈教授认为其是开展整个合同违约责任上的关键性角色,需要特别明确。
作为总结,陈教授对物之瑕疵与不完全给付制度的一体化提出了三个建议:(1)出卖人应使买受人取得无瑕疵之物,并应担保第三人就买卖之标的物,对于买受人不得主张任何权利。出卖人有给付无瑕疵之物之义务。(2)买卖物有瑕疵时,买受人得请求出卖人修补瑕疵或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修补瑕疵或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合称后补给付,不以出卖人有归责事由为要件。(3)于有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时,买受人得请求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此次讲座,陈教授不仅就讲座主题分享其学术知识,同时就中国大陆的合同法相关问题与我院教师进行了热烈的探讨与学术交流。良好的学术交流氛围,使得我院师生深入思考,畅所欲言,受益颇深。此次讲座圆满成功,精彩绝伦。
  
(报道人: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