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早稻田大学甲斐克则教授《过失•危险的防止与(刑事)责任的承担》讲座圆满举办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6-11-09浏览次数:2813
2016年11月5日,日本早稻田大学甲斐克则教授应我院邀请,讲授了主题为《过失·危险的防止与(刑事)责任的承担》的讲座。讲座由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艳红教授主持,刘建利副教授担任翻译,会场座无虚席。
在过失犯领域,是与非(罪与非罪)的判断,依赖于因与果的演化。甲斐教授开宗明义的指出,将过失犯罪与责任主义相结合,是近代以来德日刑法发展的主旋律。可是,近代技术发展带来的大规模事故,给刑法理论、刑事司法实践乃至于刑事立法以错误的危险信号,主张强化“法益保护主义”,将例外处罚的过失犯常态化、扩大化的见解日益抬头,逐渐弱化刑法的自我克制与外部控制机能。混淆“风险”与“危险”、“安心”与“安全”,其结果只能是弱化过失犯中的因果联系,最终将萎缩国民的自由行为空间。
“过失竞合”及其相关问题是甲斐教授讲座的核心问题之一,“过失竞合”形态之差异亦会引发不同法律效果。“过失竞合”主要是观念论上的逻辑演绎,对该问题的回答常伴随一系列追问:“过失竞合”的成立条件为何?“过失竞合”状态下,何种过失行为具备可罚性基础?不同过失行为之因果力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如何定性评价?为剖析这些命题群的核心要义,甲斐教授将案例与理论对照,以规范限缩处罚为目标,用其独特的理论视角,呈现“过失竞合”案件定性评价标准。在“国电樱木町案件”中,甲斐教授认为,相互配合的各行为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行为时之情状、行为分工与职务地位之差异会实质性影响定性评价,指出关于此案日本最高裁判所不区分因果力强弱一律入罪之做法值得商榷。关于“横滨市立大学弄错患者案件”,甲斐教授从“共犯脱离”理论中得到启发,提出“脱离过失犯”理论,认为本案中尽到实质且充分注意义务的麻醉医师之行为,应脱离因果链锁并予以出罪。甲斐教授还重点讲述了“不作为过失竞合”案件,即“明石市人工海岸塌陷案件”与“明石市花火大会天桥案件”。在“明石市人工海岸塌陷案件”中,甲斐教授指出,在工程科学尚难以完全解释清楚(“空洞塌陷”与“碗状塌陷”)的前提下,为满足民众的处罚情感而肯定成立过失犯,无疑太过荒唐与危险。同样,在“明石市花火大会天桥案件”中,甲斐教授认为,在不作为的场合,过失正犯的认定应异常谨慎,即实质拥有该因果关系支配力且掌握能够回避危害结果发生信息的行为人才可认定为正犯。本案虽能肯定行为人具有预见可能性,但却不宜作为过失正犯处理。
预见可能性与结果回避可能性是把握过失责任的关键脉络。甲斐教授指出,遇见可能性与结果回避可能性存在联动效应,即预见可能性的抽象化亦会导致结果回避可能性认定范围的扩大化。例如,在“百乐满煤气热水器事件”中,甲斐教授认为,法院未充分考虑到产品在销售后被予以“改造”这一异常介入因素,要求制造和销售该产品的公司董事长和质量控制部部长承担过失责任,过度的认定预见可能性与结果回避义务的范围,有违质保规范应有之义务。值得注意的是,亦有不少判决开始收缩结果回避义务的范围,从而相对合理的认定过失犯的成立界限。譬如,“三菱自工卡车轮胎脱落事故”中,法院对事故过去的信息以及事件发生的因果流程进行细致分析,提出三菱自工公司应召回产品的实质理由(之前已经有发生类似事故,因此具有预见可能性);再如,“JR福知山线出轨事故”的第二审判决中,法院对预见可能性概念作出更加具体的定义,否定抽象性预见可能性作为处罚依据,这与甲斐教授的观点不谋而合。
责任主义应成为判定过失行为罪与非罪的基础。甲斐教授再次重申,不论是德日还是英美,过失均为例外的责任形态,强调对过失犯重罚以及扩张过失犯处罚范围,均为危险的做法。故此,刑法对于处罚过失犯应秉持谨慎态度。
最后,在讲座的提问环节中,同学们畅所欲言,甲斐教授以博大的学术情怀耐心的为诸位同学解答问题:
例如,有同学提出,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如何将大数据实证研究方法与传统的教义学研究方法相结合?甲斐教授指出,大数据分析的方法与报告中的风险评估概念极为亲近,我们可以将教义学中的风险概念与大数据分析相结合,从而提升刑法中风险评估的精确性。
又如,有同学就讲座中甲斐教授关于“明石市人工海岸塌陷案”与“明石市花火大会踩踏案”持不同的意见表示疑问?对此,甲斐教授指出,上述两则案例中行为人对事实的认知能力存在较大的差异。在“明石市人工海岸塌陷案”中,专业人员在检查后并未发现堤岸具有塌陷的可能。在此情况下,要求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公务员主动防止结果发生,未免强人所难;但在“花火大会踩踏案”中,此前在同一地点已发生过踩踏事件,花火大会举办者理应认识到在游玩人数增多的背景下,应进一步强化安保工作。故此,两则案例的中对不作为者的定性评价应加以区分。
再如,有同学提出,“横滨市立大学弄错患者案件”中,主张麻醉医师无罪的“过失犯离脱理论”与“共犯脱离”理论有无关联?对此,甲斐教授指出,共犯脱离理论主要针对的是故意犯,其实(过失犯离脱理论)也正是从共犯脱离理论中获得了灵感。既然在共同故意犯罪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从犯罪中脱离,最终免除罪责;那么在相对于故意犯更是处于一种例外处罚类型的过失犯中,针对那些做出了一定努力的当事人,应该认为他们的不可罚性更强。相对于“过失犯的离脱”,或许将该理论称之为“过失竞合犯的离脱”会更加易于理解,并认为该理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定过失犯的处罚范围。
还有同学提出,中国刑法中道路交通涉及到的犯罪一般均认定为过失犯,但在日本刑法中一般如何处理?是否存在限定处罚的空间?甲斐教授认为,目前交通犯罪无疑是刑法研究中非常重要的课题,日本刑事立法为应对私人车辆增加、交通事故增多之现实情况,创设部分新的罪名(如危险驾驶致死罪等),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规制效果。而目前交通犯罪领域又出现了新变化和新问题:一是高龄者的交通事故判定问题;二是当事人吸食毒品或麻药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在甲斐教授热情洋溢、鞭辟入里的讲授中,本次讲座完美结束,参与讲座的老师们、同学们均受益匪浅!活动结束后,东南大学刑法学团队刘艳红教授、欧阳本祺教授、李川副教授、刘建利副教授、梁云宝老师以及参与此次国际交流活动秘书陆璐副教授、高翔副教授、刘明全副教授与甲斐克则教授、清水章雄一起合影留念。本次活动,表明我院与日本早稻田大学法科大学院的学术交流活动已经呈现常态化,这是我院国际化建设的重要发展,更为我院师生进行国际交流提供了非常好的机会。(文:陶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