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戴庆康副教授邀请并陪同FIDIC合同委员会主席Zoltán Záhonyi先生参加FIDIC合同条件及其修订研讨会

发布者:魏文杰发布时间:2017-03-27浏览次数:1052

20173月24日上午,江苏省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东南大学法学院在南京市律师协会报告厅举办了一场主题为FIDIC合同条件及其修订(FIDIC Conditions of Contract and Their Updates)的专题研讨会,主报告人为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委员会主席、FIDIC国际认证培训师Zoltán Záhonyi先生Záhonyi先生是应中国咨询工程协会邀请来中国广州培训中国工程师之际,受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涉外业务部主任戴庆康的邀请来南京为东南大学法学院的师生、江苏省律师协会和南京市律师协会的律师作这一主题报告的。江苏省律师协会涉外业务委员会主任陈发云律师,江苏省律师协会涉外业务委员会主任王小君律师,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涉外业务部主任戴庆康出席了在南京市律协报告厅开展的研讨会。此次研讨会向对外承包工程领域的律师展示了FIDIC合同条款最新修订,有助于相关领域律师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研讨会开始前,江苏省律师协会涉外业务委员会主任陈发云律师对Záhonyi先生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接着戴庆康副教授用英文介绍了本次研讨会的主报告人。Zoltán ZáhonyiFIDIC合同委员会主席,FIDIC国际认证培训师,匈牙利的注册争议裁判员。戴老师还指出,在“一带一路”背景下,相关领域涉外律师应抓住机遇,进一步提高涉外法律服务水平。

 

Záhonyi先生作报告)

Záhonyi先生的报告包含以下三点主要内容:

第一,对FIDIC组织和FIDIC合同作简要介绍。FIDIC作为一个民间组织,其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合同模版被全世界很多国家应用和采纳,并在非洲、亚太地区、美洲和欧洲成立协会。FIDIC出版了在国际上广泛认可的工程合同模版,主要出版物包括:1999年出版的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工程设备、设计和施工合同条件(“黄皮书”)、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银皮书”)等。FIDIC合同综合了国际上工程合同的最佳范例,为承包工程项目的缔约双方提供灵活、专业、有效的指引。

第二,FIDIC合同在2017年作出了一系列修订。首先,术语定义更加规范,比如用“意外事项”(Exceptional Event)替代了“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比如彻底区分了“索赔”(Claim)和“争议”(Dispute)。其次,强调了工程师的重要性,明确了工程师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工程师受雇主聘请,为了项目进展,行使其职权。工程师行使职权体现在:协调雇主和承包商关系,避免双方冲突,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发布各项通知,决定索赔或争议时效等。当然,缔约双方如果对工程师的决定不服,可以提出异议。再次,对合同中各种时间的规定更加规范,比如初始计划书和变更计划书的时间规定,比如工程师各项行动的时间限制等更清晰明确。最后,明确区分了“索赔”和“争议”,两者分别在不同的条款中予以规定,并介绍了争议解决委员会在两者发生时起到的作用。

第三,FIDIC已发布或可能发布的其他合同。在FIDIC合同委员会的建议下,FIDIC可能会发布以下新的出版物或对原有出版物作出修订:关于资讯服务协议的“白皮书”,FIDIC术语表,隧道和地表下工程合同,修订争议解决委员会的规则,明确FIDIC黄金原则等。

 

(讨论交流环节)

主报告结束后,Záhonyi先生与现场参会律师们进行互动,并就相关问题展开激烈讨论,戴庆康副教授就有关内容作现场翻译和讲解。王小君律师提出,关于FIDIC合同黄金原则,能否举例说明。Záhonyi先生举例说,比如“争议裁决委员会”将作为黄金原则,采用FIDIC合同条款的双方不能删除该条规定。戴庆康副教授对FIDIC合同“源于工程师,为了工程师”的理念提出疑问,并就FIDIC合同条款规定的索赔期间及工程师未及时回复的法律后果这一具体问题与Záhonyi先生展开热烈讨论。

  

(左起:戴庆康、Zoltán Záhonyi、陈发云律师)

     最后,陈发云律师请Záhonyi先生对在座涉外律师们给予建议和意见。整场讲座持续三小时,在座律师和相关企业代表均表示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