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成功举办第十五期青年教师学术沙龙

发布者:魏文杰发布时间:2017-04-18浏览次数:743

2017412日下午,法学院第十五期青年教师学术沙龙活动在九龙湖校区法学院模拟法庭成功举行。此次学术沙龙以“民法修改对刑法的影响”为主题,旨在从学科交融的角度探讨《民法总则》对刑法发展的可能影响。本次学术活动主讲人有刘艳红教授、汪进元教授、施建辉教授、肖冰教授、张洪涛教授,由单平基副教授担任沙龙主持人;我院民商法、刑法教研室全体教师、研究生及其他专业的部分教师和本科生参加了此次活动。本期活动大咖云集,气氛热烈,是法学院历次青年教师沙龙活动参加人数最多,观点碰撞最为激烈,场面最为火爆的一次,各位老师、学生均受益匪浅。

本期活动主要由主题发言与自由研讨两部分组成。在第一环节,各位主讲人依次进行主题发言。 

刘艳红教授立足于刑法,提出民法修改可能会对刑法理念、调整范围等各方面产生的冲击。刘院长从民法修改对刑法理念的影响(如民法与刑法都具有保障人权的价值)、可能导致的刑法适用范围的扩充(如虚拟财产的保护、胎儿利益保护、限制行为能力年龄下限的降低等)、对环境犯罪立场的影响(如“绿色原则”是否会使刑法在相关问题上从法益中心向生态中心过渡)、习惯写入民法总则对刑法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施建辉教授立足于民法,从民刑关系角度阐述了自己的看法。施教授认为,民法是对民事权利的保障,其实质是对包括刑法在内的公权力的限制,民事立法必然对刑法产生影响。如限制行为能力年龄下限的调整可能会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产生影响;法人规定的变化可能会导致刑法解释做相关调整;个人信息保护、绿色原则等将会使刑法规制的范围有所变化。

 

   肖冰教授作为国际法学者,从评判民法总则入手,对民刑异同及民刑立法与国际法的关系进行探讨。肖教授指出,民法总则与其说提出了新的理念,不如说是旧理念有了新的提法;其次,肖老师从民法与刑法的异(民法应张扬、刑法应谦抑)同(保护人权)出发,认为民刑在用语、标准等方面需要统一,相互融合,彼此补充;最后,肖教授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民刑立法同时应注意国际法的吸收与转化。

   汪进元教授从宪法的高度对此次民事立法进行评判。汪教授认为,民法典的制定事实上体现了民法帝国主义;此次民事立法注意尊重吸收宪法学者建议(如其对习惯的规定实质上是注意了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但同时有些规定却似乎有待进一步解释。此外,汪教授还对民事权利、胎儿利益保护、宣告死亡等具体条文进行了阐述分析。

张洪涛教授从法理角度出发,认为民事帝国主义并无不当,随着社会的进步,必然是民事上升、刑事下降的过程。接下来,张教授着重阐述了此次民事立法对习惯问题处理之得失,认为民法总则目前的条文表述似对习惯有“歧视”之意,而在西方,习惯与法律是平起平坐的。在实践中,应如何具体适用习惯,可能需要更深入的进行研究。

在自由研讨环节,青年教师、学生积极发问,参与互动;各位主讲人唇枪舌战,畅所欲言。各位老师及学生一方面从理论上着重探讨了民法之见义勇为与刑法之违法阻却事由、虚拟财产与数据保护中的民刑问题等;另一方面就当前热点的二维码案、于欢辱母案等案件中的民刑问题进行了研讨。

最后,单平基副教授总结到,在315日《民法总则》通过之前,学者们更多从立法论的角度提出建议;但在315日之后,则应更多地从解释论的角度入手,研究如何更好地适用《民法总则》

本期活动参与人数众多,教师及学生都十分积极,现场气氛热烈,学术沙龙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王玮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