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著名民法学家、武汉大学法学院孟勤国教授莅临东南大学法学院,为广大师生带来一场名为“民法总则的现代性缺失”的精彩讲座,拉开了东南大学法学院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系列讲座的序幕。汪进元教授主持了这一“东南大学115周年校庆法学系列讲座”的第四讲,法学院民法教研室、宪法与法理教研室和刑法教研室的多位老师济济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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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孟教授阐释了现代性的前提和现代性的表现。现代性的前提是中国需要制定一个现代性的民法典,从党的十八届十中全会决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一些通知和讲话以及《民法总则》的部分条文(如协议监护制度、个人信息保护、电子数据等)可以判断出来。所谓现代性,就是民法典适应我们所处时代的过程。按照现代性的标准,《民法总则》的内容是《民法通则》,却穿上了德国民法的外衣,现代性不足。
其次,孟教授通过具体条文逐条梳理出《民法总则》的来历和渊源,包括《民法通则》(如第一、二章的绝大部分规定)、司法解释(如第15条)、民法教科书(如第140条)、德国法的规定(如法人的分类)和中国社会的政治理念和伦理观念(如英雄条款)五个部分。无论是《民法通则》的规定,司法解释,教科书,还是德国民法,都是对既有事物的继承,如果有创新的话,就是第五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这一类创新在总则里还没有反映出相应的规则,创新还不到位。
第三,孟教授对《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一些改变进行了具体分析和评价。有些变化是多此一举的(如行为能力制度中有关年龄的规定、诉讼时效的变化),有些变化是不够的(如个人信息问题),有些变化是错的(如法人的分类)。无意义的变,反映对现代生活的陌生;变得不够,说明对现代生活了解不够;变错说明与现代生活格格不入。这种变化上的缺陷,反映出《民法总则》现代性的缺失。
第四,孟教授对几大制度的现代性缺失作了具体阐释。对于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孟教授从历史背景、现实障碍、学理分析等方面进行了介绍,认为这种分类没有任何价值,既没有解决《民法通则》中法人分类的问题,也没有解决现实问题。对于间接代理,孟教授介绍了《民法总则》前几稿中的不同态度,并结合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外贸基金和信托的实践、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本质差异,对《民法总则》最终没有规定间接代理表示遗憾。对于民事权利能力,孟教授从罗马法讲到德国民法典,系统论证了民事权利能力制度产生的背景和在现代社会的作用,认为在21世纪和全球化的当今社会,没有必要通过权利能力制度来宣示人权的价值或者来体现国家主权。所谓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死亡时间和法人的事业目的的作用,在当代社会也不复存在。主体制度中的胎儿和户的设计存在问题,没有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和法律的衔接。
孟教授机智风趣的风格令他在现场实力圈粉。在讲座的最后,孟教授用了40分钟的时间回答了同学们关于胎儿生命权、绿色发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法法源、法人学说、紧急救助、民事责任等问题的提问,并为粉丝寄语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