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教授精彩讲座成功举行

发布者:魏文杰发布时间:2017-05-09浏览次数:1826

        201754日,著名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莅临东南大学法学院,为广大师生带来一场名为“民法总则法律技术与价值判断分析”的精彩讲座。讲座由肖冰教授主持。

    作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秘书长,王轶教授为师生介绍了《民法总则》制定的过程和立法思路。《民法总则》的法律条文是经历多重的互动、争论、筛选留下来的,在此意义上我们尊重有权机关所作出的决断,因为只有对国家、地区有权机关依照法律所认可的表决程序和表决规则作出决断的法律文本保持足够的敬意,才有助于推动法制秩序的形成。但是这不代表着我们不能对《民法总则》的法律技术或者是价值判断提出值得我们去进一步去思考的一些问题,原因就是民法典的编撰工作还没有最终完成,《民法总则》审议通过之后,民法典各分编的编撰工作要全面展开,而且我们还要力争在2020年最终形成民法典。我们今天对《民法总则》做一些反思,目的是为了让我们的民法典能够真的是一部体现了大多数中国人共识的一部民法典。

    作为评价的前提,王教授将民法学问题分为纯粹民法学问题(讨论的结论不需要落脚在民法规则的设计或者是民法规则的适用上的问题)和民法问题(讨论的结论要落脚在民法规则的设计或者是民法规则的适用上的问题)两大类。纯粹民法学问题又可细分为事实判断、价值判断和解释选择等方面,民法问题又可细分为事实判断、价值判断、解释选择和立法技术等方面。面对一个争论的民法学问题,只有对讨论者所争论的问题究竟是什么类型的民法学问题达成有最低限度的学术共识,进一步的讨论才能够有效展开。

    以此为框架,王教授首先举例分析了《民法总则》的法律技术。《民法总则》第10条、第129条是纯粹民法学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没有对错之分。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用“民事法律行为”代替“民事行为”、用“非法人组织”代替“其他组织”, 没有看到有什么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支撑这样的改变和调整。对于法人分类的调整,无非是想把归属于一类法人的那些具体类型的法人根据他们的家族相似性规定一体法律适用的效力以避免法律条文的重复,可惜并没有实现,也不可能实现,因为法人之间的差异太大。

    其次,王教授举例分析了《民法总则》的价值判断。成就一部优秀民法典的绝不是这个民法典的法律解释和立法技术,而是它的价值判断,价值判断是决定民法总则立法质量的核心问题。《民法总则》在第五章、胎儿利益保护、监护制度、死者名誉保护、特殊诉讼时效等问题上的规定,是《民法总则》价值取向的重要表达,也落实到《民法总则》很多具体的判断结论中。在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上,王教授细致比较了《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法总则》相关条文,指出《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以无效为原则、不无效为例外的规定,既不符合立法中的价值变迁规律,也不符合大多数人分享的价值共识。

    作为总结,王教授认为,无论是民法总则中的法律技术,还是民法总则中的价值判断,都不是真假或对错的问题。要么是可接受程度的高低,要么是能否实现立法目的程度的高低,要么是和价值共识吻合程度高低的问题。在一个多元的社会里,面对民法总则的起草,面对民法典的编纂,怎样能够经过有效的互动和讨论找到大多数人所分享的共识,在此基础上选择我们的法律技术,作出我们的价值判断,这就是一部我们的民法典。我们绝不能以某一个其他国家或地区既有的立法,作为评判我们民法总则和民法典编纂的标准。中国人到了自己有能力去回答一些问题的时候。我们不是刻意要跟别人有所差别,但是我们的共识如果真的跟别人不一样,有所差别也没什么不好。所以对于民法总则的起草和民法典的编纂来讲,对中国的法学界、民法学界是一次难得的机会。民法典出台的那一天,就是我们民事法律体系形成的那一天。民法学界有没有准备好,提供一套对中国的民事立法具有解释力的理论体系出来,这是对每一个民法学者提出的问题。

   最后,王轶教授详细解答了现场同学的提问,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