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德国洪堡访问学者叶金强教授在东南大学法学院做题为“民法总则新规解读”的学术报告。讲座由施建辉教授主持。
叶教授逐条对《民法总则》条文进行解析评价。他认为第一章规定了民法的价值基础,非常有意义。其中第七条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肯定,但如何具体适用值得思考。第十条增加习惯作为民法渊源,且把“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删除,有进步。第二章肯定胎儿的权利能力是一个大的进步,但是不够彻底。对于行为能力的划界采取的是年龄主义加个案判断,有实施成本的考虑。但是年龄划界刚性太强,法技术上要淡化这个分界线。对于“纯获利益”的判断,我国的形式标准更合理。关于成年监护的规定,是应对老年化的措施。要注意监护的法律结构和私的自治问题,没有重大理由不应对成年人的安排作出干预。第三章规定法人登记的公信力非常有意义,但需进一步规定登记事项、虚假登记对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等。对第四章的非法人组织的规定,叶教授认为非法人组织是权利和义务的临时连接点,这种临时的连接点,随时可能被击破,当财产不足的时候就会追到自然人主体。从效力角度看建构临时连接点是否以登记为必要?民诉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与“非法人组织”是否有交叉?都需研究。
叶教授认为第五章的内容主要来自于《物权法》和《合同法》,在我国已有分则的情况下延续《民法通则》的思维是一个大的瑕疵。在我国不可能制定独立的《人格权法》的预设下,《民法总则》应该加强人格权的保护。对第六章第134条涉及的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区分、第142条的意思表示、第151、153条规定,以及第七章代理制度中第171条、172条的内容和立法技术予以评价。提出第八章民事责任的大部分可以删除,这些规定是《民法通则》思维造成的。
最后,叶金强教授详细解答了现场同学的提问。叶教授在法解释学方面造诣很高。此次他以逐条解析的方式全面剖析《民法总则》的条文,评价精准独到,令广大师生耳目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