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4 日下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光宁在九龙湖校区法学院模拟法庭做了精彩讲座,讲座的主题是“案例指导向何处去”。法学院胡朝阳教授主持本次讲座,法学院部分老师和同学聆听了讲座。
讲座伊始,孙老师指出了当今案例指导指导制度的现状,自2010年以后该方面的论文呈现井喷式地增长,但是回归实务界却发现指导性案件的应用比例实在少得可怜,甚至可以用九牛一毛来形容。针对“理论上热切呼唤,实务中强烈要求”VS“司法实践中极少应用”的现状,在“针对需求,有效供给”的原则下,孙老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首先,从指导性案例的来源上提升数量。截至目前,我国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不足百个,数量上的不足导致法官的重视程度不够,针对这一困境,孙老师提出要加大推荐力度。从法院推荐的途径,法院应当提升法官援引指导性案例在考核中的比重,更应当做到对法官的提前培育;在指导性案例法院的审级方面,孙老师提出可以借鉴德国法院的“飞跃上诉”做法,由高层级的法院作出指导性案例的判决;同时由先前最高院发布的公报也可以在定期整理的基础上最终上升为指导性案例,以此增加指导性案例的资料来源。从社会推荐的途径,孙老师强调应当调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积极性,由法学专家和院校、律师团队带头,同时依赖人大政协代表和人民陪审员,为指导性案例数量提升奠定人员队伍基础。
其次,改进指导性案例的质量。指导性案例的核心在于裁判要点,由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往往只提供现成的抽象规则,缺乏创新,这也导致了法院在适用的时候会与司法解释进行混同,对此孙老师提出了大胆的设想,即提高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的效力,将裁判理由作为法律援引的对象。
再次,降低指导性案例的援引门槛。地方各级法院在援引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便是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相类似,然而实务中发生类似的案例毕竟还是少之又少。孙老师提出此项原则有求全责备之嫌,并且这会大大降低指导性案件的援引使用率,因而如果降低门槛,只要在案件事实类似的情况下就能适用,这必将会极大地提升指导性案例适用的范围。
最后,加强司法实践中的制度配套。在提及司法实务中法官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的问题时,孙老师一针见血指出法官存在消极参照、隐性参照和随意扩展参照的现状。针对此现象背后的原因,孙老师幽默风趣地利用“江苏省高院”不愿意参照“山东济南市中院”作出的指导性案例判决的虚拟例子,道出唯有配合审级制度和提升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层级方能一解指导性案例的适用困境。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在夯实基础的前提下才能大踏步前进!“路漫漫长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作为即将步入社会的有志青年,我们也将肩负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这是孙老师对我们的殷切期望,也是我们作为法律人的至高追求!
最后,在提问环节中,同学们踊跃发言,提出了不同视角下的法学疑虑,孙老师都予以耐心解答,指出当今社会“案例指导制度法理土壤肥沃”,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将更有利于中国司法公正的实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文/周畅,摄影/邹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