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冯煜清副教授应邀参加社区矫正损害修复项目研讨会

发布者:魏文杰发布时间:2017-11-13浏览次数:449

    2017119日下午,江苏省社区矫正损害修复项目研讨会在盐城建湖区正式召开,我院冯煜清副教授作为指导专家应邀参加,硕士生邹星陪同前往,盐城市建湖区司法局副局长金小刚、建湖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局局长金鑫以及基层社区矫正部门的负责人均出席并参与研讨。

会议开始前,金副局长和金主任先带领冯教授参观了当地的社区矫正管理服务中心,介绍了矫正机构的基本设施、矫正的理念、方式以及取得的相关成果,展示了目前社区矫正的具体流程及实施现状。

会议正式开始后,金鑫主任首先围绕侵害财产类犯罪社区矫正修复的整体情况进行了汇报,内容包括矫正模式的选择、修复过程的参与以及后续追踪教育,肯定了成功矫正的经验,同时也指出当前矫正修复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随后,吴茂林、张琴、许慧三位基层社区矫正部门的负责人员就各自辖区内侵害财产类犯罪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汇报,内容表明不同的群体之间,对损害修复式的社区矫正存在不同的认知,影响矫正目的的实现,不同的犯罪类型之间矫正手段及效果业存在明显差异。

了解到建湖区社区矫正目前的具体情况、取得的成效以遇到的问题后,冯教授从两个层面进行了梳理和建议。首先,从实际效果出发,肯定了损害修复模式成功的经验,冯教授认为可以在成功案例和一些失败案例中总结出一套损害修复矫正指南,扩展其适用的范围,使得其具有较为普遍的适用性,形成社区矫正的建湖模式。其次,从理论知识角度,冯教授认为社会矫正修复的主要目的是帮助犯罪人再社会化、修补其和被害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以达到对社会规范的遵守。上述目的的实现涉及犯罪人、被害人、社会关系和社会规范等方面,有效可行的路径是形成一套制度性规范,囊括上述主体和内容。冯教授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突破:

一、探索推行“犯罪人——受害人”协调会议制度。以犯罪人、被害人、社区代表、社区矫正机构等为主要主体,一方面注重修复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对立关系,使犯罪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一方面注重对社会关系的修复,发挥社区代表的作用;二、区分主体,采用不同的矫正模式。未成年人本身缺乏独立收入来源,侵害财产后应尽可能采取精神性补偿的方式来矫正修复,成年人一般收入较为稳定,侵害财产后可以以财产性补偿作为主要矫正方式,在具体实施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定的变通;三、探索过渡性措施的适用。传统的矫正模式下,以强制措施和非强制措施为界,缺乏过渡性阶段,导致犯罪人对强制措施的后果缺乏直观感受,影响矫正的推行。增添过渡性措施,帮助犯罪人了解强制措施和矫正措施的意义,为其提供直观的感受。四、完善案例资源库建设。社区矫正模式的形成需要大量的实践,数量较少的典型案例未必具有普遍性,案例资源库建设能够总结成功和失败两方面的经验,提升矫正模式的普遍性、科学性。冯教授发言取得了建湖区司法局领导和矫正工作人员的一致认可,双方就具体的细节、手段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达成了共识。会议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圆满结束。

一天的研讨紧锣密鼓,双方收获颇丰。社区矫正损害修复项目针对不同的犯罪群体、不同的犯罪类型进行评估、教育,并有针对性的采取矫正措施,已经取得了宝贵的经验。结合矫正的基本理论,进一步形成完善的社区矫正规范制度,前景可观。

(邹星供稿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