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8日,由东南大学法学院主办、东南大学法学院医事法学研究中心承办的“中国医事法论坛”在江苏南京隆重召开。华盛顿大学法学院Patricia C. Kuszler教授,华盛顿大学法学院Terry J. Price教授,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Jerry I-H Hsiao,台湾卫生福利部台南医院中医科主任医师、成功大学法律系兼职副教授陈俞沛老师,江苏省卫生法学会王启辉副会长,安徽医科大学杨芳教授,湖北中医药大学赵敏教授,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乐虹教授,淮阴师范学院蒋大平教授,吉林大学杨淑娟教授,南昌大学熊永明教授,山东政法学院张爱艳教授,上海政法学院汤啸天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艳红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欧阳本祺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于立深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煜兴副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陈玉玲副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戴庆康副教授,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朱丹宁主任,宁波大学附属医院刘志勤主任,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周伟主任,湖北马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段新安律师等多位来自医事法理论战线和实践战线的专家学者出席并参加此次会议。
论坛开幕式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欧阳本祺教授主持,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艳红教授致欢迎辞。
开幕式致辞人刘艳红教授
刘艳红教授首先代表东南大学法学院全院师生对与会的各位嘉宾,包括高校的各位老师,从事医事工作的实务者的到来表示欢迎。随后对东南大学医事法学科的发展进行了简单介绍,医事法学科是东大法学院笃志于交叉性、团队式、实务型的办学宗旨所开辟的特色领域,此外还有工程法、交通法、大数据与互联网法学等特色学科。医事法虽然小众,但是东大法学有在此学科建设上历史悠久,早在上世纪90时代就已起步,2003年引进夏芸教授在民商法硕士点设立医事法学研究方向,成为全国第一家招收医事法硕士研究生的学校。目前东大医事法研究所团队成员有于立深教授、李煜兴副教授、戴庆康副教授、陈玉玲副教授、欧运祥副教授、刘建利副教授、高翔副教授、刘明全副教授等,大都具有海外研学经历,此外还聘请日本医事法领军人物早稻田大学医事法教授甲斐克则、国内著名医事法学者赵西巨、刘长秋为本学科点兼职教授。在团队建设上真正做到了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的学科交叉。目前已获得“人权视野下的中国精神卫生立法问题研究”等多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出版著作多本,发表论文多篇,硕果累累。但是医事法学科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在座各位的支持和帮助,我院将秉持“止于至善”的校训,打造精品文科,栉风沐雨,砥砺歌行。
论坛第二项议程“主题演讲”由东南大学法学院戴庆康副教授主持。
主题演讲发言人Patricia C. Kuszler教授
第一位主题演讲发言人是华盛顿大学法学院Patricia C. Kuszler教授,Patricia C. Kuszler教授以《尊严死运动与临终关怀的前沿问题》为主题,从尊严死运动在美国等国家(地区)现状谈起,介绍了尊严死的兴起与发展。在患者是否对生命终结有决定能力的基础上可分为无行为能力的患者和有行为能力的患者,并分别介绍了相关案例,探讨了何人有权决定生命终结的疑问。就美国尊严死立法而言,六个州拥有尊严死亡法,均要求终末期有行为能力能够自主管理药物治疗的患者,经过大量程序、等待期及评估。选择尊严死的主体大都是受疾病痛苦折磨丧失生活意义,多为教育程度高并有保险的白人。世界各国中,瑞士、德国等国对尊严死的态度是有限度的允许。在上述基础上, Kuszler教授介绍了尊严死各方面问题:姑息治疗侧重于患方偏好;迷幻药和迷幻剂等新药及再发掘药从非法恢复研究;临终关怀重点在于缓解疼痛、给予安慰;姑息性镇静要求患者、家属及护理团队达成共识;患者享有更大的决定权;VSED成为一项合法权利;对尖端延命技术选择关闭的关注。何为有益,何者决定,患者决定的范围程度为何,成为临终关怀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题演讲发言人Terry J. Price教授
随后,华盛顿大学法学院Terry J. Price教授以《辅助生殖和亲子关系现代复杂性》为演讲主题,从华盛顿大学周边捐赠广告细节切入引出所讲的三个议题:辅助生殖所带来亲子关系的复杂性、代孕相关的法律规定、《统一亲子法》。第一部分,Price教授细分讲解复杂性的具体几点情形:异性恋捐赠者同时也是受赠者;捐赠者离婚的情形;夫妻购买捐赠精子的情形。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思考:捐赠者应享有权利吗?解答以加州民法篇第7005节的相关规定为指引,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二部分, 以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美国人对Baby M案件为切入点。提出公开做错的代偿性代孕安排引发了该国未曾考虑过的复杂问题:妇女是否可以签订合同,在不成为合法母亲的情况下为另一个人怀孕。由于该案件,包括华盛顿在内的一些州禁止代偿代孕安排。二十五年后,家庭的基本性质发生了变化。在此过程中,公众逐渐接受了代孕作为不孕症问题家庭的选择。代孕与胚胎遗传无关的妊娠代孕已成为常态。没有与胚胎的遗传联系,“母亲放弃孩子”的概念在法律上或道德上都不一样。第三部分,Price教授继续对代孕的相关美国法律细节规定进行了介绍,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州立法者亲身经历代孕,州立法机构已经开始重新评估他们的代孕禁令。华盛顿立法机构在2011年进行了这样的重新评估。Price教授讨论婴儿M病例的事实,华盛顿1989年补偿代孕禁令的颁布以及2011年试图扭转这些禁令,以及对这一领域未来立法的一些看法。
论坛第三项议程“人工辅助生殖法律问题”专题研讨由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杨淑娟教授主持。
湖北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赵敏教授
第一位发言人是湖北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赵敏教授,赵敏教授以《死后人工生殖的生命法学思考》为题,以国内媒体报道第一例人工死后生殖案例为切入点,指出大家在关注代孕问题的同时,死后人工生殖技术问题也迫在眉睫。随着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精子及受精卵冷冻保存技术的进步和普及,给予人类更多自由选择生殖空间的主动权,死后人工生殖问题也凸现出来。基于问题的引出探讨死后人工生殖对社会伦理及法律提出的挑战和对死后人工生殖应持有的态度。赵敏教授认为死后人工生殖对法律提出了生育权的归属、生殖细胞的支配权、现有亲子和亲权法律关系、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权利四个方面的挑战。随后赵教授指出,人工生殖的结果是孕育新的生命,因此衡量死后人工生殖技术是否适用,应以出生子女的福祉为出发点选择相关法理价值原则做出判断。对此要坚持保障子女有权获知自己血缘的血统认知权等权利的原则、自我决定原则、生育责任大于生育自由原则及人工生殖技术医疗性质原则(人工生殖技术作为医学技术是治疗疾病和改善病情的必要手段,而不单是为了创造生命,成为满足不合理生育需要的工具)。另外,赵教授还针对死后人工生殖问题所适用的法律选择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滨州医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汪丽青副教授
随后滨州医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汪丽青副教授以《论美国法上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为题进行汇报,其以小见大,从案例启发思考,提出在有关冷冻胚胎的案件中,美国法律在各州的基础上不断演变发展。传统的人格说观点,错误地给予冷冻胚胎与活着的、呼吸着的孩子同样的权利和利益。财产说的观点表面上是合乎逻辑的,但与这些诉讼的情感本质不相匹配。其中汪丽青副教授重点论述了其中一个较为引人注目的观点是将胚胎视为既非人也非财产,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独特的法律地位,然而,这一地位无益于指引法院如何裁判未来的案件。汪丽青副教授从美国密苏里州和加利福尼亚等州高等法院的判例出发,通过解析判决体现美国司法实务对冷冻胚胎的所有权问题以及有关冷冻胚胎协议的效力问题的态度,采取对比方法界定了冷冻胚胎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关冷冻胚胎的协议是有效且可以强制执行的这一性质。通过比较法研究,汪丽青副教授最后阐述自己的观点,即相较于着重对胚胎做标签的做法,我国立法机关更应当采用新的立法方案,有必要将现行的家庭法与辅助生殖程序相结合,并为法院提供可遵循的简单规则,以避免法官根据个人的价值判断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长秋研究员
之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长秋与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顾加栋副教授展开与谈环节。刘长秋研究员表示赵敏教授的眼光睿智,对其提出的基本观点和原则都很认可和赞同,但刘教授也提出某些建议在我国的实行可能提出质疑,主要受我国国家政策的影响,结合我国人大立法现状,提出关于人类辅助生殖的法律文件曾在2005年就列入人大立法规划,但目前仍无实质进展。在对汪教授文章的品读中,刘研究员对该文章大量的一手资料表示赞赏,还提出要对法律规定背后的立法目的进行深入研究等朴实建议。刘研究员最后还提出了关于写文章的有效建议,包括对人工生殖概念进行清楚的界定、对论文中有关观点进行深入探讨、解疑,以此让论述更加有闪光点和说服点。
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顾加栋副教授
顾加栋副教授在与谈中语言朴素,从一个普通的读者角度发表观点,并提出学术研究从案例出发、以小见大的良好的研究方法。结合我国研究的先进性和立法的滞后性相比较,提出我国学术研究能否落地生根受到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与国民大众的文化接受程度密切相关。
论坛第四项议程“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专题研讨由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乐虹教授主持。
南昌大学法学院熊永明教授
南昌大学法学院熊永明教授以《死刑犯身体器官捐赠的法律问题》为题首先进行发言,熊教授指出目前我国立法现状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死囚器官使用。熊教授对于黄洁夫教授提出的“没有办法对死刑犯表示致哀或者敬意、敬重和敬畏的原因”表示异议,认为提倡死刑犯捐献器官仍然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死刑犯捐献器官有利于充分实现其法律上的权利,在客观上有利于平息或降低死刑犯家属与社会之间的情感冲突,抑制或者反对摘取死刑犯器官会使一些器官衰竭而濒临死亡的患者因得不到器官移植而死去不符合有利原则。但许可死刑犯捐献器官不代表毫无限制,熊教授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对于死刑犯捐赠时其亲属是否必须在场,其认为捐器官死刑犯家属应该到场,或委派律师到场。对于死刑犯器官捐赠的对象是否应该受到限制,只要符合医学条件,既能向其近亲属捐赠,也能向不特定对象捐赠。对于被摘取器官的死刑犯可否要求死刑执行方式,可借鉴台湾立法,赋予死刑犯选择权。对于是否应该对死刑犯捐献器官实行补偿,虽然器官捐献是无偿的,但可以建立一定补偿制度。最后熊永明教授认为1984年《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与现行法律有冲突,不适应社会发展现状,应当废除。
安徽大学法学院李婕老师
紧接着安徽大学法学院李婕老师以《器官移植中捐献者的承诺研究》为题进行汇报,以死体器官移植为视角,通过筑波大学胰腺同时移植案例引出捐献者承诺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而论述捐赠者承诺的犯罪阻却理由。李婕教授提出,刑法将违法实施器官移植的行为入罪,但器官移植中捐献者承诺作为器官移植的正当化依据之一仍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李婕教授从死者人格权的角度说明捐献者承诺阻却侮辱尸体罪的成立事由,认为虽然我国民法中并未明文规定死者人格权,但可从《著作权法》中推出死者的人格权,包括精神利益以及财产利益两方面。最后站在瑞士以及美国对器官移植中的本人和家属的承诺优先权对比的角度,建议借鉴日本的“器官捐献卡”制度,认为本人和家属的意思表示应当同时具备,从而促进我国移植医疗的发展。
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曾日红老师
最后,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曾日红老师和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经济管理学院杜珍媛副教授进行与谈环节。曾日红教授认为熊永明教授的演讲丰富详细,对死者器官捐赠中涉及的诸多重大而基本的法律问题和制度问题如公权力滥用等问题有深刻思考。曾教授表示对于该文章总体上赞同,但对死刑犯不完整下葬是不道德行为持保留意见,并认为关于死刑犯捐献时家属是否需要在场,其中涉及伦理和情感问题,因此选择权应当交给家属。
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经济管理学院杜珍媛副教授
杜珍媛副教授认为李婕教授的文章脉络清晰、层层递进,从日本案例入手展开讨论非常合适,并认为李婕教授针对器官捐献承诺,在评判通说观点的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有很多自己的思考。杜教授对死者人格权包含精神利益以及财产利益两方面这一观点深表赞同,本人和家属谁的承诺优先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最后关注点不仅是讲到了法条的完善,而是提到了借鉴 “器官捐献卡”制度以及网络系统的改进,值得参考,对医疗机构和法律也都有借鉴意义。
论坛第五项议程“尖端医疗技术的法律问题”专题研讨由淮阴师范学院法政学院蒋大平教授主持。
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Jerry I-H Hsiao
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Jerry I-H Hsiao以《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 Doctors: A New Frontier for Liability in Medicine》为题首先发言,其以医师与人工智能医师的关系为切入点,着重介绍了人工智能医师的错误判断导致的的侵权责任。并指出近年来新兴的机器学习、人工智能技术和大数据在医疗领域迅速发展,人工智能能够帮助医生提供诊断建议、做出相关决策。但由于其新的验算方法、不断增强的认知能力,它们能够做出无法预料的复杂决定,或医生无法判断的错误决策。因此呼吁我们用新的视角去面对传统责任制度。Jerry I-H Hsiao教授提到IBM’s Watson for Oncology——一个帮助医生诊断和治疗建议的人工智能设备,分析了当医学领域应用人工智能时出现的优点:广泛的知识面、个性化的服务、创新的建议……但人工智能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同样不容小觑。它会影响医生决定是否使用人工智能作为辅助、在何种程度上采取人工智能所给出的建议。此外Jerry I-H Hsiao教授还围绕人工智能的不透明性分析了人工智能产生责任问题的原因,向使用人工智能的医疗人员提供了一定建议。最后对人工智能未来在医疗领域的应用进行了展望,分析了未来人工智能可能面临的新的责任问题,并对人工智能在医疗保健的进一步应用于创新持积极态度,呼吁医师应当主动适应这项新技术。
东南大学法学院陈玉玲副教授
东南大学法学院陈玉玲副教授以《3D生物打印的几个法律问题》展开汇报,其以心脏打印为例介绍了3D生物打印技术的基本理念和应用,具有广泛应用发展前景,并以基本流程为线索,讲解了3D生物打印中相关的现状和法律问题。第一,在设计上,医师及医疗机构参与设计,超越而承担生产者角色。第二,在软件工作流程,目前美国已经有CAD计算机和医学交叉专业人才培养。第三,材料控制上,尽管3D骨骼打印人体契合性更好,但打印金属粉末可能做人体造成伤害,打印后处理重要。第四,检验和国家监管也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后陈玉玲教授分析了3D生物打印可专利性,认为对其的规制是法律政策的选择。为了促进尖端技术惠民,对3D生物打印提供方科以过重责任会损害创新积极性,科以过轻责任会损害患者安全,因此要兼顾鼓励创新和保护患者安全。陈教授还指出在3D生物打印的行政监管方面,我国虽无专门立法,但可参照适用18年2 月《定制式增材制造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最后,陈教授讲解了3D生物打印有关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认为3D生物打印的参与主体法律地位复杂影响了产品责任的承担,并从“Susan Buckley v. Align Technology”案引入患者维权困难,难以举证的难题。
东南大学法学院刘建利副教授
东南大学法学院刘建利副教授以《刑法视野下克隆技术规制的根据与方法》进行发言,以克隆羊“多利”的诞生为切入点引出克隆技术。克隆羊“多利”的诞生使克隆技术出现在了公众视野,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冲击。面对克隆,各国和国际组织反映迅速,但态度却不尽相同。刘建利副教授指出在此主要是探讨生殖性克隆技术与医疗性克隆技术的法律规制根据,在重点解析西方几个有代表性国家的克隆技术法律规制模式优缺点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应该采取的规制模式,并对这一问题的未来走向提出展望。面对克隆这把双刃剑,我们该如何利用它为人类造福,又不让科技对人类命运产生负面影响。世界各国的刑法学界对于克隆技术的犯罪性问题,存在激烈的争议。刘建利副教授认为应该从法益侵害的角度来讨论生殖性克隆与治疗性克隆的刑法规制依据,指出生殖性克隆应该受到刑法条文的严格规制,被明令禁止。但如何规制和引导医疗险克隆让它为人类造福也是一个亟需探讨的问题。关于如何具体规制克隆技术的问题,德国采用的是刑法规制模式,英国采用的是行政法规制模式,日本采用的则是刑法加指针的混合规制模式。根据我国国情,我国应该采取的是以刑法为主,以行政法为补充的混合规制模式。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张爱艳教授
最后,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张爱艳教授,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邓明攀律师,上海政法学院汤啸天教授进行与谈环节。张爱艳教授首先对三位老师的发言作了整体评述。三篇文章具有一定的共性,都是尖端医疗技术法律问题。对于尖端医疗技术应明确概念界定。“尖端”一词可理解为医学技术的尖端和涉及法律问题的尖端,而尖端医疗技术法律问题应仅限于前者。三篇文章逻辑严谨,富有探索精神。总体而言,尖端医疗既为患者带来了方便,也带来危险。法律既要预防危险,也要提供发展空间,其介入应具有谦抑性,不阻碍其发展。对刘建利老师的论文,刑法可以介入的结论值得赞同。文中对生殖克隆、治疗克隆作了区别,但存在治疗克隆、医疗克隆混用的情况,需要明确。对于规制根据,刘建利教授认为胚胎不具有生命权人格尊严,能否得出刑法规制有无根据的结论,需要加强论证,可借鉴违法性阻却事由,如优越法益说、目的说、社会相当性说。对论文架构方面,法律规制根据不应仅包括刑法根据,还包括刑法之外的依据。
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邓明攀律师
邓明攀律师从最早人工订制医疗器械的定制性膝关节引入,认为3D打印属于产品,打印方法不应该适用生产专利,应开放使用。对3D打印的监管包括医疗机构监管、技术监管等。当医生有自己的考量,对限定型号的产品未按说明书,超范围使用造成损害的应区分责任承担,可通过鉴定医方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损害赔偿。陈玉玲老师认为医方兼具设计者、使用者的身份值得赞同。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出台的背景下,可适用产品缺陷责任, 判断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目前,举证责任在患者,可通过司法解释,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医方,避免患者对新技术举证能力偏弱的现状。对Jerry I-H Hsiao教授论文设计的人工智能医生,医院作为使用方,应承担结果修正义务。对损害后果应作出全面评估,责任分配应适用谁接近危险谁承担责任原则。
上海政法学院汤啸天教授
汤啸天教授赞同刘建利教授的观点,对生殖性克隆坚决、明确禁止,对治疗性克隆提供创新空间。对3D打印的法律问题,汤啸天教授也曾有过深入研究,对陈玉玲教授的论文,提出了一些观点探讨。汤啸天教授对3D生物打印描述部分认为3D打印是一个科学的概念,3D打印又称增材打印,反应了其与传统减材制造的区别,应与生物打印做出认真甄别,生物应如何界定,打印的对象为何。美国有3D打印器官的概念,与3D生物打印有所区别,应谨慎应对3D打印技术的应用。在介绍2018年2月26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定制式增材制造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部分,重资料介绍,可以进行更深入的立法研究,可结合临床实践应用,研究政策突破。
论坛第六项议程“晚期医疗法律问题”专题研讨由东南大学法学院于立深教授主持。
台湾卫生福利部台南医院中医科主任医师
成大法律系兼任副教授陈俞沛老师
台湾卫生福利部台南医院中医科主任医师、成大法律系兼任副教授陈俞沛老师以《病人自主决定权与死亡保险---以台湾病人自主权利法为例》为题对末期病人自主决定权与死亡保险间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了具体阐述。保障病人的医疗自主权已成为公认的普世价值,从病人接受医疗权延伸至拒绝医疗的权利,病人能够在意识清楚时思考生死价值观与目标,预立医疗决定拒绝维生治疗。陈教授着重对比介绍了台湾已公布施行的《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与即将施行的《病人自主权利法》的适用对象、范围、医疗措施等规定,进一步提出保险上可能衍生出的死亡保险给付问题。由于被保险人投保或预立医疗决定时,尚无法预测自己何时会发生该罹病风险,因此该议题既不违反保险之射幸性,也无道德风险问题,不宜认定为保险上之故意自杀,但可成为风险增加之重要事实。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孙也龙老师
第二位发言人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孙也龙老师以《台湾预立医疗决定制度研究——以“病人自主权立法”的通过为契机》为题展开讨论。孙老师首先为我们详尽阐释了预先医疗制度的起源和内涵等,预先医疗指示起源于美国,其法理基础是拒绝维生医疗权和先前自主权,世界各法域都已掀起预先医疗指示的立法潮流,并由浅入深,结合台湾地区预立医疗决定制度的时间对这一制度进行具体研究。我国台湾地区在2015年底通过《病人自主权利法》建立了预立医疗决定制度,该制度对原先的预立意愿书制度做出了重要改动,并增加了新的内容。该制度的重要内容包括预立医疗决定可拒绝的措施,预立医疗决定的执行条件,预立医疗决定的程序,医疗机构或医师的责任豁免和专业裁量权。在报告的最后,孙老师还提出了台湾预立医疗决定制度给大陆带来的若干法学思考,包括预先医疗指示的立法必要性问题、立法模式问题以及建立该制度必须要处理好的三种社会关系等等,切实地为大陆地区建立该制度提供了多个方面的可行建议。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陈绍辉副教授
针对陈俞沛老师的发言,陈绍辉副教授主要围绕拒绝治疗病人安乐死后能否获得保险理赔等话题,同时结合台湾地区立法与实践对我国大陆地区的安乐死问题及保险制度的衔接进行了深度思考。针对孙也龙老师提出的关于台湾地区预立医疗决定的发言,陈绍辉副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提出国家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和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主决定自由如何权衡的问题以及在该制度背景下具体的实体规制与程序内容。陈绍辉副教授对程序方面的内容和其复杂程序背后的立法目的进行思考,并对该程序对社会的反作用加以阐释,让与会专家对大陆地区建立相关具体制度的理解更加深刻。
论坛第七项议程“大数据互联网医疗法律问题”专题研讨由安徽医科大学医学人文研究中心杨芳教授主持。
湖北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岳远雷老师
湖北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岳远雷老师以《我国互联网药店法律治理机制建构研究》为题进行研讨,首先抛出互联网药店法律治理体系权威性不足、治理内容缺失、治理机制滞后、消费者的权益救济不力是我国互联网药店法律治理面临的突出问题。随后介绍美国互联网药店法律治理经验,总结出在三个方面值得我国借鉴:法律体系完备,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管机构职责明确,注重部门合作;重视发挥医药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最后,在此有益的经验上,岳讲师提出五种有效措施来建构我国互联网药店法律治理新机制,实现互联网药品经营与法治的有机协调发展:需通过完善互联网药品经营治理法律体系、创新法律治理理念、革新法律治理方式、加强行业自律、明确执业药师职责、重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王玥副教授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王玥副教授发言的主题是《“互联网+”背景下基因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挑战、困境与路径初探》。王老师首先对“互联网+”背景下基因信息安全保护面临的几个新挑战进行了分析,诸如基因信息的不当利用、滥用、内容安全等;基因信息的控制力被不断地削弱,DNA样本成为黑客攻击的新手段,网络安全成为基因信息安全的重要环节等。随后王玥副教授对基因信息安全保护的现实困境进行了分析,我国现存的弱势群体、文化敏感性、法律规范缺失等问题亟需解决。最后王玥副教授对保护路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基因信息基础设施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予以保护,满足“互联网+”背景下基因信息安全保护的要求。具体措施可包括对基因信息进行分类等级保护、设立安全保障义务、加强监管(设置安全审查制度)、基因信息的数据本地化等。
安徽大学法学院储陈城副教授
紧接着安徽大学法学院储陈城副教授以《医疗大数据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为题进行发言。储陈诚副教授认为大数据背景下,大数据的有效利用和个人信息保护是一对基本矛盾。在医疗领域,患者医疗信息所形成的大数据有助于治疗方法和完善和新型药物的研发,而患者医疗信息的敏感性、隐私性,相对于一般个人信息而言,更需要谨慎对待。储教授从医疗个人信息的传统保护出发探寻如何保持医疗大数据的有效利用与信息保护的平衡。我国正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当下,尽可能有效利用医疗大数据应该是本法所需关注的主题之一,平衡医疗大数据的利用和个人医疗信息的保护之间的关系,则是重中之重。而日本《未来医疗基础法》旨在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所实行的统一医疗信息数据库、界定“医疗信息”和“认定行业者”等制度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煜兴副教授
李煜兴副教授在此发表个人看法,三位学者都有共同的特性,第一是问题鲜明,选点新颖,都是医事法的热点;第二是所取论文文章思路清晰,特别指出对于王玥老师的演讲表示欣赏态度;对于储陈诚老师演讲中所提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未来医疗基础法》,两法的立法初衷和目的不同,应着眼于在多种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法的价值选择研究。
台湾台北大学法学博士刘柏江
刘柏江博士主要从个人心得出发,首先对储陈诚学者提出了一点小建议,表明其论文主要是围绕医疗信息、匿名信息加工化、匿名化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以个人捐血为例提出信息泛用缺失的广泛性,以此来回应匿名化未来所研究的方向。在大数据的背景下给医疗信息虽然提供了很多有用的信息,但在使用的时候研究的数量和对象是有限的,最重要的是人体各异,不应该死板化,应“适当”对医务人员的刑法规制进行个体性研究。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李凤阳律师
李凤阳律师指出,针对三位老师的发言,在她所接触的医疗诉讼案件中此三方面并未在实践中体验到,她认为岳远雷老师的发言全面,结构清晰,建议是否可以以某一点继续深入探讨。王玥老师和储陈诚老师的论文有共通之处,都是结构框架特别清晰,指出王玥老师从其研究的人类基因编辑的必要性如何规制以及主体、对象,逻辑清楚,让其对必要性中的伦理风险十分感兴趣。
河南省中医院医患协调部副主任上官文庆
上官文庆副主任从实务经验出发,提出三个方面的建议:第一,提议学者可以尝试从另一种角度进行研究,结论或许会有些许不同,试着脚踏实际,着眼于民生,提出医事法人应“懂生活,才能懂法律”的观点。第二,将本体论,认识论贯穿于研究之中,与哲学相关联,将一切相连通。第三,对储陈诚老师的论文提出了一些建议:面对权利冲突综合应用各种学科丰富其研究成果,提出医事法是生长势学科,不要盲目套用法律规制,要在适合的时间、地点,找到适合其发展之路。
论坛闭幕式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煜兴副教授主持。湖北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赵敏教授和南昌大学法学院熊永明教授进行总结发言。
湖北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赵敏教授
赵敏教授首先对东南大学法学院提供的这次交流机会表示感谢。第一,东南大学医事法学专业是国内医事法学本科起源最早的学校,现在设立医事法学专业的本科院校大都来取过经,湖北中医药大学也曾于2004年前来学习。东南大学作为医事法学的先驱力量,专业渊源深厚,为医事法领域注入一股温暖而强劲的力量。第二,本次会议展现了东南大学医事法学学术风格,团队人员整齐,兼具国际化视野,很多老师都有留日经历,引入国外医事法学经验。与曾参加的一般会议不同,一般会议参与人员实务界偏多。本次会议体现的是医事法学院派风格,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到现在,医事法学研究大都以问题为导向,欠缺学院派风格,而东南大学医事法学则是对现状的弥补,对发展动力的补充。第三,很多自己教过的本科生都选择东南大学继续读书深造,获得更好发展平台,有夏芸教授的学生,也有陈玉玲教授的学生,对此表示感谢。第四,本次会议突出的优点在于聚焦医事法,研究更深入,选题涵盖尊严死、人工辅助生殖、尖端医疗、大数据等内容,有的主题方兴未艾,有的主题历久弥新。本次会议未涉及卫生法其他领域,体现了东大的严谨风范,也感谢与谈人,使得会议深度达到很多其他会议不能达到的程度,会议气氛令人赞赏。这次会议见到新老朋友,看到了许多青年学者,代表着医事法学的未来与希望。健康中国建设,医事法、卫生法大有可为。祝东南大学法学院一如既往带着温暖与力量前行。
南昌大学法学院熊永明教授
熊永明教授以感谢、感动、感触三词表达自己的参会感受。感谢,对会议主办方的辛苦和邀请表示感谢。感谢对本人的信赖,给予机会担任总结发言人。感动,即目前医事法队伍还小,尤其相对于刑法等学科而言。从此层面出发,此次会议大家的参会精神很让人感动,一直保持着高度的热情参与其中。感触,刚刚上官文庆副主任的发言,我感同身受。犯罪学争论三十余年,但是还是有其价值所在,基础学科价值应该受到重视。学科发展、学术研究应该观点争鸣,学术争锋,学术研究应该独立,要给予医学学科一定的发展期、宽容期,发展到一定程度再去考虑规则,再上升到法律的层面进行规制。此外,熊教授对会议台风进行了一定点评。
中国医事法论坛由东南大学法学院主办,参加会议的代表来自医事法实务部门和理论界,群贤毕至,与会人员多种学科背景融合,跨领域、跨部门,呈现一场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学术盛宴。此次论坛现场气氛热烈,集思广益,与会人员获益颇丰。“中国医事法论坛”的顺利召开对当下医事法发展面临的困境和发展提供了有深度有内涵的参考借鉴,意义重大。
早在20世纪90年代东南大学法学院即已起步打造发展医事法学科,近年来东大法学院秉承“交叉性、团队式、实务型”的办学理念,借助东南大学医学、生命科学等强势学科优势,进一步大力发展医事法学学科,医事法学现已被列入东南大学重点支持发展的特色学科并设有东南大学医事法研究所。东南大学医事法学科在教学与研究方面成绩斐然:《医事法》课程入选东南大学校级示范研讨课(2017),《医事与法律的对话》被评为东南大学优秀通识课(2018);先后主持“医疗损害社会化分担机制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人权视野下的中国精神卫生立法问题研究”等多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及“人权视野下健康及其保障机制研究”等省部级项目10多项;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代表性著作有《医疗事故赔偿法》、《权利秩序伦理正当性——以精神病人权利及其立法为例证》、《中国における医師の民事責任の法的構造》(日文版)等;举办过“首届海峡两岸暨中日医事法国际研讨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法律机制研讨会”等多次国际国内医事法学术会议;与日本早稻田大学、美国华盛顿大学等研究机构的医事法学科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与交流机制等等,皆为东南大学法学院医事法学科在推动医事法发展征途上前行印记,路漫漫其修远兮,东南法学将坚守本心,以“止于至善”的信念筚路蓝缕,不断求索,砥砺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