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3日下午7点,来自德国波恩大学法学院的著名刑法学家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教授(Prof. Dr. Dr. h.c.mult. Urs Kindhäuser)受邀莅临我院进行主题为《因果主义与目的主义》的讲座,该讲座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欧阳本祺教授主持,人民大学陈璇副教授担任翻译。
欧阳本祺教授用妙趣横生的开场白,言简意赅地介绍了金德霍伊泽尔教授与东南大学的缘分。早在2015年,金德霍伊泽尔教授就曾在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报告厅为求知若渴的学子们进行过一场名为《违法性的基础》的精彩讲座,讲座结束后的当天下午又与学子们密切交流讨论,讨论的结果最终集合在《德国刑事违法性的基础》一文中,并刊载于《人民检察》上。在此之后,金德霍伊泽尔教授又于2016年9月28日,在东南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为大家带来了一场别开生面的讲座《秩序、音乐与法律》,令人印象深刻。
而今是金德霍伊泽尔教授与东南大学的第三次结缘,金德霍伊泽尔教授从德国刑法理论界颇为重要的两个理论学说以及它们之间的争议为切入点,为广大学子们展开了本场讲座:《因果主义与目的主义》。
讲座伊始,金德霍伊泽尔教授指出,在德国流行的刑法教科书中论及“犯罪”概念时,必然离不开刑法中的“行为”,而对于刑法中“行为”的讨论,则必然涉及两大重要理论:“因果行为论”和“目的行为论”。金教授指出“因果行为论”认为人的行为是一种因果过程,这种因果过程仅涉及由某个任意行动所引起的身体动静以及它给外部世界造成的后果,而不涉及该事件的社会意义。因此根据因果行为论的观点,“行为”指的是“导致外部世界发生改变的作用,它可以归咎于人的意志”,而“目的行为论”指的是对目的性的执行,它不只是因果的事件,而是存在某种目的的引导。因此,目的行为论相对于因果行为论所包含的要素更为丰富,该理论认为行为不仅是一种意志性的举动,也是一种为追求实现某种目标的举动。
金德教授接着为我们讲解,“因果行为论者认为可罚行为的最低要件是一个由意志行动所引发的、对外部世界造成了某种改变的身体动静。且事件的社会意义并不重要。”对于此种表述,金德教授认为存在重大误解,他提到:“因果行为论从来都没有否认,可罚的举动具有某种社会意义。恰好与此相反,可罚举动的社会意义正在于对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实现。对于因果行为论来说并不重要的,仅仅是行为人自己为其举动设定的意义,也就是其个人设定的目标。”
金教授为了使听众加深理解,举了A用肘部把B的花瓶撞倒,使花瓶支离破碎的事例,并在此基础情节上添加诸多细节来解释区分“举动”和“行为”两个概念,以帮助我们进一步理解因果行为论的立场。
在此基础之上,金德教授为我们讲述了有关“因果主义”的思想发展,为我们展现了韦尔策尔、李斯特、拉德布鲁赫的理论历程,为我们进一步厘清了有关因果主义的理论脉络。
接下来,金德教授为学子们带来了有关目的主义的思辨。他指出目的主义的缘起主要是在韦尔策尔的《刑法中的自然主义与价值哲学》这部著作中,韦尔策尔提出了反对因果理论的诸多论据,这些论据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对于学术发展的方向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并通过回顾拉德布鲁赫和李斯特的观点,来辨析因果主义论者和目的主义论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刑法上归责的最低要件的不同,即:因果主义论者说认为行为人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有意地实施了举动,并由此实现了某一犯罪构成要件,为刑法上归责的最低要件;而目的主义论者则认为行为人有目的地意图实现某一犯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举动的目的就是实现构成要件,这才是刑法上归责的最低要件。最后,金德霍伊泽尔教授带领我们一起思考因果主义与目的主义之争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何在。
讲座的主体发言部分结束之后,随即进入了讲座的问答环节,在场的学生积极踊跃地提出自己的疑问,现场互动热烈。
在座谈接近尾声之际,欧阳本祺教授代表全体师生对金德霍伊泽尔教授的授业解惑,以及陈璇副教授的翻译表示衷心感谢。在接近两个小时的讲座中,金德霍伊泽尔教授的讲解和回答既逻辑严谨又幽默风趣,既有丝丝入扣、层层递进的精密分析,又有引人入胜、高屋建瓴的宏观铺陈,为同学们提供了多元思辨的解释路径与思考方式。本次座谈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乐志怡
摄影: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