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5日晚18:30,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著名刑法学家时延安教授受邀莅临我院,在模拟法庭进行主题为“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专题讲座,该讲座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欧阳本祺教授主持。讲座精彩纷呈,会场座无虚席。
讲座伊始,时延安教授首先以广受关注的“收购玉米案”、天津“老太太摆气枪摊案”和“地基案”为切入点,引出关于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关系的探讨。随后,时教授结合国内外理论与实践对区分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一般路径进行厘清,并从法律规定本身的角度对两者进行理论界分: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之法律责任不同;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因不同部门法本身的原则价值在法益衡量上各有侧重;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法律后果存在明显差异。另外,实践中区分两者的标准也并不统一,通常根据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情节严重程度、行为性质差异三种方式区分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
其次,时教授在讲座的第二部分论述了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相区分的根据和这种权力划分面临的问题。时教授认为,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区分意味着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划分,且分权可以有效确保效率的实现。当然,行政权的性质、量的区分依据、处罚空挡、“以罚代刑”等二元惩罚体系分权模式中必需解决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再次,时教授着重解读了“一事不二罚”原则、行政权与刑罚权的性质对比,并由此引出刑事责任与行政违法责任的关系问题。虽然刑事责任与行政违法两者责任本质不同,在看待例如刑法第201条此类两法责任重复评价问题时,应当看到,行政权和司法权,两种权力性质、责任评价不同,不能相互取代。对于刑事法律与行政法律中的概念问题,时教授认为,民法与刑法之间不要求概念一致,而行政法与刑法同为公法,一般应保持一致,但不应绝对化。另外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行政认定在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效力问题,时教授也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接着,时教授从“违法性的关系问题”这一视角出发,讨论了如何解决惩罚权二元制带来的惩罚机制协调的问题。时教授指出,两者可以被安置在不同层次上去分析:行政违法性是第一层次判断,刑事违法性是第二层次判断;第二层次判断依赖于第一层次的判断,但是经过第一层次判断而得出的肯定结论,并不一能直接推导出第二层次的结论。当然换个角度分析,也可以将行政违法性作为刑事违法性的部分内涵来揭示两者的关系。
最后,时教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为例,强调了刑法介入社会活动的边界,也通过对具体问题的分析梳理论证了前述理论内容。“非吸”作为具有标本意义的案件之一,对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认定具有启发性的意义。时教授指出,行政规制具有正当性,但刑法在行为规制时应当保持谦抑;行政违法量的累积并不意味着刑事违法性的生成。
讲座的互动环节气氛热烈,在场师生踊跃提问,时延安教授一一作答,本次系列讲座在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郭雪雯 摄影:顾海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