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晚8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莹副教授受邀莅临我院,以“社保诈骗难题与默示欺骗理论”为题开讲,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欧阳本祺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持人,讲座内容丰富深刻、鞭辟入里、一气呵成,赢得阵阵掌声。
讲座正式开始前,王莹副教授对社保诈骗案件的社会背景和立法背景进行了简要介绍。2010年开始,我国逐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法为中心,以失业保险条例、工商保险条例于一体的社会保险法律保障制度体系,基本医疗保险全国统筹也指日可待,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及实践方面的漏洞也开始显现。社保诈骗案件的数量也与日俱增,不同判例中对不同类型的社保诈骗行为如何进行刑法规制受到广泛关注。
接着,王莹老师对社保诈骗的行为模式进行清晰划分。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立法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以诈骗罪论处。王莹副教授认为,可以将社会保险金的案例做以下三种行为模式的区分:不具备享受社保待遇而提交虚假材料,在虚假材料中虚构自己符合领取社保金的事实,或者隐瞒自己不符合享受社保金待遇的事实;原本具备享受社保金的待遇,现在不再符合领取社保金的条件,伪造材料、虚构能够继续领取社保金的事实;原本具备享受社保金的待遇,隐瞒其不再符合领取条件的真相,继续享受社保金待遇。前两种行为以诈骗罪认定并无异议,关键在于第三种情形下的行为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上如何认定。
王莹副教授通过三个典型案例,针对“单纯隐瞒真相型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这一具有争议性问题进行比较法的分析研究,进而得出结论和启示。她认为,可以将诈骗罪认定为沟通犯或者交互犯,财产处分本身一定因期待产生财产损害的风险,但这之间必须具有归责的关联。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际上是传达虚假信息的行为,不法本质是违背事实的意思表述。在德国的传统学说中,这属于意思表示价值说,即欺骗行为本身是一种信息的载体,具体交流可以通过言词的方式,也可以通过书面,还可以是表达性的符号或手势,在特定的交易环境下,沉默本身也可以视为一种欺骗,默示的欺骗也属于作为的诈骗。默示的欺骗事实上属于规范意义上的诈骗,在民事领域,有大量的交易经验证明这种默示交易习惯,但在公法上,刑事处罚的代价是不可承受之重,信息缺失的风险不应当由公民承担,国家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王莹副教授认为,此种情形下要看何者对关键信息或者垄断信息掌握支配权,当然,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因为信息渠道的来源不同,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本次讲座中,王莹副教授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分别从实证案例归纳角度和比较法视角,深入分析了不同行为方式下社保诈骗案件的罪名认定问题,角度新颖,极具启发性。王莹副教授对案件独到而深刻的教义学分析,引起了在座师生浓厚的学术兴趣,并与王莹副教授、欧阳本祺教授展开了热烈的探讨和交流。讲座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落下帷幕。
(供稿:郭雪雯 摄影:顾海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