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法学长江学者论坛第七期张明楷教授讲座圆满举行

发布者:宋宁伟发布时间:2018-09-16浏览次数:1692


2018916日早9点,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受邀莅临我院,以“财产性利益的刑法保护”为题开讲,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艳红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持人。讲座会场座无虚席,讲座内容精彩纷呈,讲座赢得阵阵掌声。

讲座正式开始前,张明楷教授对侵犯财产性利益案件的社会背景和立法背景进行了简要介绍,以有体物作为重心构建的财产犯罪理论越来越受到挑战,完全以这种理论处理现在的财产犯罪,会有很多问题解决不了。但是如果完全摆脱这种理论可能会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导致处罚的范围太广。张明楷教授着重批判性地介绍了德国、日本对于财产性利益的刑法保护方案,以启发我国刑法应如何保护财产性利益这一问题。

首先,张明楷教授提出了财产罪的合理分类方案。日本主要是对有体物进行分类,一项犯罪是对有体物的犯罪,二项犯罪是对财产性利益的犯罪。德国将财产罪分为四类,即对所有权的犯罪、对整体财产的犯罪、事后参与的犯罪以及其他犯罪。德国对所有权犯罪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范围比较窄,对财产性利益的犯罪包含在对整体财产的犯罪中,最典型的是背信罪。我国司法实践将很多犯罪都看做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盗窃在很多国家都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只有对整体财产犯罪的时候才考虑被害人整体财产是否减少,但这种判断并不是纯经济的观点,因为同样的财产面对不同的人,价值是不同的,客观的价值只表明交换的价值,对不同主体的使用价值往往并不一样。

其次,张明楷教授细致而有体系地解析了财产、财物、财产性利益概念。财物不一定是财产。财产采取以经济的财产作为基础的折衷说,只要能评价为经济利益的,一般都是财产,除非是明显非法的。存在疑问的以下四类情形:违法的劳务,经济的财产说对此有争议,要看这种劳务的不合法性是否影响经济价值,但是多数人都认为不是财产。无效的请求权,我们不会接受纯粹的经济的财产说认为这是由财产价值的。基于违法的占有,这在刑法中争议比较大,骗取他人盗窃的财物,多数会认为是构成诈骗罪,但是侵占他人盗窃的财物,一般会认为不构成侵占罪,因为没有所有权。第四种是违法行为的预付款,多数人主张是财产。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的区别在于,通说认为是否有体,专利、商业秘密等本身就不是财物,而是财产性利益。财产不一定是财物,财物不一定是财产。当法律条文规定,只有造成财产损失才构成诈骗罪时,如德国,骗得他人的护照不是犯罪,这在我国和日本不能想象。有的有体物是一种信息的载体,但和财产性利益也是关联的。存折本身是财物,其记载的债权就是财产性利益,在具体案件中要分清。常见的财产刑利益有债权的取得、债务的免除、债务的延期履行、劳务服务以及使用银行卡的利益等利益。

再次,张明楷教授认为,不是只要获得财产利益就当然构成犯罪,要看在行为类型上符合哪个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是行为的类型性,不是只要获得财产利益就当然构成犯罪,要看在行为类型上符合哪个罪的构成要件,争议比较大的,在高速公路上开车,快要出站时应交路费,刚好看到路边上有缺口,就开出去了。诈骗罪肯定是不能成立的;开出去并没有免除债权,所以也不构成盗窃罪;其次是确保交易的无障碍进行。不宜认为单纯不履行债务的也当作财产性利益的犯罪,再次是恢复原状(挽回损失)的难易程度,如果恢复比较容易,就不认为是财产利益犯罪。最后是要与对财物(有体物)的犯罪具有类似性。

最后,张明楷教授提出了财产性利益的转移判定方案。财产刑利益除少数场合之外,大部分场合不是完全同一的关系,只是一种对应的关系,比如免除债务,对应别人的债权没有,只要存在这种对应的关系,就认定为存在转移。



本次讲座中,张明楷教授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分别从实证案例归纳角度和比较法视角,深入分析了侵犯各种财产性利益行为是否构成相应的财产犯罪问题以及不同行为方式下侵犯财产性利益案件的罪名认定问题,角度新颖,极具启发性。张明楷教授对案件独到而深刻的解释学分析,引起了在座师生浓厚的学术兴趣,并与张明楷教授、刘艳红教授展开了热烈的探讨和交流。讲座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落下帷幕。(供稿:冯文杰 摄影:梅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