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华琳教授在东南:我国疫苗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发布者:魏文杰发布时间:2018-09-16浏览次数:1664

2018916日,南开大学法学院宋华琳教授讲座在我院模拟法庭成功举行。本次讲座主题是“我国疫苗事件中的法律问题——兼论行政规制与治理的法律改革”。我院熊樟林副教授、刘启川老师以及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加讲座,我院于立深教授担任主持人。宋华琳教授幽默的语言风格,清晰的逻辑思维,精彩的内容赢得同学们阵阵掌声,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宋教授以此前备受关注的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以及我国四次疫苗事件为切入点,进而对我国疫苗产业状况和疫苗现状进行介绍与分析,从而引申出今天主题,本次讲座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对我国疫苗事件中的法律问题与行政规制与治理的法律改革进行深刻分析。

第一部分是关于规制与疫苗规制,宋教授对于介绍国外学者对于规制的定义,并认为不宜将“规制”概念泛化,不宜将“规制”一词来泛指行政任务的方方面面,应将规制概念限定于特定范围、特定职能和特定事项。对于行政规制法从性质、内容进行四个方面介绍。随后,对于行政规制的正当化根据进行介绍,重点分析正当化依据之一的信息不对称,分析信息不对称理由。最后,宋教授指出我们可以根据行政规制的实效、行政规制方案的价值取向、规制法律规范的立法目对成文法的解释、规制国下的行政任务去审视行政规制的正当化根据。

第二部分,关于疫苗的行政规制体系,宋教授介绍行政规制机构的组成以及运行,并指出规制机构能力欠缺,主要表现,第一,规制机构在所在领域常常缺乏必要的完整规制职权,第二,政府领导人并未能充分认识政府规制和政府规制机构的特殊性,第三,规制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人并不享有充分的任职保障,规制机构人员流动性较大,第四,规制机构欠缺相称的规制能力。宋教授指出未来我们应改进规制风格和规制策略,做到精巧规制,规制金字塔,规制资源配置与日常检查、风险管理、异常信息报告的关联,日常规制与应急处置相结合,行政规制与自我规制相结合。

第三部分,关于行政规制活动方式与疫苗规制,宋教授对于我们行政活动规制方式与未来发展做了介绍,对于疫苗的通常规制方法,标准、批签发、检查,信息公开进行介绍与分析这些规则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目前我国药品管理包括疫苗在内,有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进行精彩解读。

第四部分,从行政规制迈向合作治理,宋教授介绍合作规制的意义以及合法性,提出合作规制结合了政府规制与非政府规制,它是产业界的自我规制,却伴有政府一定程度的监督或认可,是政府对自我规制的规制,在未来我们可以从行政规制向合作治理迈进,让多中心主体在合作规制中,如企业、公众、行业等法律角色发挥相应作用,提高规制的可接受性,更好地确保经济安全、公共秩序、市场秩序和公众福祉。最后他指出,我们应关注行政规制变革,研究真实世界的行业规制。

在讲座的最后环节,在场同学踊跃提问,宋华琳老师对同学们的问题进耐心的解答,使大家获益匪浅。最后,于立深教授对此次讲座进行总结发言,并高度赞赏宋教授的学术观点和致以真挚谢意,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周玲玲 摄影:叶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