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8日晚,中国人民大学陈景辉教授、北方工业大学刘叶深教授和浙江大学王凌皞副教授应邀莅临东南大学法学院,以“权利的根据”为题,在法学院模拟法庭举行学术讲座,活动由我院刘练军教授主持。陈景辉教授、刘叶深教授和王凌皞副教授以其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同学们带来了一场精神盛宴,使同学们深受启发。
讲座伊始,陈景辉教授从权利的三重理论切入,深刻回答了权利是什么,权利正当性的根据,权利如何影响实践三个问题,引发同学们对于权利的全新思考。
陈景辉教授认为,法律权利的根据是道德权利,道德权利是独特的道德概念,其不依赖于承认,是因为“人的资格”所拥有的权利,违反道德权利不是一般性的道德错误,而是针对权利人的道德错误。指向性义务的出现, 对于理解权利的性质而言至关重要,它不但有助于区分权利现象与纯粹的义务现象, 更重要的是, 它把主体作为权利人之地位的重要性凸显出来。也就是说, 权利不仅等于对他人的限制,使得他人负担一项相关的义务, 而且这个限制必须是指向权利人的, 否则就不是权利问题。除此之外,指向性义务来源上有意志论和利益论之分,意志论认为指向性义务的来源来自于权利人的选择自由或者自由意志,利益论认为指向性义务的来源来自于权利人的个人利益,陈教授认为意志论有其更深层的合理性。
随后,刘练军教授提出,道德是个无法界定的问题,但权利可以用部门法理解,法理学语境与部门法语境不同,在民法中,许多学者主张生命不能上升为权利,因为若生命为权利,则人们应该拥有自杀权,但各国目前并不承认这一权利。因此,刘教授认为不存在不可以放弃的权利,不可放弃的权利就不是权利。
接着,刘叶深教授简要地介绍和反思了三代人权学说中集体权利的范围,提出三代人权学说中的集体权利的不同点是看待权利的角度不同,并不是对权利进行不同分类。同时,刘教授承认所有集体权利是集体才能拥有的权利,但这是非常表层的要素,深层的要素在于集体权利质的界定是什么,因此他否定权利主体路径,主张权利内容路径,即以集体权利内容为要素来打造集体权利的概念,以集体权利内容作为深层要素或核心要素。
王凌皞副教授对陈景辉教授和刘叶深教授的论述提出了自己的两点思考与疑问,第一个疑问:共同善需不需要必然用到个人自治的概念?利益是否必然与个人偏好有关?如果说利益本身不可避免的包含偏好,似乎也没有引起大的问题,例如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就无需涉及到自治的概念;第二个疑问:人和动物的区别是巨大的,但人和动物的利益并无太大区别,为什么要保护人的利益多于保护狗的利益?这一点用意志论如何解释?
之后,陈景辉教授和刘叶深教授对于有争议的地方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并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在最后的提问环节中,同学们踊跃发问、畅所欲言,陈景辉教授、刘叶深教授和王凌皞副教授对同学们的提问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解答。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取得圆满成功。(文字:李源源;摄影:刘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