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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教授学术讲座在东南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19-11-04 发布人:高地

2019113日晚,中国民事诉讼法法学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卫平教授、应邀莅临东南大学法学院,以民刑证据法的差异——从理念到制度为题,在模拟法庭举行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东南大学法学院汪进元教授主持。汪进元教授介绍,张卫平教授也是东南大学法学院的兼职教授兼职博导,每年他以上课、讲座的方式和东南大学法学院的学生进行深入交流,总是给我们带来很多惊喜。张卫平教授表示东大法学院发展很快,是非常团结、有进取精神的法学院,相信依靠好的优秀的学生和教师,东大法学院还会有更大的发展,作为兼职教授和兼职博导,有义务把最近的思考向大家介绍。



张卫平教授从选题意义、差异原因、差异表现三个方面展开讲座内容。无论刑事证据法还是民事证据法,都有共同的证据法——规范证据的使用、规范证据的采信、规范证据判断的一系列规范的总和。在注意共性时,也需注意,民事证据法和刑事证据有很大的差异,如果不注意两者差异,容易错误地理解相近的概念或表面相同的概念,也会错误地理解不同的证据制度。对概念理解出现问题,必然导致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法适用和完善以及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制度构建出现一系列问题和偏差。民刑证据法存在差异的第一个原因在于两者所依据的实体法不同。刑事诉讼法的依据是刑法,民事诉讼法的依据是民法、商。刑法属于公法、民商法属于私法。第二个原因在于纠纷的性质不同。刑事案件中,控方基于破坏公法关系以国家名义对被告人进行诉讼,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民法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个原因在于理念和诉讼价值不同。刑事诉讼的理念和价值追求在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民事诉讼的理念和价值追求在于公正、高效、便捷。第四个原因在于不同法系对刑事和民事证据制度的影响。刑事诉讼的理论和制度受英美法的影响很大而实体法受大陆法系影响较大。



差异表现的第一个方面就是自认与口供。在民事证据制度中有自认制度,刑事证据制度中有口供,但不能仅有口供不能定罪,所以出现了补强证据的概念。严格而言,在民事诉讼中没有补强证据。差异表现的第二个方面就是证据裁判原则。民事诉讼中,即使没有证据,综合全案,法官可以裁量某些事实。法官甚至会注意到当事人的行为举止、脸色变化等细节。差异表现的第三个方面在于证据证明标准问题。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高度盖然性标准,欺诈胁迫的情形,是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讲座最后,在座师生就证据契约、民刑责任分配、以及具体司法适用等问题与张卫平教授展开热烈的讨论。张卫平教授以一个小故事作为本次讲座结尾,鼓励同学们学知识、做学问要大胆提问,才能使自己进步。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落下帷幕。

张卫平教授讲座逻辑清晰,语言铿锵有力不乏幽默,深入浅出地为同学们道出民刑证据法差异,为东南大学法学院师生带来一场前沿学术盛宴,相信同学们在今后的求学道路上,更注重锻炼扎实的学术基础,打造敏锐的学术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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