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3日至10月15日期间,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刘星教授,受邀作为我校第三届“郭秉文文科试验班”法理课程主讲教授,为秉文班的同学讲授了法律说理、法律的历史主义两讲内容。秋凉乍起,但同学们求知求学的热情高涨,每次早早就到教室倾耳拭目、翘首以待。刘星教授不负众望,一展博物君子之风采,带领莘莘学子一同走进那法理学术之殿堂。
第一讲:法律说理
本讲伊始,刘星教授向大家抛出了一个问题:法律问题是否需要说理?接着,阐述了正反两方的主张及理由,而且都辅以热门案例作为支撑。刘星教授由此进一步挖掘了法律说理的历史,主要是英美法系因为有判例法,判例法是法官决定(没有立法依据),所以法官形成了说理的习惯。接着,刘星教授明确了法律说理的含义,这是我们探讨法律说理相关问题的基础。此外,法律说理与其他类型的说理很是不同,其意在实用和行动的目的,其他说理如哲学、伦理包括政治的说理则不一定,而且法律说理不能容忍无休止的延续,具有终局性。法律说理的主体主要有法官(法官、检察官和其他执法者)、律师、当事人(代理人)、社会一般人士这四大类,不同主体的说理特点各不相同。刘星教授还借图尔敏的法律说服理论来阐释法律说理的具体语境,在具体语境里思考法律说理的作用是关键。最后刘教授借由法律说理中的修辞和法律说理中理由和观点的关系详细讲解了怎样进行法律说理。刘教授层层深入、循循善诱,让同学们对法律说理有了初步认识。
第二讲:法律的历史主义
首先,刘星教授讲到什么是法律历史主义。法律历史主义认为法律有自己的历史逻辑,即习惯习俗是法律的基础,反对法律理性主义,倾向于“保守”。随后,刘星教授谈到法律历史主义出现的微观现实逻辑:人们乐见法律制定和运行成本的减少;法律制定的“主人”主要是年长者;司法中当事人依赖经验丰富的代理人;历史文化传统和秩序传统得以延续,特别是习惯习俗,给人们的印象是“这缘于可以带来稳定”。习惯法和普通法发展的历史都可以看作是法律历史主义在历史上的实践,而理论主张中的法律历史主义则从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说、萨维尼的民族精神说、德国历史法学中可以窥见一斑。在17世纪以前,基本没有法律历史主义,各民族国家比较崇拜罗马法,习惯法影响有限。直到各民族国家开始交往以及内部产生关于法律如何制定的争论,才成就了法律历史主义产生的前提条件。接着,刘星教授带领大家细数了法律历史主义的兴衰。总体来看,法律历史主义的意义在于它与法律的基本特性更为契合,能够减少法律运行的经济成本,减少思想意识形态的阻力和大规模的社会冲突,维护法律的声誉以及民族国家的身份认同。但是它容易导致维护社会等级制度,社会趋向保守,易使民族国家缺乏国际竞争力。通过刘星教授抽丝剥茧地分析,大大开阔了同学们的思路,使得大家明白应该正确地看待法律历史主义。
刘星教授的授课旁征博引,深入浅出,用丰富的现实案例来帮助同学们理解抽象的法理学概念及理论,使大家油然而生一种豁然开朗之感。而且刘星教授讲课风格风趣幽默,声情并茂,使得同学们能够一直聚精会神地听讲。课后有许多同学仍意犹未尽,争先恐后地向“不老男神”刘星教授提问和要签名,刘星教授一一予以耐心回应,同学们纷纷向刘星教授致以感激与敬佩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