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万一教授东南学术讲座:论民法典时代的民商关系

发布者:高地发布时间:2019-12-06浏览次数:41

    2019年12月5日,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万一教授应邀莅临东南大学法学院,以“论民法典时代的民商关系”为题,在法学院模拟法庭举行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东南大学法学院施建辉教授担任主持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副主任、赵磊研究员作为与谈人。赵万一教授凭借其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师生们带来了一场精神盛宴,使现场听众深受启发,讲座现场座无虚席。现推出本次讲座内容精撷,以飨读者。



    赵万一教授对民法典编纂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认为民法典能够体现法律的理念与精神,是一个国家法律成熟的标志,具有重要价值。现代社会的治理主要体现为对市场经济的定规立制,不可忽视民商法的参与力度。民法与商法在规范价值、调整功能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民法典之后的立法趋势是进入单行法立法阶段,因而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保障商事规则的特殊性,关注单行商事法规的规定。民商关系既受政策的影响,也有立法技术的制约,在民商合一的大环境下,商事立法依旧有独立的完善空间,对此他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展开论证。

一、民法与商法的主体制度设计存在差异

    赵万一教授指出,自然人是民事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民法的作用在于保障自然人有尊严的活下去,正因如此,才能理解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意义所在。而商事主体制度的基础是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法人的存在不具有天然的合理性,需要通过对社会做贡献的方式来证明其本身的存在,有关机关甚至可以否定其主体资格,例如清理僵尸企业。与此同时,社会对其所附加的期望值也不同,对于自然人,存在诸如道德等多维度的评价标准,而公司的本质在于营利,社会鲜少对其附加道德要求。



二、民法与商法的调整行为存在差异

    赵万一教授指出,民法所调整的交易行为的相对方、标的等清晰明确,但在现代的商事交易中却逐渐模糊化,例如股票交易。而科技的发展使得商事交易本身愈发复杂,若将传统的民法理论和制度要求适用到市场经济中,则可能会束缚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当注意到传统民法与现代商法关注和解决问题的焦点的不同,民法相对更加注重公平,因而对民事主体非理性行为设置了救济方式,而商法却是以效率优先,规则运行的前提是理性商事主体的假设,从而衍生出不同的制度设计。


三、民事关系泛化与商法规则侵入民法的代价难以承受

赵万一教授认为,民法的本质在于为公民权利保障提供基本架构,而商法则注重市场交易,若人为促使二者保持一致,将使民法屈从于市场经济。商事规则大量引入民法中,一方面会削弱传统民法的社会伦理功能,另一方面也导致民事主体的商人化,其对价是普通民事主体无法承受的高风险。


四、与谈人发言



    赵磊研究员认为,在民法典时代,处理好民法典与商法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他对商法通则的制定持保留态度,商法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也值得讨论。《民法总则》吸收了大量的商事实践,导致立法具有叠床架屋之效,其法人部分“抽空”了公司法,在此之下,公司法如何进行修改值得思考。与此同时,强调商事规则独立的必要性,民事规则与商事规则在立法目的和功能价值上具有重大不同,立法要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实践变化,不应当固守于法典的体系逻辑要求。最后,民法与商法应当摒弃学科藩篱,适应社会发展,将二者结合起来解决实践难题。



    整场讲座学理清晰,内容丰富,赢得了在座师生们的热烈掌声。赵万一教授对于民商关系问题的讲授鞭辟入里,旁征博引,娓娓道来,赵磊研究员对相关问题的独特看法为同学们深刻认识和理解民商关系提供了新的思路,两位教授为到场师生们带来了一场丰富的学术盛宴,令大家收获颇丰。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文字 | 谭效勤 孙卓

摄影| 高地

排版 | 张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