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5日下午,我院民商法第二期学术论坛在法学院会议室举行。本次学术论坛的主题是“《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二审稿研讨”,由我院黄喆副教授主持。本次学术论坛特别邀请了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庄加园副教授参与研讨,并由庄加园副教授、任丹丽副教授、单平基副教授担任主讲人。我院民商法教研室的其他教师和本、硕、博的部分同学也参加了本次论坛。
现推出论坛热点精撷,以飨读者。
本次论坛首先由庄加园副教授就《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中的动产抵押权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庄加园副教授认为,二审稿相较一审稿变化不大,但在担保物权领域则变动较多,其中对动产抵押权的规定成为学者关注和争议的焦点。庄加园副教授围绕二审稿第195、196、197、206、207条等条文进行了分析。庄加园副教授认为,二审稿第195条规定对于动产抵押权是否及于担保物在出卖后获得的价款欠缺规定,存在法律漏洞。一方面,现代社会商品流通的发达和分工的细化,要求动产抵押权应当“附着”至担保物出卖后获得的价款债权,以更好的发挥担保的功能,保护担保权人的权益,同时又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二审稿规定对此却付之阙如,而且也无法通过适用其他的法律规定进行漏洞填补,需要立法者积极作出回应。对于二审稿第196条,庄加园副教授认为其增加了移转占有的要求,回应了司法实务的需要,具有进步意义。对于第197条第2款第2句的规定,庄加园副教授认为其可以解释为仅约定了债法上的义务。对于第206条的规定,庄加园副教授认为其回到了“先公示者优先”的路径,较担保法解释的类似规定更为合理。对于第207条规定,庄加园副教授认为其来源于《美国统一商法典》,采取了功能主义的视角,试图把一些具有担保功能的制度整合至统一的担保权益之中,但是欠缺其他的配套规定。
任丹丽副教授围绕有关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进行了解读。任丹丽副教授认为,原先对于集体所有土地上是否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立法并没有明文规定,有学者对此采否定的态度。现在正在征求意见的《土地管理法》在此方面的立法有了重大的进步,更适应了当前集体所有土地入市的趋势。但是,物权编的立法也需要对此作出回应,在当前集体所有土地入市条件放宽的背景下,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进一步做到“同地同权”,以土地的用途为划分基础,将用于建设的土地使用权统一划入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中。同时,现有的物权法第135条的规定没有规定处分权能,未来的物权编立法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添加处分权。任丹丽副教授还认为,目前对于“小产权房”是否能“转正”、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等问题,也需要立法的回答和更多学理的探讨。
单平基副教授则就物权编立法语境下的“三权分置”等问题发表了看法。单平基副教授认为,就“三权分置”制度而言,二审稿较一审稿进步明显,值得肯定。但是,二审稿第134条之一规定了土地经营权,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了土地承包权,立法的意旨似在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区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由农民保留承包权,流转经营权。但是这种做法欠缺相关规定,比较突兀。应当坚持土地经营权的债权属性,使之不能影响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对于二审稿第十四章规定的居住权,单平基副教授表示支持,认为居住权的创设,有助于“以房养老”方案的实现,因此对于社会保障有着积极意义,同时开拓了房屋新的利用方式。但是,对于居住权的设立条件、消灭方式等,仍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单平基副教授还对二审稿第117条的规定进行了检讨,认为对于添附只设此一条规定,失之草率,建议对于添附的不同情况,例如加工、附和、混合等作分别规定,以求立法的完善。
老师们还就二审稿中同学们关心的问题与参会的同学进行了答疑和讨论,整场研讨会既有观点的交流与碰撞,也有对立法和实务的洞察与关切,获得了良好效果,取得了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