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夏教授、泮伟江副教授“宪法的社会学启蒙:社会系统理论的宪法观”讲座顺利举办

发布者:高地发布时间:2019-06-28浏览次数:27

    2019年6月27日晚,李忠夏教授、泮伟江副教授应邀莅临东南大学法学院,以“宪法的社会学启蒙:社会系统理论的宪法观”为题在法学院四楼会议室举行学术讲座。讲座由我院刘练军教授主持,陈道英副教授与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旁听了本期沙龙,积极参与交流讨论。现推出讲座内容精撷,以飨读者。

李忠夏教授认为系统论的话语会慢慢转回宪法传统理论的研究。其基本立场是立足于宪法学自身,然后与卢曼的系统论相结合,因此,其基本观点的落脚点是宪法学,而非社会学。

在研究宪法学的社会启蒙时,之所以选择卢曼的理论作为切入点,主要是基于法教义学的危机。考察法学发展,不难发现,无论是近代德国法学经历的从概念法学、利益法学到评价法学的发展历程,还是当代美国法学在教义与实证方法的摇摆,以及目前我国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都彰显了法教义学的困境——封闭与开放的悖论。



针对这一危机,如果只强调实证法的自足,就会陷入卢曼所谓循环逻辑,因此实证法的解释需要指涉其他方面。但指涉其他方面又必然需要回归到法律的判断中,囿于实证法文本无法从字面含义直接推断出规范含义,这一循环逻辑无法依靠传统的法学理论作出回应。基于此,需要在实证主义与各种外部指涉的解决方案之间,找到将二者有机结合的理论,即一种既能够将法律置于全社会当中,又能保持法律相对独立的理论。作为一种观察全社会的理论,卢曼的社会系统论能很好地回应上述需求。事实上,上述法教义学的困境在宪法学更加明显。相较于普通法律而言,宪法更加开放,更难通过自足的方式做出解释。立足于历史,可以发现很多国家并不满足于从宪法文本寻找正当性基础,更多的是超越宪法文本,寻求正当性依据,如德国《魏玛宪法》的制定。当下,国家与社会二分的背景已不复存在,二者日益融合,市民社会的自由主义理想形态也遭遇现实的困境。在前提已经发生改变且复杂性高度增长的现代社会,宪法中国家权力的配置和基本权利的功能也必然有所改变。基于此,宪法需告别自由、平等、正义等抽象的空洞话语,深入社会结构当中,发现宪法在现代社会的复杂结构中所具有的功能。

卢曼的社会系统论之所以能回应上述困境,主要基于其基本预设。该理论认为,全社会是功能分化的。法律系统从中分化而出,承担独特的功能,具有运作上的封闭性,同时又与其他社会子系统“结构耦合”,具有认知上的开放性。这也意味着该理论既对法律系统的封闭与开放进行了社会学分析,描述了其原因和社会条件;又对法律系统如何同时实现封闭与开放进行了探析,并指出法律系统为此应进行何种组织、程序以及规范上的建构

正如卢曼所观察到的,现代宪法及其基本权利体系的社会功能在于“维系全社会功能分化”。立足于我国宪法发展过程,可以发现我国的立宪具有很强的工具性。无论是清末,还是建国初期,立宪的工具性特征持续彰显,试图通过立宪构建一个强大的政治系统是不同时期立宪的同一特征。例如建国初期,工业化的建设主要通过汲取农村的剩余资源来服务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后私人利益逐渐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分化出来等。宪法的修改均对现实的需求变化有所彰显。高度政治化的社会转变为功能分化的社会,首先是经济系统分化出来,然后是法律系统从政治系统中分化出来。我国宪法的变迁过程彰显了社会功能分化的发展。同时,在国家组织法层面,“维系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强调要防范政治系统的权力扩张,因而需要在国家组织法层面对权力进行分工。我国宪法虽然并未采用西方式的三权分立制度,但在国家组织层面也存在权力分工。此外,通过观察82年宪法文本,可以发现虽然条文内容没有变化,但是权力配置发生很大的变化,即政府的权力得到很大的限缩。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社会系统论虽然是卢曼基于对西方社会的观察所提出的社会理论,但对于中国同样具有意义。因此,对于宪法学的研究,可以从系统论的视角透视近代中国的宪法演化和宪法的社会功能。



泮伟江副教授认为,事实上,法学经常与其它学科相联系,总是运用到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知识和方法。如何实现法学内部的视角(法教义学)与发现外部的视角(法社会学)的转化,是目前法学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泮伟江副教授介绍了卢曼的思想渊源主要源于社会学说和系统论说。依卢曼的观点,社会本身是一个系统,它能使处在极为复杂和偶然的环境中的有意义的活动关系保持稳定。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社会系统内部必须有某些选择。系统的复杂性主要是由它的结构来调节的,结构是社会系统以及与社会相互作用的环境关系的先决条件。法律是社会系统的一种基本结构,法的基本功能在于为社会成员提供行为预期,调节社会系统的复杂性。与此同时,法律进化的根本动力是社会不断增进的复杂性。

目前,中国社会正由传统的熟人社会迈向人类历史上从未发生过的由陌生人组成的超大规模的复杂社会。在这个转型的过程中,既有熟人社会的因素,也有陌生人社会的因素,二者的混杂会在一定程度上会带来概念和思想的混乱,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单纯地依赖陌生人社会或者熟人社会的规则都无法有效解释当前社会现象。卢曼提出的社会结构语义学的概念,即当社会发生变化的时候,概念的变化会晚于社会的变化,因此我们可能难以及时察觉到社会变化的意义是什么,因为我们用旧的概念观察新的现实,难以应对新的现实。

正是由于社会结构发生变化,“宪法”概念的含义也随之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宪法存在运作上封闭,认知上开放的特质。那么在功能分化的时代,宪法的含义是什么?如何认知宪法?宪法要解决什么问题?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争论,是晚近宪法学界特别令人瞩目的现象。规范宪法学是从宪法的内部来理解宪法,把宪法看成法律,带着规范的理想,认为宪法一定要约束国家权力。政治宪法学则认为其将权力限制太多,无益于国家发展。但无论是规范宪法学还是政治宪法学,都没有抓住宪法的真实含义,都是片面的。事实上,宪法是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共同演化的产物,主要体现在:第一,宪法对政治系统具有重要性,如果没有宪法,权力将无法有效实现其力度,权力的扩散需要依靠宪法。第二,宪法对法律系统具有重要性,其具有回应法律合法性的功能。可以说,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通过宪法互相刺激、互相依赖、共同演化,形成结构性漂移的效果。基于此,借助结构耦合理论,系统论宪法学能够深化和丰富我们对中国宪法发展演化的认识与理解。



    随后,李忠夏教授、泮伟江副教授还与我院师生进行了热烈的互动,整场讲座学理清晰,赢得了在座同学们的阵阵掌声。两位老师的讲授鞭辟入里,旁征博引,娓娓道来,为大家带来了一场学术盛宴,令大家收获颇丰。讲座取得了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