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艳鹏教授在东南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学术讲座

发布者:高地发布时间:2019-04-28浏览次数:49

暮春四月,东南大学法学院为广大师生打造的系列讲座重磅登场。4月27日下午,天津大学法学院焦艳鹏教授应邀莅临我院,以“生态文明保障的刑法机制”为题在法学院模拟法庭举行学术讲座。现推出讲座内容精撷,以飨读者。

讲座伊始,焦艳鹏教授首先对本次讲座主题“生态文明保障的刑法机制”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做了简要介绍。在当前社会变动的大背景下,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期,如何解决刑法自身发展问题及完成刑法的使命一直以来都在受到学界的关注,本次研究聚焦于探求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保障之间的密切关联,以期通过对生态法益的本体研究,研究涉及生态文明与刑法机制相关概念之间的互联互通,最终回归到对刑法价值的思考。

  


生态文明保障刑法机制的基本范畴

焦艳鹏教授从生态文明保障的语义概念刑法学视野下的生态文明的保障个人观点三个方面对生态文明保障刑法机制的基本范畴进行了阐述。

生态文明保障的刑法机制,是指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作为部门法的刑法,通过一定的作用机理,发挥其预设功能,保障相关主体的权利或利益,进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实现的法律机制。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刑法保障,需明确生态文明的基本形态与刑法的作用机理,并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

焦教授认为该基本范畴中应当包括两个要点:生态文明的基本形态刑法的作用机理。生态文明可被界定为三种基本形态:理念形态、制度形态、行为形态;刑法的作用机理可分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与刑事责任的承担。

生态文明保障刑法机制的理论依托

当前,围绕“刑法对于生态环境领域应否介入以及如何介入及其依据”的命题,我国学者在刑法理论上特别是在解释论意义上展开了分析,主要体现在生态文明保障刑法机制与法益理论、风险刑法理论、社会危害性理论三个层面。

(一)生态文明保障的刑法机制与法益理论。生态法益是依据宪法或一般人权法准则确立的人在生态环境领域所享有的包括呼吸清洁空气、饮用清洁水源,在安宁、洁净的环境中生活,并可合理享有与利用自然环境或自然资源的权利或利益。生态法益并非是生态环境作为主体的法益类型,人作为法益主体的观念应得到坚持。将生态法益作为生态环境领域犯罪的实质客体,可以有效解决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行为的刑法评价问题。

(二)生态文明保障的刑法机制与风险刑法理论。风险刑法理论的一些基本原理,例如主张犯罪前置化、法益抽象化、主观要素分离化以防范风险等,可作为传统刑法改造的重要工具。焦教授还对环境犯罪治理早期化的不同观点及产生原因进行了系统梳理。

(三)生态文明保障的刑法机制与社会危害性理论。社会危害性理论对于类似生态法益这样的新型法益的认识和度量能力是有限的。社会危害性理论中所包含的社会危害需在个案或类罪中得到具体解释,并与整体法治秩序所保护的价值实现贯通与连接,方可能使刑法在日益变动的社会中不至于为社会所诟病,也才有利于在维护公民自由的基础上,实现对相关主体权益的及时有效保护。

生态文明保障的刑事立法机制

生态文明保障的刑事立法机制,是指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在生态环境领域制定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方法、基本程序与基本路径。焦艳鹏教授从生态环境领域刑事立法的科学基础、生态环境领域刑事立法的技术路径两个层面对此进行了深入剖析。

(一)生态环境领域刑事立法的科学基础:应注重刑法多元机能的协调配置;需将自然资源载体的生态价值法益化。

(二)生态环境领域刑事立法的技术路径:归纳生态环境领域应受刑法保护的法益;对侵害人的生态法益的行为进行类型化;对类型化的生态法益建立可测量的标准。简言之,即生态法益的类型化、具体化、可测量化。

生态文明保障的刑事司法机制

焦艳鹏教授从昆明“牛奶河”水污染案泰州1.6亿元污染环境案河南大学生掏鸟窝案这三个经典案例切入,对案件涉及的“危害行为形态作为入罪标准后是否还需测量生态损害”、“虚拟治理成本法可否作为危害后果的判断方法”、“数量标准可否直接作为生态法益侵害的实际后果”等核心问题进行了阐述,并提出在生态文明保障的刑事司法机制中,需高度关注司法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利益衡量问题。

生态文明保障刑法机制的法治系统

焦艳鹏教授首先提到,刑法是有限的,刑法的有限性决定了刑法的有效性,因此处理好刑法与宪法、行政法、环境法之间的关系是必要的。

(一)生态文明保障的刑法机制与宪法。我国宪法为打击环境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刑法对生态环境的保障应以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为限,要重视环境刑事政策的体系性解释,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作生态主义维度的解释。

(二)生态文明保障的刑法机制与行政法。环境刑法具有行政从属性,在环境犯罪成立要件上往往存在行政标准的介入;环境刑事司法过程中需行政法标准的参与,可从法益识别与法益度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合理测量、行政法与刑法的双重违法性三个层面进行理解。

(三)生态文明保障的刑法机制与环境法。这主要涉及环境政策与刑事政策的关系、环境正义与刑事正义的耦合两个问题。环境政策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是当前我国生态环境刑法保护领域必须厘清的问题,且生态环境领域刑事政策的确立受到环境政策与刑事政策的双重影响;要认识到环境刑事政策在本质上作为刑事政策之一种,应通过司法判决体现正义,始终对环境极端主义保持警惕。

最后,焦艳鹏教授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刑法机制进行了总结,并对之提出了展望:一、生态文明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需要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二、生态文明的刑法保障,核心在于对生态法益的保障;三、生态文明保障的刑法机制的有效运行,有赖于国家整体治理能力的提升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文/排版:李营

图片:刘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