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期,南通市港闸区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远程“隔空”开庭审结张某防疫物资诈骗案,对被告人张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案采用全媒体直播,央视等60余家媒体、平台全程参与,吸引1400万网友在线观看。该案是江苏首起利用网络开庭审结的防疫物资诈骗案。
此案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期,采用网络视频的方式开庭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聚集,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有利于当前疫情防控;同时也符合程序正当的要求,值得肯定。
首先,此案适用的速裁程序。速裁程序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程序设计,其立法初衷是实体从宽、程序从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速裁程序可以省略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速裁程序庭审的功能主要体现为对审前认罪协商成果、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确认程序,证据裁判原则所要求的证据须经庭审质证成为例外。只有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简化审理,通过繁简分流,才能实现对重大复杂案件的精细化审理,为不认罪认罚的普通程序案件真正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创造条件。通过辩诉交易、认罪协商实现繁简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也是世界通例,德国的处罚令程序甚至实行书面审。因此,对于速裁程序案件来说,网络视频审理足以实现其庭审功能。
其次,网络科技、人工智能可能会改变正当程序的实现方式。直接言词原则作为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一方面要求对案件作出判断人员要亲自参与庭审,另一方面要求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应当出庭。然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通过采用现代网络技术,通过视频出庭的方式,能够有限度地实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这种有限度的实现方式,对于一个速裁程序案件来说,是能够满足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的。
最后,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背景下,通过视频庭审符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国家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与由此得以实现的目的之间必须平衡、成比例。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严峻的情形下,要考虑办案方式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要考虑传统办案方式与疫情扩散风险之间的平衡,还要考虑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在合理限度之内平衡各方因素。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的文件要求检察机关在疫情期间审查案件尽量采取书面审查、视频、电话等方式,减少当面讯问、询问等。
总之,本案在疫情期间采用视频庭审的方式,是刑事案件远程审判的一次成功尝试,它具有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作者:东南大学法学院 刘艳红
原载:《江苏法制报》2020年2月28日“法学研究”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