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根据美国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发布的实时统计数据,截至本文发布时,全球累计确诊1123024例,累计死亡59140例。美国累计确诊278458例,累计死亡7159例。美国已经成为全球新冠病毒感染人数最多的国家。目前,新冠病毒成为全球各国的头号劲敌,在中国为全球抗击新冠病毒做出了积极应对与巨大付出的情况下,在美国至少有四个州的律师已在联邦法院向中国政府及其部门就应对新冠疫情的政府行为提起集团诉讼。在美国系列诉讼案件经本公号及其他自媒体平台披露后,中国法学法律界人士及普通民众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美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基梅纳·凯特纳教授(Chimène Keitner,曾担任美国国务院第27届国际法顾问,并担任美国法学会《美国对外关系法(第四次)重述》“主权豁免”章的顾问)在英文网站Just Security发表了专门分析新冠疫情背景下美国法院审理以中国政府为被告的集团诉讼案件的英文文章“Don’t Bother Suing China for Coronavirus”。中国古语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经本公号特约撰稿作者易波博士热心的“穿针引线”,本公号获得了该文作者基梅纳·凯特纳教授和英文网站Just Security的双重许可授权。现将经易波博士翻译后的中文版首发在本公号上。
基梅纳·凯特纳教授在该文中认为:任何对外国主权豁免法有实际工作知识的学者或从业人员,只要看一眼关于这些诉讼的头条新闻(就像我一样),就会立即评估出美国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基础。这不禁令人怀疑,究竟是参与诉讼的律师根本不知道有关判例,还是有其他原因?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公号及译者发表和翻译美国学者文章的初心只是为了让读者了解美国法学界对系列集团诉讼案件的看法和观点,给关心系列集团诉讼案件的读者提供多方面的信息来源,为国际法研究提供素材,文章中的相关观点并不必然代表本公号和译者的观点,望读者明鉴。
别费力为冠状病毒起诉中国了+
[美]基梅纳·凯特纳(Chimène Keitner) 著*
易波译**
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造成了巨大的个人,社会和经济损失,这种病毒目前困扰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人们对此多有指责。正如大卫·费德勒上周在“Just Security”网站上所写的那样,正是为了防止此类种疫情造成的最严重危害,世界卫生组织在2005年更新了《国际卫生条例》。美国国内当局也制定了计划,包括乔治·W·布什总统颁布的《2006年国家大流行性流感战略》和巴拉克·奥巴马总统领导下制定的《2016年对高后果性新兴传染病威胁的早期反应手册》。似乎很明显,中国当局未能充分报告和控制这种新疾病的传播,而美国行政部门的反应也很拙劣,带来了高度可预测和致命的后果。私人业者还可能对加剧的不安全工作条件、设备短缺、终止雇用和其他合同以及其他问题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将在可预见的将来导致针对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起的诉讼。除了保护自己的家庭和社区外,律师们还在考虑如何最好地保护他们的客户,并为他们寻求赔偿,这是可以理解的。除了保护自己的家庭和社区外,律师们还在考虑如何最好地保护他们的客户,并为他们寻求赔偿,这是可以理解的。不幸的是,一些律师们似乎选择了一条几乎可以保证不会提供任何有意义的恢复路径:起诉中国。本文解释了为什么以主权豁免为由可以驳回针对中国的诉讼主张,以及其他可能的驳回理由。
一、核心指控
迄今为止,引公众关注的两起起诉——一起于3月12日在佛罗里达州立案,另一起于3月23日在内华达州立案都遵循了相同的范式。每起案件的被告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湖北省人民政府和武汉市人民政府。这两起案件都在寻求代表一个全国性范围的“集团”认证。第一个集团包括“所有在美国遭受与新冠病毒爆发有关的伤害、损害和损失的所有个人和法人”以及“在美国的业务因新冠病毒的爆发而受到伤害、损害和损失的所有个人和法人”;第二个集团包括“……除其他因素外,持续承受着与新冠病毒爆发有关的财务/金钱损失和/或损害的美国的所有小型企业。”,两起案件起诉状中的措辞几乎等同,包括一项离奇的诉求,要求对涉嫌在武汉动物市场附近运营的“生物武器实验室”的“超危险活动”承担严格责任。佛罗里达州的起诉状虽然确定了明确的原告,但没有说明他们已经遭受或预期遭受的具体损害;内华达州的起诉状表明,列为原告的小企业们目前正经历着“由于冠状病毒的影响,收入和利润的大幅降低”。根据适用的“集团”认证标准,任何拟议(即赔偿金额不明确,译者注)的“集团”都不可能获得认证。这两份起诉状中都要求未确定的金钱赔偿。佛罗里达州的起诉书旨在要求认证一项禁令救济集团,但没有说明禁令救济的具体内容;内华达州的起诉书省略了禁令救济,但保留了惩罚性的赔偿索求。
二、主权豁免
在急于成为第一个提出诉讼的,在这些起诉状中草拟了(几乎相同的)管辖权和法院地内容的律师们似乎从根本上误解了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该法管辖这些诉讼。
显然,所有被列明的被告都符合为该法第1603(a)条规定的“外国”,该条规定,外国“包括外国的政治分支机构或外国的代理机构或实体工具”。《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了向外国或其代理或实体工具的送达程序,也包含了其他相关限制,包括明确地将惩罚性赔偿排除在可用的救济范围之外。最根本的是,《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除了某些列举的例外情况外,外国享有美国法院民事管辖的豁免权。最高法院的先例判决明显地表明,《外国主权豁免法》为美国法院获得对外国的民事管辖权提供了“唯一的基础”,并提供了“一套关于民事诉讼豁免权主张的全面法律标准”。因而,这些起诉状中提及的受理案件的各联邦法院也要“根据2005年《集团诉讼公平法》(CAFA)和《美国法典》第28章第1332(d)条对本集团诉讼案件具有主题事项管辖权”的建议是不正确的。
《外国主权豁免法》是一项不寻常的法律,因为它规定联邦法院仅仅只有在适用例外的情况下才对外国政府拥有属人和主题事项管辖权(由大卫·斯图尔特撰写的《2013年联邦司法中心外国主权豁免法指南》仍然是一份宝贵的资源)。前述起诉状宣称有两个例外规定可适用:第1605(a)(2)条适用于与美国有充分联系的商业活动的规定和第1605(a)(5)条适用于领土侵权行为的规定。然而,起诉状完全没有具体指出任何中国被告们所从事的相关商业活动,更不用说该活动如何与美国有足够的联系。起诉状唯一提到的是,“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对‘酌情决定行为’的管辖权没有例外,因为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人道、透明度和/或被告的行为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省政府和市政府的国内法律所禁止。起诉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武汉警方行为不当”,被告利用李文亮医生的被胁迫下所做的虚假陈述“误导国际社会”。这些行为可能是骇人听闻的,甚至可能违反了一些未指明的中国法律。但是,它们无疑是主权行为。此外,即使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第1605(a)(5)条中的例外规定也明确排除了“任何因······引起的索赔,虚假陈述[或]欺骗”以及基于行使或未能行使酌处权的任何索赔。该条款还被统一解释为要求被告的作为或不作为发生在美国境内。(对于感兴趣的人,《对外关系法(第四次)重述》第457条提供了对此例外的最新审视。)。
简言之,任何对外国主权豁免法有实际工作知识的学者或从业人员,只要看一眼关于这些诉讼的头条新闻(就像我一样),就会立即评估出美国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基础。(案件也存在因为没有陈述索赔、不方便法院管辖以及送达或诉状中的其他缺陷而被驳回的理由。)
三、弊大于利
这不禁令人怀疑,究竟是参与诉讼的律师根本不知道有关判例,还是有其他原因?提起内华达州诉讼的律师事务所(使用的语言与10天前在佛罗里达州提起的诉讼使用的语言几乎相同)声称,它这样做“部分是为了阐明冠状病毒是如何被允许变成流行病的,并让那些负责任的人采取措施,防止这种规模的流行病再次发生。”如果这是真的,诉讼不是实现这些目标的途径。人们往往有将责任归咎于人的冲动是可以理解的,特别是在美国,行政部门在许多方面的反应中明显存在的推卸责任的疏忽,但把这一点重点放在中国反而适得其反。事实上,一名中国律师最近起诉美国和美国政府各部门涉嫌“掩盖”疫情;另一起中国诉讼要求“唐纳德·特朗普总统使用‘中国病毒’一词来描述冠状病毒造成的声誉损害”的赔偿。将责任完全归咎于中国也助长了针对亚裔个人的仇外心理和种族主义。虽然中美两国政府官员不太可能在法庭上面临民事问责,但他们受到舆论法庭的制约。记者、研究人员和积极分子应该继续关注那些行动不真实、不透明,不执行环境和其他法规以保护公众的外国政府。我们还必须同样坚持对美国政府的要求也不能少。
+译者注:英文原文网址为https://www.justsecurity.org/69460/dont-bother-suing-china-for-coronavirus,作者对原文的注释引用采取的是“URL超链接”方式,需要查看注释的读者可以点击文后“阅读原文”直接访问前述英文网址以获取进一步的信息。
*基梅纳·凯特纳是位于加州旧金山的加州大学黑斯廷斯法学院的“阿尔弗雷德和汉娜·弗洛姆”国际法教授。她的研究专长涵盖国际法、国际民事诉讼、国家安全法和网络法等领域。她曾担任美国国务院第27届国际法顾问,并担任美国法学会《美国对外关系法(第四次)重述》“主权豁免”章的顾问。她还担任过美国国际法学会执行理事会理事和国际法协会个人责任研究小组的联合创始主席。基梅纳·凯特纳在哈佛大学获得历史和文学学士学位,在牛津大学取得国际关系博士学位并获得“罗兹学者”称号。她在耶鲁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并担任“保罗和黛西·索罗斯”研究员。(此处系依据Just Security网站对基梅纳·凯特纳教授的英文介绍网页https://www.justsecurity.org/author/keitnerchimene翻译而得,译者注)
**译者系经济学博士后、法学博士、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美国伍斯特德理工大学访问学者、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访问学者。
易波|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