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治理研究系列】疫情期间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

发布者:高地发布时间:2020-04-12浏览次数:2856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初,新冠病毒席卷了整片中华大地,直至今日我们依然还在与新冠病毒作斗争。病毒肆虐,我国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能否依法、科学、有序地进行疫情防控工作至关重要。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也指出,疫情防控不只是医药卫生问题,而是全方位的工作,各项工作都要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支持。尤其是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新闻披露情况来看,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涌现了一大批奉献者甚至牺牲者,他们为抗击疫情付出了大量的精力甚至生命,但与此同时,疫情期间也出现了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人置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于不顾,为了满足自己的非法利益而不惜违反刑法,如果不准确及时打击这些犯罪行为,疫情的有效控制则不可能得以实现。疫情防控期间多发的犯罪行为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配合疫情检疫、隔离等防护措施即涉嫌妨害公务罪的行为;确诊或疑似病例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出入公共场所的行为即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但有一类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不能准确及时地打击此类犯罪,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即隐瞒、谎报疫情,或履职不力、未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等造成疫情扩散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失职渎职行为。



    众所周知,新冠病毒是一种传染性极强的病毒,如果防控工作做得不到位,病毒可能会大面积快速传播。疫情的有效防控不仅取决于我们每个人是否能够遵守疫情防控指挥中心的工作,更取决于负有疫情防控管理、指挥、协调等职责的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导致了疾病蔓延,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普通民众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然而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各地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的人不在少数,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陆续公布了几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但在这些典型案例中却没有一例渎职类犯罪典型案例。正如上述案例那样,对于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行为,往往仅给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似乎并未将直接责任人员是否构成渎职犯罪纳入考虑。疫情期间,类似失职渎职的行为人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疫情扩散或者其他重大损失,除了可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党内处分之外,若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要件,就应当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法相关罪名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主要可能涉及以下几个罪名。

(一)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二点第七项规定: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所谓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备受关注的山东一监狱发生聚集性疫情事件,由于领导班子思想麻痹、管理松懈,加上山东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对任城监狱疫情防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失察失职,使得干警带病入监、疫情迅速扩散。最后,山东省检察院依法对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王文杰以涉嫌玩忽职守等罪名立案侦查。济宁市检察院对任城监狱原党委书记、监狱长刘葆善,任城监狱原党委委员、副监狱长邓体贺以涉嫌玩忽职守等罪名立案侦查。

(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意见》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到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中,传染病防治失职的行为方式主要体现在:从事新冠肺炎防治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如,发现重大疫情应当报告而不立即报告;发现有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可能,应当采取措施而不采取措施;应当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疫情的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而不作监督、检查或者虽作监督、检查却不认真负责。由于上述行为而造成传染范围扩大、灾情加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如果负有新冠肺炎防治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有如上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应该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意见》的出台唤醒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也应当被唤醒。




三、结语



    党纪不能代替国法,应严厉打击疫情期间的失职渎职行为。疫情当前,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导致了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普通民众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的影响范围更广,影响力更大。对疫情防控中不担当、不作为、渎职等问题要严格执行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惩隐瞒、谎报疫情,预防、控制措施执行不力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犯罪。在打击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犯罪中,不说严格治吏,至少也要保证对普通民众和官员刑法适用的公正与平等,在严厉打击普通民众涉新冠肺炎疫情犯罪的同时,也必须严惩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犯罪,不能仅以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了之,否则就很难逃脱“刑不上大夫”的指责。

作者|朱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