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听传输技术助力法院“不打烊”
我国最早有关于采用视听传输技术方式开庭的实践可以追溯到2006年,由于我国司法人才长期不足,我国司法系统对于采用传输技术开庭抱有着极大的热情。尤其是近几年,基于视听传输技术飞速发展,网络技术运用几乎达到了全方位覆盖,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探索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来完成立案、调解、庭审送达等诉讼程序。2017年杭州市成立我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实现相关案件的诉讼程序从立案到庭审再到送达执行都直接通过互联网线上处理。从2017年5月1日试运行至今,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各类互联网案件2.6万余件,审结近两万件。而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探索通过视频直播、微信群等各类方式进行远程庭审,以到达“防疫”“庭审”两不误的效果。
但是,第一,虽然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传输及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9条中有规定到“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但我国并没出台过有关于如何“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庭”的相关规定,使得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庭并没有规范的程序依据。第二,此次疫情发展速度过快,传染率过高,导致直接在法院进行庭审的条件受限,使得许多法院在并未做好充足的准备情况下就仓促决定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庭审。第三,采用视听传输技术方式开庭,创造出了一个虚拟的网络空间,使得庭审跳脱出法庭,整个庭审程序的参与人分处于不同场合,这直接冲击了以传统诉讼模式为基础制定诉讼程序法以及基于此形成的法律精神。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各地线上庭审模式五花八门,诸如网络卡顿、辩护人掉线,被告人找不到庭审路口等事件时有发生。而且采用视听传输技术方式开庭与传统庭审方式相比,本身就存在着辩论不充分、质证不够清楚、程序不严谨等不足之处,这极有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程序正当是诉讼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在司法诉讼中保护人权的基础,故而要在在我国的司法诉讼中采用视听传输技术方式开庭,首先就需要保证视听传输技术方式庭审的程序正当。
二、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庭如何保证程序正当
在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下,采用视听传输技术方式开庭,使得庭审突破了物理上空间的限制,在这个特殊阶段可以很好的缓和“控制疫情”与“维护法治”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但是即使是在这个特殊的阶段也不能为了维护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而抛弃司法的程序的正当性。
(一)规范可采用视听技术方式开庭的案件类型以及条件
就目前情况来看,使用视听传输技术审理的案件,既有小额诉讼案件,也有涉及到“抢劫”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也有涉及83333.38平方公里土地使用权的行政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提审,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再审,耗时近十年之久的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但显然对于对于上文提及到行政案件,其能够被最高院指定再审就说明它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案件,那么对于这类案件进行远程庭审就很有可能出现辩论不充分的情况。
笔者认为基于目前远程庭审技术的不成熟性,宜采用肯定式列举的方式对可以进行远程庭审的案件类型。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尽量将远程庭审的使用控制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上。谨防法院不当扩大视听传输技术方式庭审的使用范围。
另外,目前来看,采用视听传输技术方式开庭的决定权很大一部分在法院手中。笔者认为必须规范视听传输技术开庭的启动程序、限制法院的启动权,而赋予其决定权。也就是说,要启动视听传输技术范式开庭,应当在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方式开庭的的案件中,由诉讼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申请,经双方同意后,再由法院决定是否采用视听传输技术方式来进行远程庭审。
(二)加强视听传输技术庭审的仪式性
程序的仪式性往往是通过程序参与人员的严肃性以及专注性以及投入性体现出来的,故而要加强视听传输技术庭审的仪式性也就是说要加强诉讼参与人员的专注度、投入度等。但由于目前我国采用适应传输技术开庭的方式很不规范,故而导致相对的参与人员投入度以及专注度十分不足。以至于出现诸如法官在宣布开庭后,诉讼当事人却还未上线的情况,以及对于法官提出的问题,时隔半天才回复等情况。
第一,要加强视听传输技术的仪式性首先要规范远程开庭的方式。对于微信群开庭以及电话开庭等方式进行庭审应当被限制,因为这些方式开庭尤其是采用微信方式开庭,很难确保相关人员的投入度,同时这些方式所创造出来的虚拟“空间”的联系较小,很难让庭审程序的参与人员产生其正与其他的同处同一时空的感觉。
第二,要加强诉讼程序参与人员的时间观念。首先,有些仪式之所以起到震撼仪式参与人员的效果,正是应为仪式的所有程序都是在有限的时间限制内展现到人们的眼前的,假若将仪式的时间无限延长,那么仪式所带来的震撼效果将相对缩小。其次,因为采用视听传输技术方式开庭是,诉讼程序的参与人并非真的处于同一空间,而是被一个人造的“空间”联系着,假若不严格控制程序使用的时间,将会造成诉讼参与人员在空间不同一的基础上产生一种时间也不同一的感觉,而这种时间的断裂感将削弱视听传输技术所创造出来的“空间”同一感。最后,时间对于司法诉讼来说还有一些特殊的意义,传统诉讼之所以将庭审环节限定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中,除了限制的庭审的空间,也限制了庭审的时间。在传统的庭审当中,对于法官或者对方当事人的发问,被问人员都只能在当时当地进行作答,法庭并未给参与人员保留时间以期能够思考出一个对其最有利的回答。而在远程庭审当时,空间已经被拉伸到无限大,假如对时间再不加以限制的,很难保证诉讼当事人不会利用这些“时空”去进行销毁证据等之类的行为。
第三,程序的仪式性还展现在程序的不可违背性,故而对于一些违背程序的行为应当设置一定的处罚。例如,对于法官的提问,假若当事人在一定的时间限制内没有进行回答,那么对于该问题就做不利于该当事人的推定。又如,假若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与的远程庭审中来,又无特许情况的话,若是原告,就以原告撤诉处理;若是被告,两次以上则做出缺席判决。
(三)打通视听传输庭审程序转传统庭审程序通道
法庭审理是诉讼程序的核心,在整个诉讼程序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个环节是诉讼双发交锋最激励的换机,故而也是最具有戏剧性的环节。因为整个庭审环节的变量最多,故而在最终的判决决定作出前,应当允许将视听传输程序转成传统庭审程序。但是假如对于任何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审理的案件都允许其转成传统庭审程序审理的话,最终带来的将是司法资源的浪费而非司法效率的提高。相应地为节约司法资源便利当事人,也应当允许采用传统庭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成视听传输技术审理。
(四)建立阻断技术风险的预防机制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远程庭审对视听传输技术的依赖一定会不断加强,那么要防止技术风险转移到司法诉讼当时就必须建立风险阻断的预防机制。
第一,关于保护诉讼程序参与人的隐私权权的问题。在此类问题上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对涉及到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允许采用视听传输技术进行开庭审理。
第二,关于技术中立的问题。笔者认为此类问题的最好解决办法就是,由最高法院牵头研发出一套专门的系统,并要求全国的法院系统如要进行远程庭审都必须使用该系统。要实现此项办法的前提是,法院系统内部能够有专门的研发团队。然而,这样系统的研发肯定对技术人员的专业性,以及研发设备的专业性具有很大的要求,就我国最高法院的现状来看不具有现实性。故而笔者认为此项工作应该交由无关的第三方来完成,并且除了技术研发的第三方外,还需要有另外一个第三方,来对此套系统进行测试,以及监督维护。而这两个第三方都必须对外界保密,以阻挡诉讼当事人向收拢第三方的可能性。
第三,关于系统的安全不被篡改问题。此类问题目前来看似乎永远只能预防,无法根治。而且的预防方法似乎也只能期待技术的发展。故而笔者认为对于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审理的案件要十分注重判决作出前的各方确认环节,同时最好不作出当庭判决。
结语
在我国的司法采用视听传输技术来进行庭审已经算不上什么“新闻”了,但是因为缺少相关的法律文件来指导和规范法院如何使用视听传输技术进行庭审,故而各法院大多各自为政,所采用的远程庭审方式也是五花八门。因视听传输方式开庭与传统庭审方式不同,以致于其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诉讼程序正当,以及因技术本身存在的风险而带来的诉讼风险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但采用视听传输技术方式开庭毫无疑问符合现今国内疫情尚未得到完全抑制的特殊环境。同时,也将免去传统庭审方式所带来的一些非诉讼程序中的负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并且有助于缓解我国东西部地区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特别是在遇到此次疫情这样的全国性突发事件的情况下,线上庭审对于保证司法秩序的稳定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故而笔者认为我国应当更加积极来规范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庭方式,探究线上庭审的正当化程序,而非完全放任司法实践自行摸索。
作者|刘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