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疫情爆发以来,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被迫拉大,网络社交平台成为了公众交流的主要渠道。一方面,某些不法分子为了私人利益打着“言论自由”的幌子散播谣言,试图扩大社会公众的焦虑心理,扰乱社会秩序;另一方面,由于疫情所造成心理焦虑,个人辨别信息真伪的能力有所下降,对于虚假信息予以认同或是转发。因此,在现实中举国上下齐心抗“疫”的同时,网络空间上却充斥着如“用淡盐水漱口可以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板蓝根+熏醋可以预防新型冠状病毒”“吃抗生素能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成都一男子经武汉停留10分钟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等谣言,不仅造成了公众的恐慌,更是阻碍了防疫工作的推进。确实,在网络上自由发表言论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任何自由都必须要受到限制,不加限制的自由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甚至涉嫌犯罪,必将会受到法律的惩治。
一、言论自由的法律依据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为公民有序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提供了立法保障。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人权,指一个国家公民,可以按照个人意愿表达意见和想法的政治权利,这些意见表达不用受政府的审查及限制,也无需担心受到政府报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主要形式和基础,是所有其他形式的表达自由不可分离的条件和母体。没有言论自由,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都无法实现。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说,言论自由使实行民主政治的基本条件,能够推进社会科学文化发展。
二、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
言论自由虽然具有至高的价值地位,但不是无限度的,其自由的相对的。无限制的自由会危害他人的自由和社会的安全秩序,因此,言论自由需要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对公民网络言论内容进行规制,是“以内容为控制对象”原则在立法中的运用,也是我国对网络言论规制所采取的主要形式。对公民网络言论规制的内容,主要有禁止性规定以及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两个方面。
(一)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指明了言论自由的限度在于不损害国家、社会、集团和他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12条第2款: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这些条款科学地概括和规范了言论自由和名誉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即当言论自由权与隐私权、名誉权、知识产权以及社会善良风俗发生价值冲突时,不得以侵害别的权利为代价行使言论自由权。
(二)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网络中的言论自由大多是公民个人的自觉传播,而公民对法律的了解程度有限以及网络传播便捷性等特点导致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极容易侵犯其他公民的隐私、名誉等权利,且一旦造成侵权,会造成巨大的破坏力。除此之外,自由也不意味着公民个人可以将其行使权利所形成的成本转嫁于社会。因此,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公民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自由与责任密不可分。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
1.刑事责任
2020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指出要依法严惩十类违法犯罪,其中对疫情期间造谣传谣如何定罪处罚进行了明确。《意见》中指出,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第2款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中对量刑作出明确规定:出现上述违法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3.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滥用言论自由的公民无疑需要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国家机关对其的处罚也应遵循比例原则。宪政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关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关系应该遵循的一项基本准则,它旨在要求国家权力之行使必须适当、必要、均衡、不过度、符合比例,不得对公民权利和利益造成非法侵犯。因此,对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还需视其法益侵害的对象和程度而定。
三、小结
在现代的民主社会,言论是公民表达意愿、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必要手段和基本工具。从人权的纬度来说,言论自由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工具;从民主的纬度来说,言论自由是维护民主、实现民主的重要途径;从法治的纬度来说,言论自由是实现法治,突破人治的重要渠道。不可置疑的是,言论自由具有极高的价值地位。但是不存在绝对的言论自由,自由应以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前提。与此同时,公众也应理解政府对于言论的适度管控,让渡一定的个人自由权利给国家,才能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保障全体人民群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