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冠肺炎爆发伊始,在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等应对策略的实施下,疫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截至3月19日,湖北新增确诊、新增疑似、现有疑似病例连续两天为零,疫情防控初见曙光,但在此期间,妨害疫情防控的现象层出不穷:澳籍华人返京拒绝隔离外出跑步,叶某驾车冲关拒绝防控检查等等。那么对于所有拒不配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危险的行为,在特殊时期刑法重拳出击是否有其合理根据呢?本文将从刑法的震慑性和谦抑性出发,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执法尺度应与妨害疫情防控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明确犯罪成立标准,强化刑法警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在规定了妨害疫情防控的9类33种犯罪之后规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换言之,涉及《意见》规定的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进行刑罚裁量时,须将疫情期间违法犯罪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对犯罪分子处以较重的刑罚。这一规定的实施,将对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分子和潜在存在妨害防控可能的人群起着重要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或许有人会质疑《意见》所规定的从严惩治的合理性,从行为及其后果的客观危害来看,新型冠状病毒传染性强,潜伏期长,行为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甚至造成疫情不能及时防控,进一步传播扩散,客观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行为人主观恶性来看,在全国一盘棋对疫情严防死守时,行为人置自己与他人的安全于不顾,逃避、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检查,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由此看来从重处罚有着充分的根据。
从司法实践来看,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的首要前提是结合行为人妨害疫情防控的具体情形明确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再予以相适应的刑罚处罚。【案例一】2020年2月2日,叶某驾车途经疫情检疫点时,拒绝检测并用车辆堵住监测点,阻碍民警依法传唤,崇阳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案例二】2020年2月5日,公某饮酒后要求进入设立疫情防控卡口的大港社区,遭到值勤人员的劝返,公某遂辱骂殴打值勤人员致4人轻微伤,新泰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公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上述两个案件中,行为人都是暴力抗拒疫情检查,但最终分别以妨害公务罪和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几类:(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案例二中的社区值勤人员并不属于以上三类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对其暴力抗检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而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对于公众的普遍关切,尤其是在人的需求层次中处于最基础、最核心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吁求,刑法规范必须予以关切回应,从而让刑法“不再是政法阶层施展政治理想的宣言与纲领,而是芸芸众生草根生活的映射与写照。”虽然我国刑法对于妨害公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罪名已经有了详细、充分的规定,但该《意见》的发布紧密结合妨害疫情防控的具体情形,明确规定了何种妨害疫情防控的行为应构成何种犯罪,厘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从严打击,针对性强,能够切实充分发挥刑法的规范、警示作用,使公众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的行为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有了更加清晰地认识,人们可以更好地据此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明确各级权力边界,慎重刑法使用
刑法的谦抑性则要求,即使行为侵害或者威胁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其他社会统制手段能够处理的优先适用其他社会统制手段,而不是立即发动严酷的刑罚。只有在其他的社会统制手段并不充分时才可以发动刑罚,刑法具有事后性和补充性。拒不配合疫情防控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如开头提到的澳籍华人梁某隔离期间外出跑步,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等规定,决定依法注销梁某工作类居留许可、限期离境。梁某并非新冠肺炎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拒绝配合隔离,行为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案中公安机关充分运用了行政处罚的手段对行为人进行了惩处。
而前置法律的优先适用与特殊时期从严惩治,强化刑法的警示作用两者并不冲突。前者强调灵活运用多种手段治理妨害疫情防控的行为,慎重刑法的使用,后者则是强调在其他手段失效,刑法补充适用时,将疫情期间特殊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作为从重的情节予以考量,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
如果没有证据表明私权利的行使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就不能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对其进行强行介入和干预。疫情防控期间,多地小区实施封闭式管理,城镇化高速道路重点区域限制通行,在防控措施颇具效果的同时,要警惕防控人员权力膨胀侵害公民私权利的行为发生。湖北孝感一家三口在家打麻将被工作人员辱骂扇耳光;濮阳村民因不戴口罩被捆墙上;村民擅自设卡拦截“硬核”封路。
种种疫情防控中的乱象,究其根本是防控人员行为准则的缺失,导致了个别防控人员借“权”立威,行为越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将基层防控工作也纳入法治的轨道中来,出台更为明确的基层防疫工作行动指南和细节化的操作规程,依法划定权力的边界、依法保障和尊重公民权利,同时对违反防控规定的行为确立明确的惩戒办法。守好权力和权利的边界,莫让疫情的防线突破了法治的底线。
“法者,治之端也”。战疫时期虽然特殊,但一切防控行为必须以法治为底线。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时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依法防疫关键在于将基层疫情防控纳入法治的轨道,灵活运用多种手段治理妨害疫情防控的行为,前置法律优先适用,警惕权力膨胀侵害私权利,从而凝聚民心赢得理解和支持,与此同时充分发挥刑法作为行为准则的震慑性作用,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尽快夺取战役的胜利。
作者|莫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