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治理研究系列】关于疫情中“临时”困境儿童权益保障的建议

发布者:高地发布时间:2020-03-28浏览次数:26

    新冠肺炎一“疫”,举国上下齐心应“战”,最大程度地减少了疫情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在此期间,值得深层次关注的是因疫情导致的儿童临时监护缺失问题。一方面,儿童是家庭的希望,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对儿童的成长和发展进行保护不仅是家庭义务,也是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为应对今后类似因公共卫生事件而造成的儿童临时监护缺失问题,应及时结合当下经验制定更为细致、有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从“困境儿童”的概念及权益保障入手,将临时监护缺失的儿童纳入“临时”困境儿童类别,从法律角度建立相应的规范指引,以期完善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儿童权益保障体系。


一、疫情中的“临时”困境儿童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注受疫情影响的儿童群体。2020年2月23日,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特别提到,对因疫情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困难儿童、重病重残人员等群体,要加强走访探视和必要帮助,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党和国家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20年2月28号,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6号)以及3月6号,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均明确指出地指出了因家人被隔离收治而无人照料的儿童,以及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并要求组织开展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帮助。特别是在2020年3月14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国发明电〔2020〕11号),专门针对“包括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确认感染、疑似感染或需隔离观察,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防疫抗疫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这些政策措施,为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提供借鉴参考的同时,也需要结合当前经验及时总结改进。

疫情初期,两类临时监护缺失的案件表明,儿童在疫情危机中面临着极高的隐形风险,应当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点。一类案件是监护能力薄弱的家庭,因疫情导致监护缺失。例如,2020年1月24日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华河镇鄢家村人鄢某因疑似新冠肺炎被隔离,其17岁四肢瘫痪患有脑瘫的儿子独自在家6天,并在1月29日去世。2020年2月24日,湖北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街道办事处铸一社区内,网格员在入户排查时发现,71岁老人谭某华在家中死亡,留有一名五六岁的男孩独自在家。另一类则是监护能力正常的家庭,因疫情导致监护缺失。例如,在内蒙古磴口的一个普通家庭,父母都是公职人员,需要参加当地抗疫防控工作,只有一个6岁的哥哥在家独自照顾4岁的妹妹。


二、“临时”困境儿童权益保障的重点问题

前述两类案件较为典型的揭示出疫情之下儿童权益保障的重点问题:

一是物质保障的不足。对于第一类监护能力薄弱的家庭而言,大多数面临着物质生活方面的匮乏,加之因疫情使得个别家庭失去赖以生存的谋生渠道,导致家庭在短时间内无法得到足够的物质保障,特别是防疫物资的紧缺。

二是心理健康的影响。儿童是社会生活中一个非常特殊的群体,有着独特的身心特点,心智尚不成熟。疫情的负面信息以及有效监护的临时缺失,其累加效应会严重影响儿童的心理健康。尤其针对失去至亲的儿童,造成的心理创伤应当及时予以关注。

三是疫情后期的恢复。虽然儿童没有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中,但是作为一线工作人员的子女,监护的临时缺失造成生活和学习方面的诸多问题。由于疫情前期儿童权益保障的力度不够已经出现了不良后果,疫后重建不仅要恢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也要及时追踪研究受疫情影响的儿童并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


三、构建“临时”困境儿童权益保障体系具体建议



应对儿童的临时监护缺失问题,需要借鉴已有的困境儿童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并结合疫情防控的特殊要求,为“临时”困境儿童提供及时、长期的帮助。2016年6月1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其中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意义上的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情况。因疫情所致临时监护缺失的儿童,其面临着遭受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困境”,但是这种监护的缺失又是暂时性的,因而可以归入“临时”困境儿童的范畴,利用已有的困境儿童保护体系,为其提供及时的救助。结合前述已经颁布的相关规定以及疫情防控经验,针对“临时”困境儿童现有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推进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首先,及时更新困境儿童信息台账。疫情初期的案例表明,留守儿童及残疾儿童的家庭本身存在监护能力薄弱的问题,需要特别予以关注。在日常信息管理过程中,困境儿童信息台账的建立是基础,而在疫情期间,着重要求信息更新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因此,除《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中所涉及的政府部门及基层社会组织等工作人员主动到户采集信息外,还可以建立家长联络机制,要求紧急情况下监护人主动申报信息,针对可能出现临时监护缺失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

其次,重点保障紧缺物资及资源供给。在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方面,仅仅依赖原有的困境儿童救助体系并不足够,防护疫情的医疗物资及资源同样需要补充供给。例如,为阻断病毒传播,提供口罩等防疫物资并组织上门消杀;为诊治儿童病患,搜集、上报相关信息并安排入院治疗。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应针对不同情况下所需的不同物资,考虑儿童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生理状况,有针对性的提供生活保障。

最后,细化社会监护具体内容及标准。根据湖北脑瘫儿死亡的调查报告,“对鄢某虽每日均有照料,但有关干部没有做到尽心尽力、尽职尽责”。这表明原有监护人与临时监护人的监护标准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尤其对于本身患有疾病的儿童来说,如何进行有效监护更是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因此,因疫情等突发事件所造成的临时监护缺失问题,应当事前对社会监护具体内容及相关标准进行细化规定,并组织工作人员通过培训学习的方式学习专业知识,提升专业素养,实现儿童的专业化保护。

作者|李川、刘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