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最高检于2020年2月19日发布了《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的案例一就是从重处罚的典型: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l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20年1月23日,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决定于当日10时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但在宣布封城后的10余小时里,湖北省嘉鱼县的尹某从事客运业务,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驾驶九座小客车接送乘客往返武汉、嘉鱼两地。2月4日,尹某被确诊新冠肺炎,此后与尹某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2月5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对尹某某案进行立案监督,嘉鱼县公安局于同日对尹某某立案侦查,并对其监视居住。2月10日,嘉鱼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11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尹某某提起公诉,嘉鱼县人民法院经以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全面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刑法必须当仁不让。在适用刑法战疫的过程中,应当考量以下几点:
一、追求刑罚的及时性
刑罚的及时性,是指专门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正当、合理、迅速处理刑事案件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地交付审判,以便尽早确定其刑罚并交付执行。追求刑罚的及时性,就是刑法在疫情防控期间“严”的体现。刑法是我国唯一规定了犯罪和对犯罪惩罚措施的部门法,是最严厉的法律,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刑法应当该出手时就出手,依法迅速地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近代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过,刑罚的有效性不在于它的严酷性,而在于它的及时性与必定性。及时性的好处在于彰显刑法的威信,更好地发挥刑法一般预防的作用。对犯罪人而言,实施犯罪就应当及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是刑罚确定性的必然要求;对于无罪者而言,及时审判可使其不再受到追究,还其清白,因而使正义得以再现。
封城期间,武汉人民为了避免疫情扩散至全国,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在本文的引入案例中,尹某当时已明知武汉的管控措施,但为了谋取个人私利,无营运证两次驾车载客往返于嘉鱼、武汉(疫源地),非法客运,不仅自身被确诊,还给他人造成了极大危险,致与其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引起按照甲类传染病防控的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故法院依法对其从快从重处罚。从这一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尹某从立案到批捕、起诉、判决共计6天时间,并且是当庭宣判。司法机关采用速裁程序,在保障其辩护权的前提下,依法对其作出裁判,体现出疫情时期刑事案件处理的高效和公正。追求刑罚的及时性,在尽短时间内回应民众期待,有利于强化民众有关有罪必罚的认知。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2020年2月6日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个意见指出,“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根据“两高两部”的规定,一些地方迅速建立了涉疫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走快速通道,由专人负责办理涉疫刑案,这些举措均体现出对刑罚及时性的追求。
二、不能片面追求从严从重
不同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非典”时期发布的《解释》,《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无疑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一方面的具体体现。但在严打的同时,仍要坚持罪刑法定,不能过于追求从严从重的刑罚效果。
基于上述尹某客运一案,有人曾提出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办理。但结合违法行为时间和行为后果,无论是犯罪主体还是犯罪行为均不符合“两高两部”指导意见中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规定,而更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我们也可以看出,检察院最终确实对尹某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起诉至法院。
对比这两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规定的重罪,起点刑就是三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还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实践中对该罪名的适用应该从严把握。适用该罪名,对被告人的惩处虽然可以更加严厉,但不能为了片面追求从严从重效果而人为地拔高适用重罪罪名。从严的政策绝不意味着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摒弃,罪刑法定原则之于刑法始终是不可逾越的藩篱,它守护着刑法良知和正义,越是在特殊时期,就越应该坚守。
三、轻微违法宽以待之
基于新冠肺炎历史罕见、传播性广的特点,此次疫情中所出现的犯罪,可以称之为紧急情况下的犯罪。而在紧急状态下,人性很难经得住道德检验。因此,疫情中所出现的违法犯罪,特别是疫情严重的地方所出现的犯罪行为,必须区分轻重,适用不同的应对措施。在面对态度恶劣却未必违法或轻微违法的公民时,应当多些理解,尽量宽以待之,避免使公民遭受疫情和刑罚的双重打击。
针对同样危害社会的行为,一些主观恶性较小的人,可以考虑教育或者行政处罚为主。例如对编造传播谣言者,如果是老年人从非官方主体推送的微信推文、小程序里获知谣言并进行传播的,且主要是基于提醒亲友注意防范的目的而实施的话,由于老年人鉴别力较弱,无力区分真假,一般不应考虑刑罚处罚。此外对于一些在外务工、求学等生活困难的原因而违反规定离开疫区,但仅仅只是违反相关规定而没有造成疫情传播后果的人,即便行为人态度恶劣,也尽量不要作为犯罪处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来处理即可。如果将未必违法或仅有轻微违法的人员依照刑法处罚,定性为罪犯,那么在现有社会资源恒定的前提下,就会让疫情防控所需的现实或潜在人力、物力、司法资源消耗在实际无足轻重的行为上,而忽视了真正需要动用刑法去防控治理的危害行为。在疫情期间,各项成本都在上升,司法资源也非常珍贵,刑法反而应该“爱惜羽毛”,坚持“罚当其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不问原因一律“顶格处罚”的思维和行为倾向。
结语
疫情来临,刑法必须当仁不让地为人民保驾护航,司法工作人员也应当准确把握法律界限,既要“严”,使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应有惩处;又要“宽”,避免出现打击范围的扩大化等问题。在面对同为疫情所困的游走于违法边界的公民时,首先要具备同理心,对于其可能出现的不理解、不配合行为,多一些柔性,多一些说理和人文关怀,而不是披上强大权力的外衣,佩戴刑法的利剑,在经手案件时第一时间将剑刃拔出,对准特殊时期焦躁恐慌且权利被严重弱化的公民。毕竟,面对这样一场灾难,没有人是一座孤岛,谁又不是受害人呢?
作者|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