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1日晚,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主讲的“民法典对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在线学术讲座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东南大学法学院黄喆教授主持,100余位校内外老师、同学参加。整场学术讲座持续两个小时有余,石教授辩博通幽,理析毫分,以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为核心,详细解读了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规范内容、相关制度及其适用前景。
一、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
这一部分主要讲述了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项下合同解除的分类、期限、通知以及后果四个方面的具体规定和变化。首先,合同解除制度坚持法定解除与协议解除的分类原则,其中,法定解除项下新增“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的条款。其次,在解除权的行使时限规则上,除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期限届满之外,新增兜底性质的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再次,在合同解除的通知规则上,第565条规定“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其中“自动解除”的规定是前所未有的巨大突破。最后,在解除的效果上,一方面,依据第557条第2款“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可以得知“终止”是“解除”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依据第566条的规定,民法典明确了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之间的兼容性与并置性。另外,将“当事人可以要求”修订为“当事人可以请求”的非实质性修改实质上与请求权基础的规范要求相适应。
二、第580条第2款的解读
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承继《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新增的第2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这一新增条款成为了理论界的争议焦点。
首先,关于本款渊源的解读。本款最初出现在2017年中国法学会民法典合同编专家建议稿(王利明教授主持)中,继而被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第353条第3款。追而溯之,该条“违约方申请解除条款”来源于最高院公布的判例“南京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同时,《九民纪要》第48条也有对于“违约方解除权”的相关规定,但该条中使用的“恶意违约”等概念比较模糊、难以判断,因而并不恰当。
其次,关于合同编二审稿“违约方申请解除权”的争议与回应。《合同法》第110条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的规定在性质上属于抗辩权,适用于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却拒绝行使解除权,而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却无法申请解除合同的“合同僵局”状态,尽管债务人能够对抗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但无法消灭合同关系。因此,依据该规定,在合同出现永久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无法从合同中摆脱出来,从而成为立法漏洞所在。
再次,关于“解除”与“终止”的解读。合同编二审稿所谓“违约方申请解除权”的条款的目的在于解决合同履行不能情况下合同关系的终止,但却被误置在合同解除的框架下,引起大量不必要的误解与质疑,更为不幸的是,这一申请解除权的本质是司法解除,解除与否应当由法官审查和判断,却被错误地简称为完全背离其内涵的“违约方解除权”。民法典最终正确地将这一问题从合同解除迁移至合同终止下,并用中性的“终止”代替具有强烈色彩的“解除”,从而有效应对了“合同僵局”现象。
三、相关制度的探讨
这一部分主要探讨了第580条第2款与司法解除、重大事由终止、双务合同的风险负担以及解除与终止的区别。其一,第580条第2款延续了情势变更制度中司法解除的理念,有利于防止当事人滥用解除权。其二,重大事由终止作为德国法上的规则,其关键在于“考虑个案全部情况并在衡量双方利益后,不能苛求行使终止权的一方当事人将合同关系继续到约定的终止时间或继续到终止期间届满之时,即存在特别事由”,往往适用于继续性债之关系中。但“重大事由”在司法上欠缺具备可操作性的精准界定,并且会与情势变更等既有制度引起混淆,立法协调成本极高。其三,在我国法语言的情境下,解除是合同终止事由之一,合同终止并不涉及溯及力问题,而溯及力问题在合同解除中得到解决。其四,民法典规定了双务合同风险负担的原则,但并未规定相应地法律效果,也即发生意外风险时,一方当事人免除合同义务,但是否终局的消灭合同关系尚不清晰,而第580条第2款则可以解决此问题。
四、第580第2款适用前景展望
第580第2款关于“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立法意旨在于强调终局性的履行不能,进而限制其适用范围,防止其滥用,但却人为的导致了其与合同解除制度在适用上竞合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与第580条第1款第(三)项“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第563条第1款法定解除权以及第2款继续性不定期合同的解除三方面。与此同时,对于本款的具体适用条件,例如是否需要区分何种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等尚需一定的探讨。
讲座最后的提问环节中,师生踊跃发问,石佳友教授对师生们的问题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解答,并就民法典中的其他热点问题给予了相应的回应。石佳友教授关于合同解除制度深入浅出的讲解,令在线听众受益匪浅。黄喆教授在总结时提出民法典作为系统工程已经建立起来,因此,各位同学应当具备体系化思维,从整体上把握民法典的相关内容。本次讲座获得圆满成功。
文字|谭效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