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善读书会第八期暨《民法典》研习第二期·物权编、合同编(上)

发布者:高地发布时间:2020-06-19浏览次数:34


    2020618日晚1830分,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学生自发组织的至善读书会第八期暨《民法典》研习系列第二期·物权编、合同编(上)在线上成功举办。此次至善读书会正是基于20205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推出的特色系列专题,旨在促进东南学子对《民法典》的深入学习。现推出本期内容精撷,以飨读者。

  

    本期读书会由侯英伟同学担任主持人,李语嫣、孙卓同学担任导读人,杨旭同学担任问题记录人,单平基老师担任主评议人并邀请对该主题感兴趣的师生加入读书会现场。

  

    在上一期读书会中,李语嫣同学就《民法典》物权编土地经营权和居住权部分进行了解读。本期继续由李语嫣同学对《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领域进行导读。在担保物权领域,李语嫣同学先后介绍了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范围的扩大”“第三百九十五条调整可抵押财产的范围”“第四百零四条关于动产概念的界定”“第四百零五条抵押不影响租赁的规定调整”“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转移规定调整以及第四百一十六条超级优先权等亮点内容。

  

    在探讨第四百零四条动产概念的界定时,杨旭和孙卓同学认为该条是由《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衍生而来,应当仅是对于动产浮动抵押问题进行规定。李语嫣同学则认为《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不仅仅限于动产浮动抵押,还包括其他动产抵押问题,并阐述了一般买受人与特殊买受人在此点上的区别。思维发散,引人遐思。

  

    在探讨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转移规则时,引发了同学们激烈的思辩,关于抵押财产转移的后续救济手段是依据物上代位性还是物的追及效力产生了不同的见解。在一次次观点交互后,孙卓同学将目光锁定在《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权不受影响的表述上,以抵押权依旧存在为基础,阐述了自己的见解,发人深省,即本条规定可能实现了由原来的物上代位性的救济转变为由物的追及效力进行救济的方式。在探寻真理的过程中,同学们受益匪浅。

  

    在探讨《民法典》新增条款第四百一十六条超级优先权时,法条表述晦涩难懂,导读人李语嫣同学用浅显易懂的卖鼠标的例子启发大家理解法条内容,并配以权利与法律关系图进行解读,进而扩展至动产浮动抵押领域的应用,生动形象。后续还有同学提出当该动产买受人再次以该动产进行担保,若出现两个超级优先权时,又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这都是值得我们进行深入思考的。


  


    此次读书会重点探讨了《民法典》担保物权领域相关问题,除上述问题外,还包括第四百条简化抵押、质押合同一般条款”“第四百一十五条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的调整等。通过两次《民法典》专题读书会,同学们都表示自己成长了许多,相关知识体系日渐牢固,并在读书会尾声提出了一些优化建议,彼此促进对《民法典》的全方位深入学习。最后,本期至善读书会带领大家熟悉了《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领域的内容,同时,我们欢迎每一位对阅读、思辩感兴趣的同学加入至善读书会,让我们《民法典》研习系列第三期再见!

  

|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