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4日晚19点,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学生自发组织的至善读书会第十期暨《民法典》研习系列第四期·合同编(上)在线上成功举办。此次读书会围绕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典》而展开,旨在促进学生对《民法典》的深入学习。现推出本期内容精撷,以飨读者。
本期读书会由李语嫣同学担任主持人,孙卓同学继续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进行导读,谭效勤同学担任问题记录人,单平基老师担任主评议人,对该主题感兴趣的师生10余人参加了读书会。
在本期合同编通则部分,孙卓同学继续介绍了“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情形下的合同追认”“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份额确定的规定”“第五百二十二条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情形”以及“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基于自身利益代为履行的规定”等亮点内容。
在探讨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情形下的合同追认”时,就新增部分“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表述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如甲乙有长期合作关系,经常接受对方送来的货物。某日丙无权代理甲向乙订货,乙径发货,甲见是乙发来的货物便收下,这个是否属于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范畴,引发同学们深思。杨旭同学认为应以实质主义去探索甲的真实想法,后作出相关认定。谭效勤同学认为此处的“接受”应当视为一种“接收”状态,是一种准法律行为的体现,并不能直接认定为对合同的追认。
在探讨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份额确定的规定”时,孙卓同学提出有关表述“相应的享有债权人的权利”是基于追偿权还是法定代位权(法定的债权让与)索要超额履行?抑或是两者均可适用?经讨论后,大部分同学认为需要在个案中进行权衡,并且从两种权利的目的来看,两者是统一的,法定代位权可视为辅助追偿的权利。
在探讨第五百二十二条“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情形”时,鲍蓉蓉同学与谭效勤同学提出法条中“违约责任”是否包含解除合同的权利,孙卓同学认为针对本条应作一种限缩解释,不应赋予第三人过多的权利或义务,并且从合同目的的角度来看,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对第三人也无实质意义。
在探讨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基于自身利益代为履行的规定”时,杨姝婧同学以父母、养父母帮子女还债为例,提出对“合法利益”表述的探讨。杨旭同学认为就父母、养父母为子女还债而言,未必会基于本条进行法律适用,第三人对外偿债时,债权人也无需考虑其是否基于合法利益,关键问题在于偿债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处理。孙卓同学紧接着在本条基础上,结合《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了担保人基于自身利益履行担保责任,获得原债权人的债权让与时,是否可以基于此对其他担保人行使债权的问题。大部分同学均认为这里属于一种“投机”行为,并不能视为合法利益,不可以担保行为之形,行侵害其他债务人利益之实。
本期读书会继续探讨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相关问题,除上述问题外,还包括“第五百一十二条电子合同履行的规定”“第五百二十条连带债务的履行与消灭”等。通过四次《民法典》专题读书会的系统性学习,同学们表示至善读书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民法典》研习交流平台,每一次意见交互让大家学会从多视角思考问题,提供许多论文写作进路。最后,本期至善读书会继续带领大家熟悉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内容,让我们《民法典》研习系列第五期再见!
文字:杨旭、孙卓
排版:谭效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