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9日晚18点30分,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学生自发组织的至善读书会第九期暨《民法典》研习系列第三期·合同编(上)在线上成功举办。此次读书会围绕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典》而展开,旨在促进学生对《民法典》的深入学习。现推出本期内容精撷,以飨读者。
本期读书会由徐明珠同学担任主持人,孙卓同学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进行导读,侯英伟同学担任问题记录人,单平基老师担任主评议人,对该主题感兴趣的师生10余人参加了读书会。
在合同编通则部分,孙卓同学先后介绍了“第四百六十四条身份契约的准用”“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第四九十六条格式条款”以及“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规定”等亮点内容。
在探讨第四百六十四条身份契约的准用时,就身份契约的广义与狭义表示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其究竟是仅基于身份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情形在没有规定下可以参照本编适用,还是可以延伸到与之身份相关特定性质行为都可以参照,值得探讨。同时,李冉同学还提出有关“假离婚”的这一虚伪表示在法律实务中是否可以结合本条适用的问题,引发同学们深思。
在探讨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时,杨旭同学认为本条类似于一个“兜底条款”,对于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首先优先适用与之债权债务关系相关的法律,当在没有规定时,可以考虑适用本编的相关规定,从体系上来看,该条对于解决一些模糊概念的法律实务问题,有着实质性的帮助。
在探讨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时,杨姝婧同学提出关于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一种对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还是针对履行利益而言的损害赔偿问题,一度将读书会推向思辩高潮。孙卓同学认为两种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并列举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戴雪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来说明预约合同的磋商性义务。谭效勤同学表明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有其限度,不应强制要求双方当事人进行缔约,违反预约合同,可要求违约人承担寻找替代第三人缔结类似合同的相关费用。
在探讨“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规定”时,针对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产生了不同的观点。李语嫣同学认为,从本条的内部逻辑来看,因合同中与履行报批等义务性规定仍然有效,所以报批条款实际存在于合同当中,并结合本条逻辑连贯性来看,其应属于一种约定义务。孙卓同学认为,尽管合同中与履行报批等义务性规定存在,但其实质上是依赖于法律的强制性才得以存在合同之中,因而从实质性上来看,其应属于一种法定义务。
本期读书会重点探讨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相关问题,除上述问题外,还包括“第四百七十一条合同的订立方式”“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等。通过三次《民法典》专题读书会的系统性学习,各位同学都表示加深了对《民法典》的理解与学习,解决了许多关于《民法典》中存在的困惑,独具风格与特色的至善读书会《民法典》研习系列专题使人受益良多。最后,本期至善读书会带领大家熟悉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内容,让我们《民法典》研习系列第四期再见!
文字:杨旭、孙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