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外聘教授常聘制顺利推进之七:李友根教授研究生《经济法》课程圆满结课

发布者:高地发布时间:2020-08-22浏览次数:1499


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南京大学法学院原院长、博士生导师李友根教授作为我院外聘教授为2019级硕士研究生讲授《经济法》课程。本门课程以“Zoom视频会议软件”为平台进行线上教学,共分为案例研读与研究方法、经济法总论、消费者权利、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经济法上的责任和案例研究论文写作六个专题。

李友根教授以其儒雅谦和的学者风范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在课堂上旁征博引、循循善诱,带领同学们深度研读经典案例,在学术交流中碰撞出思想火花。课后同学们纷纷表示如沐春风,受益良多。



第一讲:案例研读与研究方法


在研讨“王跃文反不正当竞争案”时,李友根教授让同学们分别从原被告双方律师、中级和高级法院法官以及学者三个角度来思考案例所反映的问题。针对同学们关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作者个人能否作为市场准入主体、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姓名权与著作权之间如何衔接等问题,李教授一一耐心解答。

此外,李教授还从该案被告的角度,提出四点值得思考的问题:湖南王跃文为何起诉叶国军而不起诉河北王跃文?将叶国军列为第一被告是否符合民诉法上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从事活动的能力如何判断?法律对不同主体所应具备的资格有何调整方式?在梳理该案的裁判思路与逻辑时,李教授认为在逻辑上应按照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是否为经营者、原告是否为商品生产者、作品是否为商品、文化市场是否属于市场的顺序来判断。而在判断过程中,应当遵循被告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被告行为的主观性、作价署名对消费者的影响的逻辑顺序。


第二讲:经济法总论专题



本讲伊始,李友根教授通过对比“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案”“宜昌市妇幼保健院诉宜昌市工商局案”适用法律的不同,引出经营者的认定标准问题。经济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的判断标准不同于民法和商法。司法实践中,在判断公立医疗机构是否属于经营者时,法律的适用也存在差异。李教授以人的多重角色属性为引阐述了法律主体理论。

此外,李教授通过分析市场机制的原理,讲述了经济法的任务,并以“囚徒困境”理论来解释市场的固有缺陷,而经济法的任务便是弥补这种市场缺陷。最后,通过讨论“公司法规定出资资产不得低估作价”这一规定,李教授阐释了“理性经济人”这一概念,同时指出并非所有的市场主体都是理性经济人。经营者和消费者作为经济法的主体,由二者之间信息不对称、诉讼能力存在差异等原因,消费者通常处于弱势一方,因此经济法通常给予消费者倾斜性保护,赋予消费者特殊的保护性权利,而对经营者的权利加以限制。


第三讲:消费者权利专题



本讲中,李友根教授列举了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解释了何为权利类型化,并引导同学们根据权利性质对消费者这一身份所特有的权利进行识别。

消费者知情权

李教授通过解答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是否重合与对等的问题,引出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告知义务之间的关系。李教授认为,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旨在保护消费者的知情利益,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下的一种附随义务。其次,李教授还从“农夫山泉有点甜广告案”出发,对知情权的内容和告知程度展开讨论。

消费者反悔权

李教授从一则会议销售的小案例引出消费者是否可以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行使反悔权的问题。他指出,按照既有的理论观点,消费者的反悔权是基于双方谈判地位不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形成受阻和买卖双方的共盈理论形成的,但这些理论并未真正解释反悔权的正当性。同时,李教授认为消费者可以选择多种救济模式来行使反悔权,比如后果自负、冷静撤回、基于适当性原则让对方负责、基于民法上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法律上的强制等。

获得消费权与经营选择权

在研读“北京衣冠不整案”后,李教授提出两个问题:该案中的周某是否属于消费者?他的何种权利受到侵犯?李教授认为,经营者在行使选择权时应具备必要性、合法性、公开性和合理性,即其选择的标准应当公开且与消费活动的性质相适应,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此外,李教授还以“更换护士案”为启示,阐释了消费者的权利限度。

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李教授结合“五月花案”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8条阐释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关于公民在公共场所受到损害如何救济,李教授指出,在立法论上有社会救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公共场所责任保险等对策。针对同学们提出的公平责任如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公平责任是否会被滥用等问题,李教授也一一作出了细致解答。

消费者评价的权利问题

李教授结合《消费者法》第15条和第17条,提到消费者具有对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评价的权利。同时认为,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来看,经营者在宣传活动中应如实宣传过去消费者对其的评价。此外,《电子商务法》第39条也规定了电商平台有保护消费者评价权的责任。


第四讲: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专题


本讲中,李友根教授围绕经营者权利与民事主体权利的关系以及经济法框架中的经营者权利两部分展开讲授。

在研读“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纠纷案”时,李教授指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通常分为法定主义、一般条款主义和折中主义。法定主义在理论适用上有不合理性的缺点,一般条款主义具有滥用权力的弊端,而折中主义则结合上述理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类认定,即盗用他人吸引力的行为、虚增自身吸引力的行为、减损他人吸引力的行为三种类型。

此外,李教授分析了“安徽关闭产业政策案”中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并结合实践中各地产业调整的做法来探讨宏观调控措施的法治要求。李教授指出,政府对市场进行规制旨在弥补市场的不足,但政府的规制也会带来理论和现实的弊端。


第五讲:经济法上的责任专题



    本讲伊始,李友根教授首先从法律责任的性质和类型两方面阐释了法律责任的基本原理,从而引出《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其次,李教授对大陆法不承认惩罚性赔偿的传统进行了阐释,并结合我国的民间传统、经济社会背景、相关法律制度的突破、多倍赔偿制度的强化等方面来梳理我国引入惩罚性赔偿的过程。我国在完善多倍赔偿制度的基础上,在《侵权责任法》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其仅适用于严重产品侵权行为;新颁布的《民法典》规定了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的责任,但该责任似乎与法律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完全相符。李教授认为,从经济法上来看,召回责任侧重于预防损害风险的发生,其在性质上也属于一种市场经济活动风险,在利益维护上并不局限于特定的人或群体,而是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


第六讲:案例研究论文写作专题


    本讲中,李友根教授首先阐释了案例研究的必要性,尤其强调法科研究生应注重对司法案例的研读,并指出最高法所颁布的指导案例在司法裁判中的重要作用。此外,李教授还结合同学们未来毕业可能从事法官助理、律师助理等法律职业来谈实际工作中案例研究的重要性。其次,李教授认为在进行案例研究论文写作时,应按照确定研究领域、确定研究主题、对案例进行检索与摘录、搭建论文框架与撰写导论、文章的写作与完善五个步骤来完成,并表示要学会挖掘社会现象中的理论性问题。最后,李教授还介绍了案例检索和文献搜集整理的方法,并阐释了不同层级案例的区别。


《经济法》课程虽然只有短暂的十二周,但通过研读经济法的经典案例,同学们在李友根教授的耐心讲解中深受启发。除国内的司法案例外,李教授还带领同学们研读了美国最高法院经典判例——“洛克纳诉纽约州案”,既提升了同学们法律英语的运用能力,又培养了比较研究的学术思维。

疫情无情,人间有爱。值此疫情特殊时期,东南大学法学院再次感谢李友根教授对我院发展、对我院研究生课程一如既往的热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