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学会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会首届理论研讨会顺利召开

发布者:高地发布时间:2020-12-30浏览次数:2661

2020年12月27日,由江苏省法学会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会主办,东南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承办的江苏省法学会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会首届理论研讨会在南京召开。江苏省政协副主席、法学会会长周继业、东南大学党委副书记任利剑、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马长山、江苏省法学会秘书长潘巍、江苏省法学会研究处处长曹联合、东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毛惠西、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艳红、东南大学社科处副处长王禄生、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科大讯飞司法事业群副总裁雍文渊等来自江苏省内外理论与实务部门的代表共计三百余人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研讨会设白皮书发布、主旨发言和分会场研讨环节。


白皮书发布


在《网络数据爬取法律问题研究白皮书》发布会环节,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主任刘艳红教授围绕域内外网络数据爬取的典型案例、网络数据爬取的民事、刑事、行政规制和网络数据爬取的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介绍。此次白皮书的发布回应了立法和司法中共同折射出的网络数据爬取中的法律难题,对网络数据爬取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类案整理和法理分析,发掘网络数据爬取中的法律风险,从而形成体系化的网络数据爬取法律问题处理规则,平衡了数据安全需求和产业发展需求,给数据流通共享保留更大空间,为立法、司法以及企业合规提供了有益参考。



主旨发言


主旨发言环节由东南大学社科处副处长王禄生研究员主持。



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马长山教授以《智能时代法治的三大核心命题》为题发言。马长山教授指出,智能时代法治的三大核心命题为数字正义、数字人权和人机互动。首先,数字鸿沟、算法黑箱、算法偏见和信息茧房等现象导致数字正义日渐凸显。其次,智能时代脑力替代与生存发展的数字化,重塑了人权形态,权利发展的数据信息生态推动了人权的数字化演变,信息时代的社会解组突破了既有人权保护逻辑。最后,人机关系中出现了主体与客体的角色转化倾向。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郑戈教授以《智慧法院与未来司法》为题发言。郑戈教授指出,尽管在线争端解决机制(ODR)和在线法院已成为一种全球现象,但中国在构建“智慧法院”系统方面却独具特色。中国智慧法院建设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是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信息技术并未改变我国法院的科层化管理方式,而是通过精准配置司法资源和优化绩效考核而强化了法院内部的科层化管理。二是智能技术通过高效精准的类案检索、类案推送和案件比对强化了司法判决的形式品质。从总体上说,中国智慧法院建设的经验显示了法律与技术之间的深刻互动。技术将把法律带往何方,取决于对法学根本问题的思考以及基于这种思考而做出的选择。



科大讯飞司法事业群副总裁雍文渊以《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实践与思考》为题发言。雍文渊副总裁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感知智能应用逐步成熟,感知智能助力庭审记录方式改革、图像识别技术助力制卷提质增效、感知智能数据积累助力认知智能发展,认知智能应用稳步持续发展,AI辅助问话指引等人工智能产物在司法实践中实现了落地转化。但司法规律和司法的特殊属性,决定了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定位只能是辅助而无法替代。



下午的会议研讨围绕智能时代的治理变革与理论创新、智能时代的法律变革、智慧司法理论与实践和智能时代的数据治理问题研究四个主题在四个分会场同时举行。

  

分会场一:智能时代的治理变革与理论创新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以“智能时代的治理变革”为主题,由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马长山教授主持。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戚湧教授以《技术与法律:区块链技术赋能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为题发言。戚湧教授对区块链在知识产权领域发挥的创新作用进行了强调,他指出当前不管是区块链还是知识产权都是国家热议的话题,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问题。他强调当前知识产权存在“确权难”“用权难”“维权难“三难的保护困境,而区块链具有赋能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优势,并介绍了南京理工大学以“苏货”链为依托开展区块链+知识产权创新开发的探索思考。

随后,与谈人东南大学法学院胡朝阳教授简要点评了四位发言人的发言,认为各位发言人的发言可以总结为:技术与法律的同与异。他指出技术和法律有相同的功能,可以解决不确定社会下确定性的寻求问题,寻求良法善治。但同时技术使用,也同时面临着价值的取舍。



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学院副教授龚乐君副教授提出,法律是为达到治理的效果而制定的生活中基本行为的社会规范。对于我们而言,按照法律规范使得生产力得到极大提高。智慧治理与智慧医疗相类似,利用数据的挖掘,实施精准治理,达到更好的治理效果。



第二单元以“智能时代的理论创新”为主题,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教授主持。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镭以《弱人工智能时代智慧法治中的权力与权利》为题发言。张镭教授指出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带来了便利和变革,但同时存在风险。在法律层面上,需要解决信息茧房、个人信息数据安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安全和秩序风险等问题。


随后,与谈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治研究院张鹏研究员认为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学是未来法学的发展方向,发言人的四个选题全方位涵盖人工智能法学研究议题。人工智能辅助立法的可操作性,是值得深挖和继续探讨的问题。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郑戈教授表示本轮探讨的每篇论文非常有针对性,他认为技术上新的动向是值得关注的。同时,他指出孟波博士在立法层面上区分信息和数据,并予以法律上地位的确立,对未来立法思路而言非常关键。




会议最后,东南大学社科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王禄生研究员作总结发言。王禄生研究员指出本次探讨给大家带来很多思考问题的新角度和新观点。譬如私主体具备准的公权力、公权力的隐形让渡、人工智能辅助立法的问题等,给大家带来很多新的思考空间。


分会场二:智能时代的法律变革

第一单元以“智能时代的部门法变革”为主题,由江苏省司法厅12348协调指挥中心王兆证主任主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裴炜副教授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刑事司法的分离与融合》为题发言。裴炜副教授阐述了刑事司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与民商事或行政领域规制的逻辑差异,集中表现在知情同意原则、合目的性原则、特殊主体保护制度和信息出境审查制度四个方面。因此,不但需要在一般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上设置例外,而且需要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从而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与刑事司法制度的合理衔接。


随后,与谈人东南大学法学院陆璐副教授首先对以上几位发言人的报告主题进行了补充探讨,并提出了自己对法律滞后性、法律与科技的融合、法律专业危机感等问题的相关看法。



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江苏分中心董宏伟副研究员,首先表达了对本次会议发言人议题的认同,然后从实务角度讲述了个人信息、监管等层面的案例,最后提出民事先行、行政相对宽容、刑事守住底线的主张。



第二单元以“智能时代的法律实践”为主题,由江苏省司法厅12348协调指挥中心许奇副主任主持。




吉林省司法厅二级主任科员黄宣植以《政法智能化建设的实践问题与反思——以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为例》为题发言。黄宣植主任认为,人工智能技术在我国政法领域中的应用,存在着人工智能概念模糊与政法建设准确性要求矛盾、人工智能解决问题限度与政法实践技术预期矛盾、学界研究与实践领域错位矛盾。为此需要从三方面完善:学界人工智能研究向实践转变、人工智能技术建设方向从宏观走向微观、政法智能化建设观念转变。


随后,与谈人江苏海洋大学文法学院孙登科副教授提到了值得思考的十个问题,例如人工智能在司法中能否被承认、人工智能是辅助作用抑或司法裁判作用、人工智能的价值取向等。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兼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孟星宇,概括了本单元人工智能的主题,并指出人工智能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理解智能。




最后,东南大学法学院徐珉川副研究员作总结发言。徐珉川副研究员指出本分会场体现了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关注的两个基本面向,一方面是技术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则是法律的技术问题。二者促使,法学研究与技术实践呈现出深度融合的新研究态势。


分会场三:智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

第一单元以“智慧司法的技术实践”为主题,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坤主持。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二级巡视员赵晓春以《深化检技融合,打造智慧检务江苏风向标》为题发言。赵晓春巡视员指出,智慧检务一方面可以全面精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另一方面有助于对外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是支撑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适应新形势,落实新要求,智慧检务势在必行。随后,赵晓春巡视员简要介绍了江苏省检察院在智慧检务理念和实践中智慧检务“3413”的建设框架,提出了“智能、创新、开放、拓展、融合、共享、安全、可靠”的十六字方针,旨在打造智慧检务的“江苏风向标”。最后,赵晓春巡视员认为,智慧检务是在当前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下检察业务对技术应用的需求,也是新技术应用对检务发展的加持,是检务业务发展的未来形态。作为检察官,需要把握机遇,引领创新,在孕育新机的智慧检务中实现由“管理”到“服务”的理念转变。

随后,与谈人西交利物浦大学人工智能与先进计算学院李华康副教授首先对南京策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研发的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尽职调查业务表示认可。其次,他认为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代表的新兴科技擅长于数据存储与算法应用,无法做到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完全替代。尽管智慧司法应用发展迅速,但应当警惕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以及信息安全问题,如何真正实现司法的增质提效尚需专家学者和实务人士的共同努力。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徐娟老师对于上述专家学者的发言一一进行了点评。徐娟老师首先对江苏省检察院在深化检技融合,打造智慧检务的工作表示认可。其次,徐娟老师认为推进精细化智慧执行应当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之间取得平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人工智能在检察办案中应当注重加强公众参与,避免算法黑箱和算法歧视。徐娟老师同样认为人工智能无法做到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完全替代。



江苏网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参宏介绍了如何推进检察监督工作的提质增效。他指出现有的检察监督存在监督方式待完善、数据融合难度大、监督线索发现难等问题。李参宏表示,江苏网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一个中心、两种应用、四大层次和八大模块的智慧检察监督工作建设,实现科技赋能,推进检察监督工作的体系化、实战化与安全化。



第二单元以“智慧司法的理论创新”为主题,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杨力教授主持。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吴俊副教授以《智慧司法与诉讼模式》为题发言。吴俊副教授指出,公正与效率永远是司法的要求,而我国的诉讼模式尚未完成现代化的转型,并未真正做到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配置。而在改革进展缓慢的情况下,智慧司法难以实现弯道超车,无法通过技术解决司法程序不公和结果不公的问题。现有的智慧司法建设目前主要以行政为主,缺乏当事人和律师的参与,存在技术不中立风险,未能解决诉讼程序的真正痛点。因此,吴俊副教授认为智慧司法必须与诉讼模式的改革结合,同时听取当事人、律师的意见,保持技术中立,这样才能重塑司法的实质性与合法性。

随后,与谈人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邓根保对各位专家学者的精彩发言进行了点评。邓根保检察长表示,张家港市检察院一直是智慧检务工作的探索者、使用者和实践者。如今“智慧司法”是我国司法领域的重要事物,而作为基层检察官和检察院管理者,对于“智慧司法”的发展应当有三大基本诉求:公平、效率和规范。此外,邓根保检察长还就“同案同判”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由于法律处于不断发展的状态,“同案同判”并非完美事物,需要更加完善和正确的考量,而这需要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最后,邓根保检察长还简要介绍了张家港市检察院智慧检务工作的应用情况。



南京擎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杜向阳对各位专家学者的精彩发言进行了点评。杜向阳董事长简要介绍了南京擎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智慧司法领域的开发和创新情况。他指出,同案不同判的偏离预警系统开发非常重要,过去的同案类案数据需要进行数据清洗和校对后方可放入数据库中使用,此外每一个案件存在大量的考量因素,需要仔细考量类案之间的差异。杜向阳董事长认为,未来的法律信息化发展必须以以人民群众满意为福祉并首先做到执法的规范化,需要切实站在人民群众角度考虑司法信息化改革。




分会场四:智能时代的数据治理问题研究

第一单元以“数据流通与共享的民法适用问题”为主题,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赵毅教授主持。


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以《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及其法律保护》为题发言。冉克平教授深入分析了民法典1034条、1035条,对个人生物信息的特征、保护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具体阐述。

随后,与谈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汤茂仁庭长认为司法的态度是开放的,应当规范数据使用方式。同时,汤茂仁庭长对数据再利用成果、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汤善鹏教授追本溯源,从数据权利基础进行了法理分析。汤教授提出要明确数据到底是权利还是利益,行为规范和权利的进路并不矛盾,通过司法、个案确立规则比立法定型化保护方式更为恰当。保护的路径可以尝试从诉求再到规范的方法。此外,汤教授还认为,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网络的秩序是自发还是人为建构的。




会议最后,东南大学法学院任丹丽副教授进行总结发言。任丹丽副教授认为价值衡量是在针对不同利益区分基础之上进行的。发言嘉宾的观点可以被分为个人信息的保护和企业数据的保护方式,我们需要关注企业数据权属性质的界定,并同大家分享了国外健康码的适用情况。


第二单元以“数据抓取的入罪边界”为主题,由东南大学法学院陈道英副教授主持。




南京大学法学院单勇教授以《网络数据抓取的犯罪学思考》为题发言。单勇教授认为网络数据抓取本质是网络灰黑产业,属于上游犯罪。如何对网络黑产进行打击,需要进行一个综合治理,进而破除对刑法的路径依赖,若单纯依靠刑法进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随后,与谈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李勇副检察长就什么是网络爬虫、爬虫是否属于侵入行为、企业合规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李勇副检察长认为,网络爬虫是个技术,不能污名化,需要区分反爬和系统本身的安全措施,突破反爬措施不能都被认定为犯罪,需要在数据治理和数据共享之间实现平衡。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贾文超法官助理认为对待网络爬虫,早期是包容技术的野蛮生长,而后由于发现不法分子实施相关犯罪,进而对网络爬虫的态度发生了相关的改变。研究的重点可以聚焦在恶意网络爬虫。在案件检索过程中,网络爬虫的规制责任有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不同的数据会导致入罪、出罪以及犯罪类型不同。我们要关注犯罪目的和犯罪结果。



字节跳动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夏杰高级研究员介绍了互联网的技术发展以及相关的行业背景,认为需要围绕互联网传统价值理念进行研究,并分享了网络爬虫的技术、robots协议的动态性、爬虫规制路径等内容。



会议最后由东南大学法学院欧阳本祺教授进行总结。欧阳本祺教授从数据的保护模式、数据类型、数据主体、数据授权原则、规则形式等角度展开,归纳数据有权利、行为规范、事后权衡等三种保护模式,认为数据类型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不同的数据类型,要限制适用数据三重授权原则。欧阳本祺教授呼吁,数据治理应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