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节系列活动之SRTP讲座 | 科学技术与法律的规制关系

发布者:高地发布时间:2021-05-06浏览次数:427

2021年4月29日晚,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南大学城市治理与区域法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于立深受邀进行名为“科学技术与法律的规制关系”的讲座,吸引了全校各个专业一百余名同学参加,在主持人对于教授进行介绍后,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拉开序幕。



于立深教授首先提出“到底中国是不是新冠病毒的发源地?”“日本排放核废料有无风险?”“特斯拉事件该如何认定?”三个问题,指出当今社会的难题不仅是科技问题,同时也是法律问题,科技和法学的关系是相互调整的规制关系。



之后,于教授从六个板块,由浅入深,向同学们介绍科学技术与法律的规制关系。

第一部分,于教授向大家介绍了科学技术的要素与方法。科学包含有认识事实、制造、工具、产品、符号/信息、方法、反思与抽象等七个要素。并通过各种生活化的例子向大家讲述了中国传统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的不同特点。

第二部分,于教授向大家介绍了作为制度的物:科技不是法律之外的物,没有法之外的科技手段。于教授告诉大家,所有与社会发生关系的科学之物都是法律之物,作为工具使用的技术手段都是在法律之下的。并带领大家积极思考口罩、柴油、机动车、地热和矿泉水、工程产品、技术标准、医学堕胎等社会科技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如何由法律规制的。

第三部分,于教授重点讲解了因果关系,对比科学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指出科学、医学和法学领域的因果思维的不同。同时向大家介绍了法律中十分重要的证据原则和事实因果关系的矛盾。在这个部分中,于教授指出了大数据时代的相关关系和概率决策的有限性。

第四部分,于教授阐述了作为法律的风险责任:对于科技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责任承担,强调了对事实、意见和证据的区分。指出在司法实务方面对于事实的推定、对于证据的认定并不完全同客观事实相同。并详细讲解了在不确定概念之下行政事实认定的几种模式。

于教授提醒大家,我们所认同事实可能是假象事实、传闻证据或仿真陈述,我们一定要警惕生活中的假象:族类假象、洞穴假象、市场假象和剧场假象。并向大家讲解了证据审查规则和法律责任体系,并重点讲述了风险社会的事实与责任认定。


第五部分,于教授谈到了作为公共物品的民主决策:科技决策的公众参与。强调由于科技决策的复杂性,受限于理性与科学,难以认定事实时,民主沟通和决策的重要意义

最后一部分,于教授从科技在立法、技术设备和事实认定上的作用和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两个方面论证了科学技术与法律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关系。科学在立法、技术设备和事实认定上都具有巨大作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多种法律具有密切关系。同时科学技术发展也存在很多法律问题,比如价值目标、科技异化的消解、伦理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责任体系和技术权威关系等等。

  于立深教授也告诫同学们,无论科技如何发展,人不能被作为工具,人永远是目的。

于立深教授旁征博引、生动幽默的讲座吸引了来自不同学院的众多同学,教授以生动而贴近生活的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述了当今时代科技与法律交织的种种问题,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讲授的内容娓娓道来。讲座气氛活跃,内容引人深思,获得了同学们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