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首页  学院新闻

研究生人文与科学素养专题讲座 ▏李大勇教授东南大学开讲:谣言何以惑众?——谣言的产生及其规制

发布时间:2021-06-11 发布人:高地

2021年6月1日晚,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李大勇教授应我校学子邀请进行了题为“谣言何以惑众——谣言的产生及其规制”的人文与科学素养专题讲座,近500名同学通过钉钉平台观看了本次讲座直播。


讲座伊始,李大勇教授从“肯德基”及“魔鬼撒旦的诅咒”两则谣言引入,指出谣言分为政治谣言、经济谣言、文化谣言及社会谣言四大类,并主要针对社会谣言的产生、特征以及对其规制的方法为同学们做了详细生动的讲解。

讲座的第一大部分是谣言相关概念的基本概述。李教授首先向同学们介绍了谣言的一些特点,即信息性、不确定性、公共性以及传播性。指出谣言的本质仍是一种信息,是一种未经证实的、没有明确事实依据的、公众在短时间内难以区分其真伪的社会舆论或传闻。同时李教授指出,相比于之前口口相传的点对点式的传播,互联网信息时代谣言的发展往往是大规模的。人们在接触到要谣言后常常采取多接力传递的方式不断加入自己对谣言的理解并不断夸大,使得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失真,从而产生严重后果。其次李教授介绍了谣言产生的途径,其借助Allport的谣言公式: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从人们对社会环境缺乏安全感、传播者对于谣言的理性或非理性行为及信谣者本身知识的局限性这三个层面剖析了谣言是如何产生的,并指出谣言是集体的结晶,民众在谣言中既是施害者,也是受害者。

讲座的第二大部分论述了谣言与言论自由的平衡关系。我国《宪法》规定了言论自由,这使得其容忍我们的言论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偏颇,李教授借用美国最高法院“为了保护言论自由,我们需要保护虚假说法”的观点,指出《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不仅保护主流意见,也要保护少数的、边缘的、非正统甚至错误的无恶意言论。我国目前立法对谣言持全面否定的态度,一方面可以塑造健康的网络环境,但另一方面也会使人们在发表言论之前过度审查,从而降低其发声意愿,不利于国家对民意的理解。总之,谣言规制与言论自由之间存在一种张力,必须要在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在讲座的第三大部分,李教授针对谣言如何规制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他指出谣言规制的三种模式:第一种为道德规制模式。李教授认为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一方面尚未形成有效的法律秩序,另一方面各种价值观冲击着传统道德对人们的约束,故对网络空间的约束应当将法律和道德相结合,提高民众的道德素养和理性。第二种为技术规制模式。一是利用爬虫技术,但其对个人隐私泄露的威胁较大;二是对谣言进行大数据分析,对不同形式的谣言进行清洗;三是谣言大数据应用,对谣言进行关联性分析。第三种则为谣言的法律规制模式。若谣言侵犯到具体某个人的民事权益,其可以通过提起侵权之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涉及到公共利益,再由政府进行行政管理;若产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或有其危险,则要考虑通过刑罚处罚的方式加以约束。最后李教授指出应当建立谣言治理的多方合作机制,政府要承担起网络谣言规制的主要角色,明确规制主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保护,转变对待谣言的立场,要化被动为主动,对谣言的事后规制应转变为事前吸收。同时,网络服务商要承担起社会主体的监管责任,发现平台上有谣言传播要及时禁止传输、做好消除工作,并积极做好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的附带义务。李教授还认为,消除谣言的过程是政府树立权威、增加社会信任的过程,要积极引导公众用科学战胜愚昧,使公众更为理性。在谣言治理过程中,政府与其他信息主体应当共同分享社会信息的规制权,不同主体之间应当明确其分工,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责任的承担。

本次讲座从谣言的产生、传播途径谈到谣言与其他权利背后的诉求,深刻剖析了当今社会谣言层出不穷的多方面原因。讲座中李老师多次引用历史典故,也列举了诸多曾经出现的社会谣言,生动具体地为在场同学展现了谣言产生的过程。同时针对谣言产生的机理,从政府、网络服务商以及民众三方主体出发,阐述了谣言的破解之道,使同学们在了解社会热点话题的同时也学习到了谣言规制的法学理论与社会理论,感受到了法学学科的魅力之所在。




Copyright © 东南大学法学院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东南大学党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