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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综述 | “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研讨会

发布时间:2021-06-22 发布人:高地

2021年6月19日,由东南大学法学院主办,东南大学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东南大学网络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承办,擎盾数据集团协办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研讨会在东南大学四牌楼校区逸夫科技馆顺利召开。来自东南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对外经贸大学等高校的学者,与来自江苏省网信办、江苏省大数据管理中心、南京市大数据管理局、马鞍山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实务专家共六十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设开幕式、数据立法的规范动向与制度影响、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合规实践与技术实践、闭幕式四个单元。现推出本次会议的内容精撷,以飨读者。


第一单元:开幕式



第一单元开幕式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熊樟林主持,东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毛惠西致辞。毛惠西书记简要介绍了东南大学法学院近年来的发展情况,并对到场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



第二单元:数据立法的规范动向与制度影响


会议第二单元由东南大学社科处副处长(主持工作),东南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执行主任王禄生主持。围绕“数据立法的规范动向与制度影响”这一主题,共七位主旨发言人、两位自由发言人展开了精彩的发言。

浙江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网络空间治理与数字经济法治(长三角)研究基地首席专家,南京邮电大学数字经济战略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联合国世界丝路论坛数字经济研究院院长王春晖以《公共数据开放与个人信息保护》为主题进行了发言。王春晖教授指出,任何电子数据一定付诸于载体,而信息可以脱离载体而存在。云环境下“数据”与“信息”的区分依然有其意义,但“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均以具备“已识别性”与“可识别性”为前提,二者区别实益不大。关于公共数据,王春晖教授认为,凡是具有社会属性的数据均属于公共数据,“公共数据”概念的界定与管理控制数据的主体无关,《数据安全法》将国家机关的数据界定为政务数据而非公共数据值得肯定。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凯原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高校东方学者特聘教授沈伟以《全球主义或地方主义:数据治理的叙事原点和规则博弈》为主题进行了发言。沈伟教授指出,关于数据治理的叙事原点问题,就国际层面而言,数据立法存在着以美国为代表的全球主义与以欧盟为代表的地方主义的差异,由于其背后的政治经济因素复杂,这一问题在国际规则层面尚未形成共识。而就全球数据治理的实践规则上看,也存在着“软法”与“硬法”、“长臂管辖”与“云法案”之间的对垒。对于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尚未开放数据市场的我国来说,要重视全球数据治理规则的制定的同时,构建符合当前国际形势与我国国情的数据治理规则,在坚守数据本地主义的同时,对全球主义保持开放态度。



江苏省网信办网络安全协调处处长吴天寿就网络安全协调处的职能、我省网络安全基本形势、工作措施及意见建议等议题进行了发言。吴天寿处长表示,江苏省网信办网络安全协调处的职能主要是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省的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工作,其中数据安全监管工作可能会在未来与网络安全协调处分离。从相关数据表明,尽管我省的网络安全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但我省各级各类信息系统存在大量高危漏洞,网络安全形势依然非常严峻,省委省政府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近年来,省委网信办着力加强网络安全监管工作,压实工作责任,以问题为导向曝光了一批网络安全问题,推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加强网络安全评估规划,取得了一定效果。吴天寿处长认为,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要平衡好经济社会发展与数据安全监管的关系、厘清数据共享开放与安全责任边界、进一步明确数据安全工作的法律责任。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惠园优青学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以《正当利益条款的引入及其限度》为主题作了线上发言。许可老师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3条在事实上部分改变了《民法典》所确定的以“知情同意”为原则的个人信息保护正当性规则,形成了一个多纬度、全方位的个人信息处理正当性规则体系。这样一个复杂体系表明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的保护与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作为同时并行立法目标,试图将个人信息的保护与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进行平衡。但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3条忽略了个人信息和其他私人利益的平衡,这使得是否引入欧盟的“正当利益”条款成为争论的焦点。许可教授认为,欧盟的“正当利益”条款作为一种一般性的规则无法有效解决实践中的种种困境,这需要大量的监管与司法措施加以配合从而将“正当利益”条款具体化。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可以以“原则规定”+“场景列举”的方式,将欧盟正当利益条款吸纳进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数据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渊就《公共数据开放:数据要素市场的可能突破口》为主题作了线上发言。何渊老师经实证调研发现全国的数据交易中心普遍存在数据交易量较小,数据交易类型较少的问题,原因之一就在于以“三重授权”为代表的数据移转规则导致交易成本过高。从理论上分析,现有的数据要素市场存在“告知—同意”成本过高以及“去标识化”概念模糊的困境。何渊老师认为,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主体应当限制开放数据的类型,同时寻求与兼具技术能力、安全能力与市场能力的数据中介合作,并运用差分隐私与联邦计算技术开展进一步创新,才能完成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目标任务。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员陈道英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中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为主题进行了发言。陈道英副教授指出,各国立法例对于“儿童”与“儿童个人信息”存在概念上的界定差异,“儿童个人信息”是否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在我国也存在争议。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缺乏对于儿童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并未制定更加严格的儿童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这使得中央网信办已经制定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缺乏有效衔接。陈道英副教授建议,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中应当增设更加严格的儿童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确儿童个人信息享有更大范围的删除权以及禁止儿童自动化决策等内容。



北京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宋烁以《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构建》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宋烁老师指出,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缺乏专门针对政府数据开放场景的特别规范,而《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确立的“知情同意”与“目的限制”原则也难以针对政府数据开放场景,并未给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预留足够的空间。基于以上适用困境,有必要区分政府数据的开放类型以设置差异化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加强数据使用者的数据安全保障义务,将个人信息保护安全的理念融入到政府数据开发应用的全过程,并加强监管。

在自由发言环节,北京字节跳动法律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葛迎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钱伟对以上七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精彩的点评。葛迎研究员感谢了各位专家学者的精彩发言,并就公共数据合法有序共享、数据共享开放的政企合作以及公共数据衍生产品的权属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钱伟律师则结合大量实务案例,就个人信息的举证责任、个人信息的损害赔偿救济、个人信息保护与区块链技术、知情同意的标准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第三单元: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合规实践与技术实践


会议第三单元由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龚向和主持,共五位主旨发言人、两位自由发言人围绕“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合规实践与技术实践”这一主题,展开了精彩的分享。


江苏省大数据管理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何正庆从管理学角度解释了议题,并结合未来江苏省的大数据发展蓝图进行了发言。何正庆主任首先根据实践经验阐释了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指出应当先有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再从现实的发展问题中解决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何正庆主任介绍了近年来的大数据管理的职能体系的变革状况,指出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应当在确保秩序的前提下兼顾发展。最后,何正庆主任围绕江苏公共数据立法实践进行分享,指出江苏省公共数据立法将会先通过制度设计解决“信息孤岛”“数据壁垒”的矛盾,同时兼顾公共数据的供需对接、公共属性及数据治理问题。


南京大数据管理局数据资源管理处副处长高琰从实践层面对南京市数据共享开放的发展架构做了精彩的分享。高琰处长首先简要介绍了南京市数据共享开放的基本情况,目前,南京市已基本完成数据共享工作,形成市级人口库,并基于整合数据推出城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南京APP,探索数据交易场所建设。其次,高琰处长指出现有的数据治理机制尚不完善、数据治理质量有待提高是制约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的主要短板。高琰处长结合南京市数据共享总体构架,指出建立公共数据开放网站、探索其他数据服务方式和引入数据创新比机制是破解上述短板的潜在手段。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刘金瑞以《数据安全法视角下的公共数据开放》为主题,就《数据安全法》的意义、要求和思考于线上进行了精彩分享。刘金瑞老师首先厘清了政务数据、公共数据与数据开放之间的概念关系,并从规则制定的宏观层面和公共数据开放的微观层面指出了《数据安全法》对公共数据开放的重大意义。《数据安全法》明确了公共数据开放范围与开放原则,依据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利益角度的不同分类进行差异化的公开,既是指引也是约束。随后,刘金瑞老师认为公共数据开放安全一方面需要重点建立落实全生命周期的数据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也应注重数据自身的安全性、保密性问题。就公共数据再利用的问题,刘金瑞老师认为应当在《数据安全法》的基础进一步明确数据交易管理制度,为未来提供法律依据。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一级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周连勇以《政务数据安全和开放的合规机制》为主题,对数据安全合规中的系列问题进行阐述。周连勇律师首先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前数据还存在待研究和突破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频发侧面体现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和数据安全的重要意义,但政务数据安全和开放依然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开放”与“安全”的优先级不明,法律规定与实践期待还存在一定矛盾。二是政务服务的基本属性、数据的权利属性尚不明晰。其次,周连勇律师就数据风险问题展开论述,指出委托处理数据时授权内容不明、敏感数据共享开放特殊规则缺乏等扩大了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的风险。周连勇律师指出,统一政务用户协议的规范性标准、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及平台控制者利益、完善用户知情同意方式和制定差异化数据获取规则等是构建政务数据安全和开放的合规机制的有效方式。


擎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梁雁圆以《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合规技术措施》为主题分享了经验与思考。梁雁圆指出,通过技术手段保证数据合规是公共数据开放过程中的重要渠道,应当用发展和开放的眼光看待公共数据开放的技术合规问题。公共数据作为数据资产进行共享开放和商业化利用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但由于合规成本过高,数据共享开放和商业化利用的现状依然相对落后。梁雁圆指出,从技术层面采用区块链加隐私计算的技术措施可以有效解决计算过程可靠性问题,进而建立隐私计算和技术应用的标准和产品验证体系,加强技术创新可以有效缓解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合规难题。


在自由发言环节,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特聘副研究员,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韩旭至与南京市区块链协会副会长刘琥对以上五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言简意赅的精彩点评。韩旭至研究员感谢了主办方的邀请,并就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的制度根源和依据、公开个人信息与数据共享开放、政务数据与政府信息公开等问题发表看法。刘琥会长则就数据的同质化资产性质、个人信息保护前提下的数据开放以及数据孤岛等问题进行交流。


第四单元:闭幕式


第四单元闭幕式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执行副主任冯煜清主持,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南大学网络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欧阳本祺进行总结。欧阳本祺教授将本次会议归纳为“两个平衡”:数据发展与数据安全之间的平衡、个人信息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欧阳本祺教授指出,如何在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加强数据安全保护,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同时,推进数据资源的有序共享和依法利用,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内法律界的重要问题。最后,欧阳本祺教授再次对各位专家学者的莅临表示衷心感谢。


本次会议聚焦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前沿问题,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会议主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交流,在学术研究与社会实践的良性互动中碰撞出思想的火花。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公共数据治理凝聚广泛共识,为公共数据资源的有序共享和合法利用,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资源的智慧赋能潜力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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