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30日,由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主办、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东南大学法学院协办的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在江苏苏州隆重召开。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方新军、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包刚、东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毛惠西以及百余名专家学者出席此次会议。与会代表分别来自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开大学、东南大学、上海财经大学、苏州大学、河海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北京建筑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吉林建筑大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仲裁委员会、南京市地铁集团公司以及江苏省内外的有关律师事务所等单位。
会议开幕式由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东南大学法学院叶树理教授主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包刚、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方新军、东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毛惠西、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会长、东南大学法学院于立深教授共同为开幕式致辞。
毛惠西书记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各位领导、同仁长期以来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毛书记表示,东南大学法学院工程法学作为交叉特色学科,紧扣工程法研究前沿,为推进我国工程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本院将继续践行“新文科”发展理念,发挥创新优势,培养新时代法科人才,打造更加优秀的东南法学。
于立深会长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欢迎,向各有关方面长期以来对研究会工作的关心表示衷心的感谢。他强调,会议要遵守防疫政策且要保证正常开展,感谢省法学会的领导、承办方与协办方的努力与奉献,感谢部分因为疫情只能线上视频形式参会的人员。工程法学研究会将继续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工程法学和工程法治的发展,做好国家机关、大学、律师法律服务机构之间的沟通互动。这次年会在参加人员、会议议题上,也做了努力策划,希望有更多的工程管理、工程建设研究的人士、学者参会,也希望有更多的对一带一路涉外工程、国际工程法治、新基建法治问题的交流。他说,蘇州是鱼米之乡、经济科技发展的前沿阵地,让人流连忘返。年会从9月18日改到10月30日,是迟到的会议。作家郁达夫有篇小说叫《迟桂花》,今秋的千年古城蘇州,满城都是迟开的桂花。丹桂飘香,特殊的时代,我们不能说办会不易,因为比起会议交流的收获来说,都是值得的。
随后进行了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的理事会会议。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东南大学法学院黄喆教授介绍了拟增免理事、常务理事人员情况,宣读了拟增补的理事候选人名单、江苏省法学会的批复,随后到理事进行了表决通过。
本次年会分为三个主题,分别为“《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的理解与适用” “工程总承包法律问题”和“工程合规”。
第一阶段的专题研讨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祁锋法官主持。黄喆教授通过一份德国联邦法院的判决分享她的心得。她认为,合同无效情形,要注意权利保护的穿透性。如果认为资质管理是必要的,可以否定无效合同内的相应请求权。
第二阶段的专题研讨由南京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综合部部长董黎明主持。
第三阶段的专题研讨由东南大学法学院杭仁春副教授主持。东南大学法学院戴庆康副教授以《国际多边银行合规制裁及其应对》为主题进行发言。戴教授首先简要介绍了国际多边银行及其联合制裁协议。接着阐释了国际多边银行中的可制裁行为和制裁的种类,并主要着眼于欺诈行为进行了探讨,对制裁中情节、程序等相关因素考量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论文评议环节,张马林副教授认为如何立法是技术性问题,对《建筑法》而言,立法追求价值理性,如何准确地抓住内容是技术理性。在名称上,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 “建筑”一词使用不当,法律规范用语应贴近社会生活经验。使用“建筑”一词则脱离了生活。在立法目的上,立法需要落地、具体化。另外,《建筑法》缺乏特别基因的提炼。从工程生态到立法理念到原则,与公法、合同法等私法,特殊之处需要区分。《建筑法》的合理性、必要性、正当性亦当体现。
会议闭幕式由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刘小冰教授主持,东南大学法学院叶树理教授进行了学术总结发言。
叶树理教授表示,观点碰撞产生的火花给大家以启发,非常有帮助,也感谢大家在特殊年份对年会的支持。叶教授指出了年会在知识和理论上的“增长点”,肯定了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正常买受人规则、工程优先受偿权、挂靠人工程价款请求权、工程管理费、工程总承包合同发包资料错误的风险责任、工程争议评审程序、《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增修、框架协议作为预约与本约的关系、国际多边银行工程业务违规制裁,以及德国建设规划法和(各州)建设秩序法的区分等主题研讨中所体现出的学术理论和制度创新的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