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6日,由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东南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承办的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在江苏南京隆重召开。本次年会的主题为“民法典合同编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生、东南大学副校长吴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夏正芳、淮阴师范学院院长焦富民、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叶金强、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方新军、江苏省法学会研究处副处长沈定成、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解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眭鸿明、东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毛惠西、施建辉教授、江苏警官学院政治部人事处处长刘蔚文以及来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江北新区检察院、南京海事法院等单位的五十余位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开幕式由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东南大学法学院施建辉教授主持。施建辉副会长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施教授介绍了出席本次年会开幕式的嘉宾,并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感谢。施教授指出,今年是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的第十一次年会,东南大学承办的本届年会刚好处于承上启下的阶段,今年也是“十四五”和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开局之年。金风送爽,丹桂飘香,希望大家在美丽的东南大学度过有收获的一天。
专题研讨分为两个阶段,现场讨论氛围热烈。
第一阶段的专题研讨由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淮阴师范学院院长焦富民教授主持。此阶段共有四位主题发言人,并由四位与谈人进行与谈。其中,任丹丽副教授对《<民法典>绿色原则在合同纠纷中的司法适用难题及其应对——基于718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一文进行了评议。首先,该文选题重大、语言简洁、条理清晰,并且采用了数据分析的方法,很有意义。论文对H区法院20多名法官的访谈,显示出实践中法官对绿色原则的正确理解与审慎态度。她通过介绍几个同案不同判的案例,建议从合同效力、合同解除和违约事由等角度对绿色原则的性质和功能展开分析,坚持个案适用,并提出绿色原则规范适用解释的几个前提。
第二阶段的专题研讨由江苏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主持。此阶段共有四位主题发言人,并由四位与谈人进行与谈。就上述四位发言人的报告,东南大学法学院黄喆教授和张马林副教授进行了精彩点评,并进行了交流互动。
黄喆教授就蒋子翘法官的文章提出了一些意见和看法,首先是保证合同的要式性是否存在法律上漏洞的问题,黄教授指出我国的立法在文字表达上,虽然针对在形式上有要求的制度都采取了“应当”的字眼,但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在释义书中很清晰地说明了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该要式是书面形式,所以《民法典》前后这一观点其实没有发生变化。针对《民法典》此处的表达是否还有解释空间,应当从规范目的的角度去思考,保证合同书面要式的目的在于保护保证人,避免其轻率仓促订立合用,承受较重的法律负担,因此第658条仍应对保证合同作出要式的要求。另外,黄教授还对此问题进行了延伸,提出对要式的理解是否可以包括微信等拟制的书面形式等问题,对于书面形式的认可,关键是看能否确认保证人有清晰作出保证的意思表示。
张马林副教授认为潘军锋法官的论文体现了工程法与海商法在处理难点问题时的思路及立场有共通之处,但认为在理论深度方面尚有进步空间,合同无效问题实际关涉公法领域,往往是对国家与个人的关系进行判定,而不仅是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陆法官的图表表达、数据量化令人印象深刻,把50%的胜诉保全比例作为申请人本证基本比例对审判实践深具启发性和创新性。对蒋子翘法官认为现《民法典》取消保证合同要式规定属立法漏洞的基本观点表示质疑;认为比保证形式更基本的在于追究保证人的真实效果意思、对保证人或有口头意思表示瑕疵的担忧可以通过其他可撤销、可变更等意思表示规则解决。对郭红伟博士的观点,提出两条建议,一是居住权从罗马法制度设立以来的主要社会目的在于“生有所靠、老有所养”,建议除重点分析遗嘱与遗赠之外,应增加对居住权的分析;二是虽然原文参考了五十多篇文献,但是没有具体的案例,仅是从法理出发进行论证,在这一问题上有待改进。
会议总结由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眭鸿明主持,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单平基对年会进行了精彩总结。单平基副院长认为本次会议聚焦于《民法典》合同编的法律问题,具有鲜明的问题意识和重大的理论、实践意义。单平基副院长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东南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民商法学科的信任以及一直以来的支持和帮助表示诚挚的谢意;向各位领导与参会代表莅临指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凛冬虽至而感动常在,疫情终散而情谊长存”,也希望各位代表继续支持东南大学法学院及其民商法学科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