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期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学术沙龙于2021年11月24日晚上,通过腾讯会议线上举行,由2020级博士生张欣瑞进行论文报告,题目是“司法解释中犯罪预备行为处罚模式的反思与再诠释”。本次沙龙邀请了东南大学法学院陈洪兵教授作为特邀嘉宾,2020级刑法学博士生童云峰、龚珊珊以及行政法学博士生刘星担任评议人,本次沙龙由2019级博士生陈禹衡主持。
沙龙伊始,张欣瑞就本次报告论文的选题目的、框架、内容以及不足之处展开论述。
随后,评议人依次对论文发表各自看法。
评议人童云峰认为,该文是一篇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文章,涉及多个罪名,对故意犯罪形态、预备犯处罚根据等多个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观点有一定创新性,值得肯定。然而,本文有四点不足之处:其一,标题仍需提炼。对于预备犯处罚司法困境的解决方案如果凸显在标题里,更能阐明文章重点。其二,文章摘要部分的内容偏少,需要更充足的论述文章主要观点。其三,司法解释中预备行为相关内容既然是文章的主要论述对象,那在引言部分直接提及司法解释会更合理。其四,第三章问题解决部分提出的第四个方案,论述的是预备犯的量刑问题,与主题的契合度不高,还需要调整。
评议人刘星指出,文章颇有理论深度,文献详实,观点有一定的创新性。但是,本文存在四点不足。其一,文章虽然呈现了许多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但是对案例的归类应当再深入考量。其二,从行文结构上来看,全文各个部分之间勾连不密切,内在逻辑关系还需强化。其三,文章有观点提出对预备犯可以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那么像在市场监督这样的领域,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对刑法的适用有无影响?二者应当是何种关系?其四,本文的结尾部分对文章的理论意义与现实关怀还可以进一步拔高。
评议人龚珊珊提出四点看法。其一,文章提出的两个问题,“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被扩张”与“适用刑法第22条适用不足”,这二者之间有什么关系?如果说理不清则会显得文章主题杂糅。其二,题目和各级标题需要再修改,达到使读者通过题目和标题就可以理解作者中心思想的效果。其三,案例展示与理论阐释之间应当结合起来,让案例服务于观点的论述。其四,如果认为司法解释中对于帮助犯“明知”的规定,包含了行为人知道对方已经实施了被帮助犯罪的意思,则可以认为这种规定是符合他人预备理论限定肯定说立场的,那么此论文的观点还需再商榷。
陈洪兵教授针对评议人的绝大部分观点予以了肯定,并提出几点意见。其一,本文题目需要优化,可考虑进一步提炼主题并使用文章副标题的形式突出文章重点。其二,本文对相关司法解释的梳理还不够完整,如没有注意到司法解释中对于打击毒品原材料麻黄碱的规定等,这些也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其三,要做好写作规划,合理安排文章结构,文章的层次应当围绕思考的共性问题展开。其四,要重视论文前1000字的写作,让目标读者能够从中感受到文章的原创性,认为通过阅读此论文能获得新知识。此外,陈老师还勉励同学们要进一步加强刑法解释论的功底,经典著作要反复阅读,强化教义学根基,刑法方向的博士生应当做到刑法知识不能有空白。
针对各位评议人提出的问题,张欣瑞均予以了充分的回应并针对具体问题与相应评议人展开了进一步的探讨。沙龙最后,张欣瑞对各位评议人能拿出宝贵的时间来阅读并评议文章表示了衷心的感谢,本次沙龙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