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世纪以来,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已经成为我国学界关于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及犯罪构成理论的重要学术、学派之争,对于如何准确理解刑法的规范、进而准确认定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近日,由欧阳本祺等所著的《实质刑法基本立场与方法》付梓出版,该书秉承了东南刑事法学一贯坚持的实质刑法立场,在新时代背景下展开实质刑法观的教义学重述,为实质刑法观的实践运用增添新的学术注解。
内容简介
本书分上、下两篇。上篇为立场论,下篇为方法论。在社会转型和风险全球化双重压力的时空背景下,我国刑法体系近十年来面临多重革新命题,刑法学知识也随着本土问题意识的强化和域外理论的启示而日益增长繁荣。其中,新旧刑法观的对立是决定时代发展中刑法功能、定位及其走向的根本议题。自2009年实质刑法观被系统提出之后,我国刑法学在刑事政策、犯罪论体系、刑法方法等多个论域开始了新一轮学术之争乃至学派之争。以描述、勾勒、理解、贯彻实质刑法观为契机,本书选择实质刑法基本立场和方法的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教义学的探究分析,进一步确定了实质化思维的刑法价值与向度。
作者简介
欧阳本祺: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8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3部。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法院重大项目、教育部项目、司法部项目、江苏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等省部级项目10余项。科研成果多次获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江苏省法学优秀成果奖。
本书合著作者还包括东南大学梁云宝副教授、冀洋副教授、杨楠博士、刘浩博士,安徽大学储陈城副教授,苏州大学王俊副教授、魏超博士,南京审计大学徐彰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夏伟博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高磊博士,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杜宣博士。
目录
绪论 作为价值论的实质刑法观
上篇 实质的刑法立场论
第一章 实质刑法观的生成逻辑
第二章 实质刑法观的学派志趣
第三章 刑法教义学转型的本土化:理解形式与实质
第四章 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实质化:重塑主观与客观
第五章 刑法因果关系的实质认定:网络犯罪的“算法归责”
第六章 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实质逻辑与罪刑厘定
第七章 人工智能时代技术风险犯罪化的实质性批判
下篇 实质的刑法方法论
第八章 单位犯罪主管人员卸责机制的实质化
第九章 股权众筹型集资模式的实质出罪判断
第十章 妨害业务犯罪化立法动向的实质纠偏
第十一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实质出罪解释:以“知情同意”为视角
第十二章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实质客观论
后记摘录
“学术之盛需要学派之争”,这不仅是刑法学也是整个法学甚至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永恒命题,因为“论争”对于事物的矛盾运动总是有益的,任何学者都必须在与现有学说进行对话和批评中进行学术研究和学术创新。正如英国政治思想家密尔所言,如果不容许批评和歧见,“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和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随着改革开放以及价值多元论的深入,我国的法学研究流派及至本世纪初被鲜明地划分为“政法法学”“诠释法学”“社科法学”,十多年后苏力教授用三个关键词重新归纳评述了上述流派的格局演变以及学术特点:“浴火重生的政法法学”“边界模糊的教义法学”以及“部门法学研究的社科法学转向”。以此反观中国刑法学,流行的主题不是“政法法学的浴火重生”而是“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并不因所谓的“边界模糊”而提倡“教义法学转向社科法学”而是坚定的走向“刑法知识的教义学化”。
其实,中国刑法学从“政法法学”一路走来,我们可能比任何部门法的学者都更加直观和真切地感受到了知识体系转型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教义学化”总体而言是最优路线。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刑法教义学是何种意义上的法教义学,中国刑法教义学应选择怎样的立场与方法,才能与过去的价值观念告别而不是“换汤不换药”。时至今日,我们刑法教义学已经承载体量庞大的新术语、新话语、新体系,可刑法知识上的“词库更新”并不足以让刑法学人自喜。尤其,我们的刑法学知识转型任务是建立在一个社会极速变革、风险迭代升级、各种矛盾集聚的特殊时期,刑法不仅面临尚在起步中的人权保障限权功能需求,更面临着保护国家安全、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等更复杂的扩权功能需求,这种多重任务的交叠共生局面也导致刑法学知识转型的出发点不断被调整,刑法教义学内部的各种学说似乎都可以从任何一个任务中找到其正当化依据。比如,本就饱受非议的积极一般预防理论从德国传入我国后,于近年来开始被视为“刑法积极治理主义”“积极使用刑法解决社会矛盾”的正当化理论,“刑法是否积极”变成了评判刑法学说优劣的指标之一,原本的“消极”(威慑大众不犯罪)、“积极”(正面引导大众忠诚于法规范)被替换成了刑法的“积极作为”或“消极不作为”,传统的“打早打小”等直白性的刑事政策话语从而借壳上市,助推了“法益保护前置”等刑法机能主义、预防主义的继续扩张,这传导给司法、立法更为积极/激进的理论信息。如果刑法教义学的学派之争只是“新瓶装旧酒”,即便出现了子学时代的“百家争鸣”,也结不出多少硕果,只会让中国刑法教义学的转型之路积重难返。因此,中国刑法教义学化需要新概念、新术语,更需要新立场、新方法以及真正的新价值,既需要“争”,也需要“为何而争”,更需要“在何种场景中争”,重要的不是标签而是标签的意义:能够解释根本问题、解决主要矛盾。否则,“学术之争”和“学术之盛”可能只是在老路上来回游荡,理论对实践的改变更会变得乏力,这也是我们的刑法学表面争执激烈而实际进展缓慢的根本原因,似乎彼此生活在不同的时空。
在我国刑法学术之争中,“实质刑法观”是2009年被提出的概念,此后《实质刑法观》《中国实质刑法观批判》《形式解释的再宣示》《实质解释的再提倡》等论战意味颇浓的论著让“实质”与“形式”成为我国刑法学研究的独特风景。由实质刑法观引起的上述学派之争,究竟在争什么,其标签对立的意义何在?陈兴良教授认为,实质刑法观与形式刑法观的对立是一个涉及刑法基本问题的争论,不仅是刑法解释的方法论之争,而且是刑法本体的价值论与机能论之争,可以全方面地展开讨论,“这场论战将会影响到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对于我国刑法理论的观念形态也具有重大的形塑作用,因此具有不可忽视的理论意义”。从实质刑法观到实质犯罪论、实质解释论,“犯罪(不法与罪责)的实质可罚性”“刑罚的实质妥当性”是刑法教义学的核心问题。实质刑法观的建构场景是中国特色罪刑法定主义条款及其背后的刑法价值传统,即刑法第3条在承担罪刑法定功能的同时也肩负着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功能,罪刑法定的出罪功能暗弱,此种价值取向下的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有“罪”必罚等思想屡屡导致刑法解释的教条主义,这是社科法学之所以视之为“口号式的依法定罪”“法治意识形态的裸奔”的根本原因。社科法学的研究范式更能为教义法学的解释结论提供丰富的论证资源,但放弃刑法解释学/教义学的“法条主义”而转向社科法学的“底层逻辑”又可能有导致刑法知识走向政法法学的回头路。从政法法学到较为学术化的刑法教义学、开放性的社科法学,每一个派别似乎都面临着属于自己的尴尬或危机。
陈瑞华教授在点评刑法教义学时曾指出,判断一个理论有两个标准:一是,有多大的解释能力来解释问题和现象;二是,能不能在解决问题中给我们提供新的思路。随着我国实务上“难办案件”的增多,传统自然犯以及刑民交叉、刑行交叉性的法定犯(如互联网经济犯、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认定中的“情理法”疑问不断堆积,刑法教义学的本本主义问题不断暴露,实质刑法观所引出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入罪合法与出罪合理”“形式入罪与实质出罪”等命题愈发受到重视,对于实践问题的解释力和说服力不断被验证、对于理论学者的吸引力和信赖力也不断增强。实质刑法观也始终在教义法学学与社科法学之争以及刑法教义学内部派别之争中,为摆脱无根基无立场的低水平竞争、争取学派最大同盟、切实解决本土刑法问题提供着系统化的教义学新思路。在上述共同学术话题的凝聚下,本书的作者在阅读、写作、科研以及教学中,对刑法教义学的实质化保持着长期性的思考、交流与辩论,也彼此保持着独立性的理解、反思和运用,于是在言语之外形成文字,从刑法总论到刑法分论、从刑法立场到个罪解释汇结成章。本书全部内容为第一次发表,权当一个“兴趣小组”的阶段性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