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期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学术沙龙于2021年12月6日下午,在法学院五楼大数据会议举行,由南京大学法学院2020级博士生魏文杰以“行政处罚判断标准的反思与重构”为题进行论文报告。本次沙龙特邀嘉宾有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樟林教授、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刘春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2020级博士生郭红伟、张迪;东南大学法学院2018级博士生刘双阳、2019级博士生朱峥、2020级博士生华子岩、刘锦、宋凡、曾亚梅担任评议人,本次沙龙由曾亚梅主持。
沙龙伊始,魏文杰就本次报告论文的选题背景、论证框架、主要内容以及不足之处进行了介绍。
随后,评议人依次对论文发表各自看法。
评议人张迪认为,本文的优点是,选题具有较大的理论性和延展性,可以作为一个研究方向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所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是:一是从摘要来看,文章的问题界定不够精准,这就导致作者对问题所进行的理论剖析不够清晰,文章的整体逻辑不够通顺、紧密。二是从文章内容来看,各级标题的语义表达不够清晰和准确。标题应当能简要、精准的反映章节的核心观点,而本文的各级标题在这一方面尚有不足。
评议人郭红伟认为,文章内容理论详实,但从写作和论文布局上来看,仍有几点需要注意:一是摘要的内容多为现有学界通说,论文的核心观点表述不足;二是法条、学说、判例的罗列较多,但因法条、判例的引用论证以及对学说的评议较少,却有堆砌之嫌;三是最后一章两小节字数比例极不协调,大段论证较多,建议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分项,增强文章可读性。四是,标准的类型化采用图表的形式值得赞许,进一步说明类型化的依据和具体措施更能凸显创新性。
评议人曾亚梅认为,文章的论述内容上,段落内部、段落与段落之间缺少论证结构的提前构思,即在组织每一部分乃至每一段语言之前都应清楚本部分写作的目的是什么、如何实现该目的。正文中应扼要呈现文章核心论证内容,辅助论证的观点介绍、法条内容等适合以注释形式展示,同时应将诸多学者观点融于作者的自己论述中,不宜直接在正文中罗列学者姓名。
评议人宋凡指出,文章写作扎实、章节逻辑清晰,且文章的选题特别好。但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是文章混同了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判断标准;二是《行政处罚法》第2条作为文章立论与展开批判的基础,应以副标题形式或者在引言中予以强调;三是文章表述口语化现象比较严重,在具体论述时,可以考虑通过“其一、其二、其三”或者“首先、其次、最后”的引导词来增强论述逻辑性。
评议人刘锦同样指出标题需准确限定文章研究对象,引言部分要突出既有研究存在的问题,正文部分要增加对学者观点的评价。文章最后一部分提出的清单标准有些突兀,没有很好地与前文理论探讨进行结合。
评议人华子岩同样提到文章需要明确研究对象,并且就行政法学科论文能否以引代论提出质疑。
评议人朱峥认为不需要添加副标题,就《行政处罚法》第2条和文章论证主题的主次关系需要进一步思考。另外就文章语言表述、行政处罚对象是否需要就外国人单独论述、制裁性标准是否能等同于实质性标准、文章观点的提出能否属于判断标准的“重构”等事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评议人刘双阳认为,基于刑法教义学理论来解释文章研究对象。行政处罚概念应与“犯罪”概念相对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与“刑罚”概念相对应。可以考虑将文章名改为“行政处罚识别标准的反思与塑造”,围绕受行政处罚行为本身的要素来突破,即明确什么样的行为能够进行行政惩罚。此外,文章最后列出的行为清单属于应用研究,即在前文提出问题、观点破与立的基础上,进一步应用于实践中。
刘春博士认为研究对象的概念是封闭的,包括内涵与外延;研究对象的类型则是开放的。“周延”一词应适用于特定语句,如行政处罚条款的不周延等等;“重构”一词的使用应尽可能谨慎。文章不能只是学说的糅杂,可以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对几个遗留问题的解决和细化。
熊樟林教授指出,选题很好但也很难,属于纯理论研究,但报告文章倾向于立法论而非解释论,且论证内容偏离了文章主题,虽然作者阅读了大量的文献,但文章没有突出的创新性。并就论文写作提出几点提示:一是刑法学科理论体系更为成熟,行政法研究在借鉴刑法理论时可以直接点名,不需要创新概念来代替刑法理论名称;二是博士生在初步写作阶段,选择三段论是最稳妥的写作结构,即存在的问题—现有学界的解决方法以及缺陷—本文的解决对策;三是对于学者频繁提到的老问题,在研究中不需要再提及;四是要更多从批判的立场引用学者观点;五是学术写作需要体验,享受研究过程更为重要。
针对各位评议人提出的问题,魏文杰均予以了充分的回应并针对具体问题与相应评议人展开了进一步的探讨,并对各位评议人能拿出宝贵的时间来阅读并评议文章表示了衷心的感谢。
本次沙龙是南京大学法学院与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在论文写作交流活动上的首次尝试,通过交流研讨,增进了双方在博士生的自我学习与学术开展等方面的了解,为两校法学院博士生在学术领域的进一步交流与合作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