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期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学术沙龙于2022年1月9日晚上,举行线上会议,由东南大学法学院2020级博士生宋凡以“私权力视角下平台对数据人格权的尊重义务”为题进行论文报告。本次沙龙特邀嘉宾有湖南工商大学讲师李光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21级博士生成功,湘潭大学法学院2021级博士生胡江涛;2019级博士生张奥、2020级博士生王爽、姜明坤,2021级博士生张耀源担任评议人,本次沙龙由东南大学2020级博士生刘星主持。
沙龙伊始,宋凡就本次报告论文的选题背景、论证框架、主要内容以及不足之处进行了介绍。随后,评议人依次对论文发表各自看法。
评议人张奥认为,报告文章选题新颖,具有较高研究价值,文章论述属于标准三段论式,逻辑较为清晰,很多观点也很有意思。但有两个问题需要考虑:一是数据人格权这个概念能否成立,是否属于学界的通说;第二是在问题导入部分,引言中提到了数据财产权,并强调数据人格权的尊重是首位的,优于数据财产权的保护,但缺少了将数据人格权与数据财产权的比较分析。
评议人成功认为,人格权与财产权是数据的两种权利形态,目前学界对于人格权与财产权都有较为深入的研究。提出数据人格权的概念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但国家义务作为宪法中较为传统的理论,文章需要选择一种研究范式,究竟是通过传统理论对现有问题的治理,还是从现实角度角度分析数据人格权,发展传统理论,以及是否能直接嫁接到平台义务都需要反复斟酌,
评议人胡江涛认为,这篇文章选题极具创新意义与现实意义,但有几个问题需要考虑一下:一是在标题部分,私权力与尊重义务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国家的尊重义务来源于权力,而这种私权力能否具有尊重义务需要考虑,文章对于“私权力”概念论述不足;二是在平台尊重义务来源考察部分所强调的“浅层义务”“中层义务”与“深层义务”部分,逻辑还需要进一步厘清;三是对于数据人格能否成为一种权利,值得商榷,目前的研究还不适合提出数据人格权这个概念。
评议人姜明坤认为,这篇文章需要从基本权利落地的国家立场视角考察,这篇文章有五个破题点:一是“私权力视角”如何展开,二是“平台义务”包含哪些;三是“数据人格权”究竟是什么;四是“尊重义务”与平台如何结合,第五是一个隐性的破题点——“国家义务”理论能否移植到平台义务。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理论工具与概论问题的契合性。二是权利证成之后的定位问题。三是指责型义务与平台自治的关系;整体而言,文章选题新颖但创新点太多,导致难以全面展开论述,最后平台尊重义务的体系展开虽然参照了国家义务理论,但其中所提出的职责型义务与国家义务中的保护义务存在交叉的可能性。
评议人王爽认为,这篇文章逻辑较为清晰,选题也非常好,数据人格权这个概念提出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学界关于这一部分的研究还不够深入,也提升了这篇文章的理论价值。但是有两个问题,一是数据人格权还是需要更多着墨,现有研究只是有提到数据人格权,但对于其内涵外延等基础理论缺乏研究,只有在证成数据人格权这一权利,才能进一步展开平台尊重义务建构;二是数据人格权尊重义务可能是依照平台扮演的角色进行的层层推进,但逻辑主线还不够明显,可以参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进行再梳理,明确涵摄范围,具体再展开。
特邀嘉宾李光恩老师认为,论文选题具有学术敏锐性,但是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如何从传统人格理论过渡到数据人格理论,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理论探索过程,文章虽然从“生物人”“数据人”两种视角展开论述,但深度不够,还需要深挖;二是数据人格能否成为一种权利,甚或是一种基本权利,还需要加以审视,讨论平台对数据人格权的尊重义务如果是从宪法角度展开论证,那数据人格权作为基本权利的论证还需要单独展开,甚至可以单独做一篇文章,否则就存在理论根基不稳的问题。
最后,东南大学2021级博士生张耀源建议,数字人权在学界有很多知名学者展开了理论争鸣,为这篇文章提供了很好的论证思路,可以将数据人格权与数字人权相结合,对文章进行完善。至此,本学期最后一期博士生沙龙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