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展学生视野,帮助学生获得丰富的学术滋养,推进法学一流专业建设,培养具有现代法治理念、家国情怀和国际视野的高境界、高人品、高素质的复合型、应用型和创新型卓越法治人才,东南大学法学院在2021-2022学年冬季学校期间为学生安排了多场线上学术讲座,为全国各地的学子带来了一场学术盛宴,已完美结束。现推出讲座内容精撷,以飨读者。
第一讲:《备案审查研习中的法学训练和职业规划》
主讲人:郑磊
2月16日15:00 腾讯会议
2022年2月16日下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德国基尔大学访问学者(2012)、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特聘研究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中心副主任郑磊教授应东南大学法学院邀请,进行了主题为“备案审查研习中的法学训练和职业规划”的线上讲座。本次讲座在东南大学法学院刘练军教授的主持下拉开序幕,吸引了全国各大高校的本、硕、博等数百位学生、老师及社会人士的踊跃参与。
讲座伊始,刘练军教授向大家介绍了郑磊教授的研究成果,简要梳理了备案审查制度的立法现状和现实问题,鼓励大家阅读和研究备案审查的相关文献,并代表东南大学法学院表示对郑磊教授应邀开讲的感谢和欢迎。
第一部分,郑磊教授选取四个备案审查的典型实践案例进行生动的讲解。在案例一中,郑磊教授针对2009年唐福珍案探讨拆迁中涉及的问题展开讨论。郑磊教授提出,虽然《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征收的三大条件为不确定概念,但公共利益、法律规定、给予补偿等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无以成立宪法意义上的征收行为,即征收没有完成,拆迁不发生。接着在案例二中,郑磊教授针对2020年征收机场建设费即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案,介绍了目前法学界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的几种主流观点。
接着在案例三中,郑磊教授提到,2021年5月《法治日报》披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以民法典为上位法依据对于公民提出审查建议作出处理,即地方性法规将“按时缴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必要条件的规定。郑磊教授认为,从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展开依据规范讨论,基于民法典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原意,拒缴物业管理费剥夺业主通过自治管理实现权力救济的法定权利,违背立法原意进而业委会自治管理也会落空。最后在案例四中,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布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其中地方性法规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终身禁业规定案为典型案。郑磊教授指出,要从基本权利规范构成确立案例分析框架,禁业规定实质影响相关人员的“再社会化”,更为重要的是,必须探讨该案是否需要上升到宪法。虽然案件涉及基本权利,但部门法有更为直接的审查依据,能更精准、更针对性的解决问题。 match 在每一个案件分析中,郑磊教授展开层层剥笋式讲授,依次从系争规定,上位法依据、争议要点、论证逻辑、结论、源案部门法等方面进行案件的鉴定式梳理,展示法学论证和训练的规范过程。
第二部分中,郑磊教授提出法学案例不仅仅是素材,更是法学知识实用化的基础。一方面,郑磊教授为同学们总结出法学训练的特点:第一、目光的流转往返,即基础式法学训练体现立体性。第二、两端都是规范体,即溯源式法学训练体现规范性。第三、各部门法都会有,即交叉式法学训练体现交叉性。第四、激活宪法的支点,即合宪性法学训练体现宪法性。第五、案析和制度完善,从而体现法学训练的建制性。另一方面,郑磊教授指出关于备案审查研习中的职业规划思考。郑磊教授认为,法学训练同职业规划一样具有贯通性,备案审查能力训练具有基础性、需求的多元岗位系统、需求的多元部门法结构等三方面特点。各个领域都能从备案审查的角度进行研究。最后,郑磊教授建议同学们在案件分析式要做加法,通过材料搜寻等将相关要素补全,学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中研究宪法实践案例,并推荐同学们《备案审查研究》的连续出版物以供阅读和研究思考。
最后,提问环节中观点碰撞不断,郑磊教授和刘练军教授耐心解答了同学们提出的问题,并进行了学术上的讨论。同时,郑磊教授指出备案审查制度被激活后,备案审查训练不仅仅是宪法实践,更是各个部门法的训练,希望同学们能够展开更多种、全面的训练。最后,刘练军教授总结本次讲座内容,并希望大家关注备案审查研究,指出备案审查案例不缺、备案审查研究不停止以及备案审查研究不难。刘练军教授提出,中国法治的建设发展依赖备案审查制度,希望同学们学有所用、贡献所长。
第二讲:《涉外法治背景下加强中国对国际法的运用》
主讲人:王勇
2月17日9:00 腾讯会议
第二场讲座于2022年2月17日上午9点开始,受邀主讲嘉宾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科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院长,我院兼职博导王勇教授。王老师以“涉外法治背景下加强中国对国际法的运用”为题,为大家带来了精彩讲座。本场讲座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主任叶泉副教授主持,吸引了近300名师生聆听。
本次讲座分为三个部分展开,王老师结合自身多年的教学与研究经验,详细阐明了自己对于《涉外法治背景下加强中国对国际法的运用》的具体看法,引领广大师生深入思考。
讲座第一部分主要围绕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展开。王老师指出,国际法是国家在长期的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接下来,王老师通过与国内法进行对比,向师生全面阐述了国际法的特征。讲座第二部分聚焦于国际法的重要作用。王老师向大家深入浅出的讲述了国际法的八个重要作用,分别是:国际法是判断国际社会是非的标准、国际法是国际合作的基础、国际法是化解国际争端的有效手段、国际法是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的保障、国际法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保障、国际法是维护国家重大权益的法律武器、国际法是维护二战后国际秩序的法律武器以及国际法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体现。讲座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了涉外法治背景下加强中国对国际法运用的具体方式。王老师结合其参与撰写《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驳》的经验,向大家解释了涉外法治的涵义、性质与意义,并指出涉外法治建设的六点重要内容,即加强运用国际法以更好维护中国核心利益、加快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大域外适用规则执法力度、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做好国际法治人才培养与推荐工作以及积极参与全球治理规则制定。
在王老师介绍完讲座的主要内容后,学生们踊跃提问,对此王老师也分别予以耐心解答。在讲座的最后阶段,叶泉老师再次感谢王老师为大家带来丰富的学术盛宴,并认为王老师将案例融入整场讲座的始终,通过大量的经典案例和国际热点问题,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大家生动阐释了国际法对化解国际纠纷和有效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作用,以及在法治背景下如何加强中国对国际法的实施和运用。整场讲座兼具理论性与趣味性,调动了同学们对国际法问题的好奇心,给同学们带来极大启迪,对大家未来学习国际法具有良好的指导与促进作用。
第三讲:《从三法司到司法院》
主讲人:聂鑫
2月17日15:00 腾讯会议
2022年2月17日下午,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聂鑫教授应邀为我校学子带来题为“从三法司到司法院”的专题讲座,我院杨春福教授任本次讲座主持人。
讲座伊始,聂鑫教授以南京在近代法制法制史上的意义为切入点,为同学们详细阐述了从三法司到司法院的演变过程。本次讲座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中,聂鑫教授首先为同学们介绍了古代中国“三法司”的组织架构、功能以及三法司名称的变化,接着讲述了清末司法改革中法部与大理院之间的“部院之争”(审判权权归属之争)。随后,在第二部分中,聂鑫教授分别介绍了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央司法机关,聂鑫教授指出,大理院是北洋政府时期的最高审判机关,其编纂的判例汇编,实同判例法;平政院掌管审理行政诉讼和纠弹案,平政院内又设独立行使职权的肃政厅,其长官为都肃政史,另设有肃政吏16名,肃政吏有提起行政诉讼、纠弹官员违法失职,监督平政院判决的权力。司法部上承清末之法部,其职能与欧洲大陆国家的司法部接近,掌管司法行政,并监督各级检察机关。在接下来的第三部分中,聂鑫教授为我们讲述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变迁,聂鑫教授按时间顺序阐述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院定位的摇摆及其背后的立法博弈。最后,聂鑫教授总结了中国中央司法系统的特色,一是多元的司法审判体系,二是司法行政权的特殊安排,三是最高司法机关的抽象规范审查权。聂鑫教授更进一步阐述了法律思想或制度与时代、文化传承之间的关系,并强调传统可能是个包袱,但同时也是变迁的基础与借镜。
在接下来的提问环节中,同学们踊跃发言,聂鑫教授逐一耐心解答。法理法史教研室主任苗泽一老师认为,聂鑫教授的讲座从宏观视角上讲述了从三法司到司法院的演变过程,让同学们对法制史这门学科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讲座的最后,杨春福教授在对本次讲座进行总结时,认为聂鑫教授今晚的讲座不仅引证丰富,旁征博引,富有国际化视野,而且史论结合,从司法机关的变迁中总结得出法治发展的规律,阐释了法治与历史、文化传承之间的关系。
第四讲:《刑事法学研习的资料与使用方法》
主讲人:储陈城
2月18日15:00 腾讯会议
2022年2月18日下午3:00,安徽大学法学院储陈城副教授进行了“刑事法学研习的资料与使用方法”的讲座,主持人是东南大学法学院钱小平副教授。
讲座伊始,储陈城副教授以自己的亲身经历作为切入点,探讨了各行法律工作者的现状,结合四个案例分析了实践中各类法律工作者思想中存在的误区,并表示法律工作者应当回归到教学和学习之中。随后,其反思了当下学生刑事法学习的缺陷:虚拟化、浅显化、零散化、机械化和技术化,以及从部分学生面临知识浅薄、教材过于局限的窘境出发,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总结出了学习模型图。储陈诚老师肯定了东南大学的教学模式,表示不能以功利的方式权衡一个学生的学识与经验。
同时,储陈城副教授阐述了刑事法研习需要深厚的人文底蕴,法学是一门有深厚底蕴的学科。为此,储陈城副教授推荐了一系列优秀书籍,帮助同学们了解学科后面的背景知识,积攒人文积淀,助长法律人的人文情怀。在此基础上,储陈城副教授跟大家分享了刑事法学研习资料与使用方法的心得,穿插趣味性十足的案例,参与线上会议的师生听得津津有味。
此次讲座的最后,储陈城副教授对同学们对提问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解答。同时,钱小平副教授代表东南大学法学院对储陈城副教授给大家带来的讲座表达了感谢。
第五讲:《消费欺诈的多元私法效果》
主讲人:罗昆
2月21日9:00 腾讯会议
2022年2月21日,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司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罗昆老师应邀为我校学子作了题为“消费欺诈的多元私法效果”的专题讲座,我院任丹丽副教授任本次讲座主持人。
罗教授用两个典型案例引入主题。通过介绍贵州新贵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代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与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罗教授分析了两个案件的争议焦点,提出二者是否构成类案及其背后的问题。围绕消费欺诈,罗教授通过梳理具体法律条文和立法变迁,指出民法上的欺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应当加以严格区分。欺诈行为发生阶段的不同,决定着法律责任认定上的不同,以及证明标准上的不同。在此理论基础之上,罗教授详细阐述了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赔三”和“退一”的评价。最后,罗教授结合开头的两个案例分析了汽车消费欺诈类案的参照与偏离。这两个案例看似相关却并不构成类案。在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成文法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司法案例应该充分发挥弥补成文法不足的作用,例如以案例指导方式确立价格高昂商品适用三倍价款赔偿的例外规则。
在提问交流环节,罗昆教授细致解答了同学们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当性判断、民事欺诈与消费欺诈的关系和理性消费者注意义务的立法差异的提问。
任老师用“上天入地”来总结这次讲座。讲座从实际案例出发,介绍司法裁判中的结果导向思维,广泛涉及学生日常生活中的合同问题,十分接地气。内容上横跨民法与经济法,从一个小切口展开对立法和司法的分析,是法教义学研究的生动呈现。作为教师代表,陈玉玲老师也分享了她在讲座中的收获:既要重视案例分析,又须注重法律的逐条梳理,更要学习法律解释方法、研究方法和思维方法的呈现。
第六讲:《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理逻辑及实践展开》
主讲人:王锡锌
2月21日14:30 腾讯会议
2022年2月21日下午,东南大学法学院2021-2022学年冬季学校系列讲座的第六讲“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理逻辑及实践展开”通过腾讯会议顺利开讲。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外法学》主编,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我国著名行政法教授王锡锌为同学们呈上了一场知识盛宴。我院的孟鸿志教授、熊樟林教授和陈道英副教授均出席了此次讲座。在讲座开讲之前,主持人孟鸿志教授对王锡锌教授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和感谢。
王锡锌教授的此次讲座共分为四个部分。每一部分对应了内在法理逻辑相连的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四个问题,依次分别是:为什么要保护个人信息?谁来保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是保护什么?如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关于第一个问题,王教授认为,随着数据分析和处理技术的不断更新,人的透明化是不可避免的命运。此外,包括企业和国家在内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与个人信息主体之间显然是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关系,因此我们应当对个人信息予以保护。要打破前述的不对称结构,便需要引入一种外力与信息处理者们进行对抗。由此,王教授引出了第二个问题:谁来保护个人信息?针对本问题,王教授通过对隐私悖论的介绍,指出个人信息的个人保护存在致命缺陷的前提下,不论是从逻辑还是实践的角度,都需要一个支持性的机构或主体来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这个主体在当代社会中只能是国家。国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包括消极的不予侵犯义务和积极保护义务两个方面,其中积极保护义务应当通过制度性保障、组织与程序保障以及侵害防治三个维度去实现。关于第三个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是保护什么,也就是如何理解个人信息权益的问题,通过介绍有关于国家调取个人行程轨迹信息和强制基因检测的法规等案例,王教授给出了其宝贵的观点。针对最后一个问题,如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也即保护手段的选择问题,王教授秉着保护手段与被保护权益合理匹配的原则,提出:宪法上的个人信息权益保障需要强化备案审查机制,从立法层面去进行纠偏;由于民法保护手段的局限性,如成本高昂、诉讼双方地位事实上不平等,应推动行政部门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最后,王教授强调了个人信息权益的多元保护机制意味着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是一个新型的领域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并非《民法典》的特别法,它是一部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今后还将会有更多的法律出台来填补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框架中的空白。
在随后的提问环节中,王锡锌教授针对同学和老师们提出的有关于个人信息权力的地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宪法依据、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模式中民事优先的缺陷等问题进行了深刻且细致的回答。随后主持人孟鸿志教授对讲座的内容进行了简单的总结,对王教授结论表示赞成,并对其讲授的风格给予了高度评价。
此次讲座在主持人对王锡锌教授的精彩讲授在此表示感谢后圆满结束。此次讲座的最大参与人数突破了五百人,截至该研讨会结束时,会议的点赞数量早已破万,其火爆程度可见一斑。
第七讲:《刑法的思维与方法》
主讲人:何荣功
2月22日9:00 腾讯会议
第七场讲座于2022年2月22日开始,这是本次东南大学冬季学校系列讲座中刑法讲座的第二场,武汉大学法学院何荣功教授应邀为我校学子作了题为“刑法的思维与方法”的专题讲座,我院欧阳本祺院长、李川教授、梁云宝副教授、冀洋副教授均出席了此次讲座。在讲座开讲之前,主持人欧阳本祺院长对何荣功教授表示了热烈的欢迎。
本次讲座何荣功教授围绕刑法的思维和方法,系统介绍了刑法的谦抑性、犯罪概念、三对范畴等具体内容。其间,何荣功教授特别强调形式与实质、行为与法益等刑法调整时的实质价值,强调刑法也是一部人权法,主张作为一种悖论性机制,刑法参与现代社会治理必须秉持谦抑主义,防止刑法在社会治理中出现的过刑化现象。
在讲座的最后,何荣功教授积极回应了参会同学关切的问题,包括当前社会热点“丰县生育八孩女子”涉及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限度等问题。与此同时,欧阳本祺教授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和点评,甚为精彩。
应当说,此次冬季学校短学期两场刑法线上讲座主题不同,侧重点各异,但都有针对性,参与会议的师生受益良多,饱受好评。事实上,因本次刑法讲座所选主题实用且鲜明,线上会议室人员爆满,部分积极参与此次会议人员未能进入会议室,实在遗憾,这也为后续讲座的组织提供了进一步改进的方向。
第八讲:《国际组织法的新发展》
主讲人:朱利江
2月23日15:00 腾讯会议
2022年2月23日下午15点,东南大学法学院2021-2022学年冬季学校系列讲座第八讲如约而至。受邀本场讲座的主讲嘉宾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我院兼职博导朱利江教授。朱老师以“国际组织法的新发展”为主题,为大家带来一场精彩纷呈的学术报告。本场讲座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主任叶泉副教授主持,国际法教研室张越副教授全程参与,近300名学生在线聆听。
本次讲座分为四个部分展开,朱老师结合自身多年的研究经验与学术思考,详细论述了有关国际组织法的重要内容,引领大家积极关注这一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讲座第一部分主要点明了我们关注国际组织法的重要意义。朱老师指出,国际组织是全球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并已成为我国新时代寻求扩大国际话语权的国家战略对象。因此,我们需要了解国际组织的基本法律制度。讲座第二部分围绕国际组织法的涵义展开。朱老师认为,国际组织法是用以规范和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法律地位、内外活动及相关法律问题的所有法律原则、规则和规范的统称,其又可以分为外部法与内部法。讲座第三部分聚焦于国际组织的定义。朱老师表示,可以参考《国际组织的责任条款草案》第2条的规定来界定,即国际组织是指那些依据条约或其他国际法文件设立、具有自己的国际法律人格的组织。国际组织的成员除了国家以外,还可能是其他实体。讲座第四部分重点分析了国际组织法的新发展。对此,朱老师共列出六点新发展,即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争议案件再起、国际组织专一原则得到重申、国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特权与豁免案件频发、国际组织与工作人员劳动争议案件重现、国际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新案以及国际组织责任问题开始受关注。
在讲授完此次讲座的内容后,朱老师呼吁,希望能够有更多的中国人赴国际组织实习或工作,并就师生们所提出的问题给予了详细解答。在讲座的最后阶段,叶泉老师总结道,朱老师的讲座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实践宽度,既放眼全球、又立足本土,既旁征博引、又延展有度,让我们进一步了解了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以及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价值,对我们未来更好的学习国际法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第九讲:《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问题》
主讲人:吕炳斌
2月25日9:00 腾讯会议
2022年2月25日,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网络信息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吕炳斌老师在线上带来主题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问题”的专题讲座,我院任丹丽副教授为本次讲座主持人。
吕教授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问题归纳为三点。第一是个人信息的权利性质。吕教授赞同将个人信息提升到宪法基本权利的高度加以保护,从法律体系和法理层面强调了个人信息权的私权属性,并且将个人信息权定性为私权体系中的一项绝对权。在社会意义上,将个人信息纳入私权保护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二是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基本架构。在网络空间,一方的告知并不等于对方的知情,导致同意规则在实施层面可能会面临形同虚设的困境。这并不等于同意规则只能流于形式,民法可以从告知层面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三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的关系。吕教授认为二者在调整对象上大同小异。相对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增加了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减少了自然人因个人或家庭因素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两部法律在保护方式上存在递增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典型的领域法,采取公法与私法保护双轨制,是对《民法典》的补充,细化和发展了《民法典》中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无主次之分,公法与私法的保护应当互相融合并加以协调,同时应当加强各学科之间的沟通对话。
讲座的提问互动环节中,吕教授就《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中合理范围如何界定以及个人信息保护中公法与私法的保护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解答。
作为总结,任老师对吕教授从知识产权角度研究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表示了赞赏。同样兼具人格和财产属性的知识产权,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不同于人格权和侵权的研究思路和角度。公法和私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侧重点不同,内涵也不同,单一方面的调整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应当结合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区别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