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人工智能法学系列讲座第四讲:胡玉鸿教授主讲《司法审判中的法律技术》

发布者:魏文杰发布时间:2022-12-13浏览次数:187

2022年12月10日晚,东南大学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主办的“人工智能法学系列讲座”第四期顺利举行。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主编、人权研究院院长、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胡玉鸿教授应邀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律技术》为题,作精彩报告。此次讲座由东南大学法学院王禄生教授主持。东南大学法学院刘练军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余盛峰副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艾佳慧副教授以及东南大学法学院徐珉川副研究员参与讲座与谈。现推出本次讲座内容精撷,以飨读者。



主讲人胡玉鸿教授从法律技术的概念、特性及意义、法律技术的内容、法律技术的正当性基础等三个方面论述了司法审判中的法律技术的关键问题。

在法律技术的概念、特性及意义方面。胡玉鸿教授指出,法律技术是法律职业者在解决案件过程中,针对法律文本的理解、法律事实的发现以及法律的具体适用所采取的技术或手段,从而使法律问题的解决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与权威性。法律技术是知识与技术的统一,是经验与理性的统一,是科学与人文的统一。法律技术体现了司法经验的积累,是司法活动科学化、合理化的标志,突出了法律职业的技术特性。法律技术的运用,有利于社会控制机制的形成和效力发挥,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是联系法律从业人员的纽带。

在法律技术内容方面,胡玉鸿教授提出,法律技术包括文本分析技术、事实发现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文本分析技术由类型及类型化思维技术、法律理解技术、法律原则适用技术、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判断技术构成。事实发现技术是法律适用中与“法律”处于同等地位的“事实”的认定与发现。法律适用技术则包含法律渊源识别技术、判例识别技术、法律解释技术、利益衡量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漏洞填补技术以及判决说理技术。

在法律技术的正当性基础方面,胡玉鸿教授认为法律技术应用有其内在的合理性要求。从事物本质上,所有的法律技术都不能违背基本的“事理”“情理”,否则这种技术就是武断的、专制的。从法律原理的角度看,法律技术蕴含着法律存在的依据、表达法律的精神,并包容着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规范和道理。法律技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逐渐摸索形成,是一代代法律职业者智慧与经验的凝结。在两个多小时的主题讲座中,胡玉鸿教授系统地讲述了司法审判中法律技术多个层面的思考,与会听众受益匪浅。



与谈环节中,王禄生教授指出司法场景下智慧法治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技术层面,但真正走实走深,离不开深厚的法学理论;刘练军教授指出法律技术不仅包括法律解释、法律适用以及法律概念的判断,而且事实发现、判断和解释的技术同样是法律技术的内涵;余盛峰副教授指出法律技术也可以具体化为司法审判技术,主要包括法律裁判和法律论证,胡老师的讲座给出了当代司法如何化解法律裁判和法律论证的两大难题,清晰揭示了司法是解决人类社会生活冲突的一种艺术;艾佳慧副教授就法律技术内容部分,如文本分析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是否为静态和动态关系等问题同胡玉鸿教授进行了讨论;徐珉川副研究员指出随着法律人工智能研究的深入,虽然研究处于热点,但理论研究正逐渐进入沉淀阶段,数字法学的新问题,需要回顾并对接传统法学思想体系,才能实现发展和更新。



讲座持续近三小时,吸引了校内外200名左右听众在线聆听。主讲人的精彩演讲以及与谈人的热烈讨论,为各位聆听者呈现了人工智能法学领域最前沿的学术盛宴。本次讲座为东南大学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基地组织的“人工智能法学系列讲座”,曾邀请上海交通大学季卫东教授、四川大学左卫民教授、华东政法大学马长山教授作主旨报告,反响热烈。未来,该系列讲座还将继续邀请数字法治领域顶尖学者,分享科研成果,畅谈学科发展前景,为东南大学数字法学学科建设拓展视野思路、把脉未来方向,搭建学习、交流、合作的思想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