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泽一: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将数据作为商品进行流通,已经成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共识,但不受监管的数据流通面临信任危机。因此根据交易场理论,数据的入场交易是保障交易双方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然而,在数据市场运行的过程中数据本体以及获取、流通等环节存在着个人信息侵害风险,数据市场作为数据交易的组织者、监督者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都应对数据交易中的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保护。因此,应在立法层面平衡数据交易与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在实践层面推动数据交易市场功能责任的完善,在技术层面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实现以个人信息保护为核心的数据交易规则之治。
【关键词】数据交易市场 个人信息保护 交易场理论 大数据技术
【文章来源】《政法论坛》202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