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登峰: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立法法》本次修改,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进一步体现科学立法原则,强化试验立法功能,使立法更加切合实际,更加具有系统性和协调性。为此,可适度完善授权立法,合理配置地方立法权限,增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立法、全国人大授权新区和自贸区立法等授权立法形式,使立法试验更具广泛性和代表性;可进一步丰富法律适用规则,增强法律规则体系的协调性,增加“新上位法优于旧下位法”和“旧的特别规定优于新的一般规定”等适用规则,科学限定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范围,使法律适用更加符合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
【关键词】立法法修改 授权立法 地方立法权限 适用规则 暂行法和试行法
【文章来源】《地方立法研究》2022年第6期